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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6 13:50:00|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談‧著作‧人格‧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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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許表面上著作發表權是要確保著作人的發表自主權,也就是說這著作只有著作人本人有權發表,或決定給誰發表,別人在沒有被授權的情況下不能替他發表。這是多麼尊重抬舉著作人啊!不過要說別人背著你去幫你發表作品,我很懷疑這種事的發生機率,就算有,這種事會有啥大不了嗎?也不過就是誤會或胡鬧之類的吧?盜版翻印那另有著作財產權在規範,如果也不營利,光替別人發表對自己有啥好處?而能有機會不經著作人同意就將他的著作拿去發表的,大概也多半是他身邊的熟人,就當上輩子欠他所以你們這輩子又碰到一起,唉,就原諒他吧!。何況在這種情況下他如果不是跟你開開玩笑,而是真的要陷害於你的話,我看你自己也該先檢討檢討哩。其實,當真你那麼怕自己的作品會這樣地不由自主,你本來就有絕對的機會去防範的,比如對於你準備要公開的著作,在沒公開之前你就要好生把它看管著,盡量不要讓人看、讓人碰、讓人知道,閒人勿近、生人迴避,那誰還有能耐硬把你搶去發表ㄋ?至於你不想公開的,比如私人日記啦,什麼悔過書自白書,還是寫給情婦的愛情保證書啦,以及被長官老闆責罵之後,或者跟同學同事衝突之後用來洩憤的筆記啦,乃至於那個被你插滿了針頭的對方的芻像﹝著作法第五條第四項﹞等等,這些你生前就可以及早找個機會丟到焚化爐的,但你優柔寡斷,硬要等只剩最後一口氣才來處理,才來發現自己已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那老實說,屆時果真被公開也只能怪你自己ㄌ。所幸,這種人、這檔子事兒碰到俺還有救。倘當事者真有決心橫豎要做個了斷的話,尚非無解。針對這種行事喜歡拖拖拉拉藕斷絲連歹戲拖棚的人,俺可以幫他設計一個叫做「不可告人之作自動銷毀系統」,讓這些東西在我們設定的條件之下自動銷毀,即可避免如此窘境,在技術上是完全ok的。特別聲明,這自動設備是俺本行,本行之外的ㄋ,俺隨便說說諸親友隨便聽聽也就算了,唯這自動銷毀技術係金A,絕不像著作人格權是在哄你。而另外,像寫給朋友的信,如果你生前死後都一定不願被公開,則還是請在信上清楚註明這點,免得收了你的信像拿個燙手山竽,搞不好哪天誰還得為這信上法院,那您這不是在陷害朋友麼?就像有些人,自己藏不住話卻常常要去對人說:欸,我跟你講,ㄚ你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喔,云云。我如果碰到這種情況,肯定會回他說,一旦讓俺知曉,當然一定會去告訴別人,而且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幹麼?只有你能告訴我這個別人,我卻不能去告訴另一個別人?您可真是無友不如己者ㄚ!那對方的反應通常會怎樣呢?這種人幾乎100%還是會迫不及待開始長舌的。不過前述這個請勿公開的註明,一般99.999%的人包括你我,大概都是多餘了,因為你我那些信沒公開的價值,就算公開了也沒人會浪費時間去看的,也就是說有公開等於沒公開,所以我們也就不必杞人憂天了。信,會被朋友或後人公開的,應該只有極少數名人,被公開而有爭議的,又可能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這一小部分爭議中會導致天塌下來的,大概沒有,那,我們幹麼還為這機率和重要性都微乎其微的case去立法哩?至於說,有人擔心遺書遺囑會被抄襲盜用的,依愚見您可以在一旁加註說:如有需轉貼複製沿用者,請來函告知取得原著授權,果為急用,請於電郵主旨欄加註「急」、「特急」、「超急」等字樣,以便優先處理。這樣應該就可以減少你們彼此的爭端ㄌ,如果解決不了,反正沒多久你們分別都要去上帝老爺那兒報到,以祂老人家的英明,我想必能讓你們皆大歡喜ㄉ。

 反覆讀了幾次這個著作人格權,越發覺得它真是哄人太甚。前面說發表權發生爭議有可能只是一場鬧劇,但若真要為這個鬧劇興訟,以這三個法條的寫法,我看可能還得先申請大法官解釋哩。因為其實,我們前面所謂的著作人發表自主權,著作只能由著作人發表等等,這是有點一廂情願的,我們的法律並沒有這樣明確規定。法定之三種著作人格權,條文寫的是: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享有禁止他人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請注意,這裡寫的是「享有」、「有」,並沒說是「專有」。「著作人」固然「有」這樣那樣的權利,但「非著作人」這邊你沒規定,依法律負面表列的精神,你也不能說他就沒有這權利。你要說這裡寫的「有」、「享有」就是指「專有」的意思,那絕對是轉得太硬,而且你也沒權這麼轉,還是得大法官來轉。你看,緊跟在後面的著作財產權部分,不就寫得很清楚明白了嗎?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為啥財產權部分用了這麼多「專」字,人格權這裡就不用了ㄋ?是不是你們訂著作財產權時知道這關係到金錢利益代誌大條,因為人聽到錢沒有不瞳孔放大的,哦,沒有不「目睭展大」的,所以就嚴謹慎重,不給它專有這專有那的標示清楚,到時候免不了大家要爭得你死我活。至於著作人格權嘛,反正那只是哄人專用,青菜青菜,「有」就好啦,果然乎?唉,我們這些窮酸,被唬弄了半天還暗爽哩!雖然說這樣沒頭沒腦的事勞動一下大法官也是沒什麼,大法官本來就有一大部分功能是用來解決鬧劇的,正如我們法律裡本來就多的是吃飽太閒的規定,但我想可能的話還是讓大伙輕鬆點兒吧,沒事讓他們去抓身上的蝨母來相咬也比這有意思ㄚ。而且這裡有一點要提醒立法諸公的,我們立法的基本前提,是不把人民當白癡,相信人民本身多少都有點行為能力,可以自行處理一些問題,這才叫自主,而人民有能力可以自主,才叫真民主。你要是規定一大堆,認為人民要乖乖照著做才不會吃虧、就沒錯,這表面上說得好聽是保護人民,其實是在愚弄人民、愚化人民,沒多久人民僅有的那一點自主能力也給你們稿沒了,然後你再大聲疾呼民主民主,喊口號說人民是頭家,人民是老闆,頭家,頭家能算啥?只要有選票你們這些政治人物跪下來叫人民爸爸爺爺,你們也是爭先恐後當仁不讓的ㄚ。你們儘管去喊人民爸爸爺爺罷,我還把人民奉若皇帝呢,不過人民當的是同治光緒,俺可是西太后哩。總之,俺的意思套用數學公式就是:

 K= 法主指數 x 民主指數

 此處K是一個常數,法主者,法律主導也。民主者,人民自主也。民主指數統稱人民各種自主能力,不單指一般言論參政等皮毛式民主。相對於人民自主,法律主導乃是一種「他主」,他主多,人民自主自然就少,反之亦燃。我們要講民主、實施民主,也要人民自己有能力去「主」,或努力培養人民這樣的能力去「主」,這才是有誠意的民主,否則就只是拿人民尋開心,欺負人民無知,明知人家沒有自主能力,你要人家怎麼「主」哩?像煮泡麵那樣煮嗎?你這不和隨便丟包泡麵給三歲小孩一樣,說,欸,吃吧,這可是了不得的偉大的好東西,我給你了喔,你們看我這樣拿著泡麵到處亂灑,就知道我是多尊重小孩多愛小孩,多有泡麵觀念ㄚ。你連這樣速成廉價的東西,都捨不得幫他煮一下,只這麼順手一擲,就成了「泡麵先生」啦?三歲小孩他自己會煮麼?他頂多拿來當餅乾啃。當然啦,也許他仍然是吃得津津有味,因為他反正從來也沒嚐過煮麵是啥味道,但是不是會消化不良或者噎著喉嚨,我們就得幫他考慮考慮了。再說要講人權,所謂人權,是基於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原則,除了維護所有個體身心的基本權益,更要尊重每個人的人性尊嚴,你都把人民當白痴了,人民還會有啥尊嚴?連這一點日常小事,都要你牽著鼻子他才會做,你這是看不起他,哪是在尊重他?什麼叫人權,這些瑣瑣碎碎、枝枝節節、小鼻小眼,有些可笑但貼近人性、不離人情的生活案件,才是廣大的市井小民一生大部分時間所必須面對處理的,他們的人權就由此滋生,由此感受,這才是值得我們優先投入最多關注目光的人權,至於其他什麼黑名單政治犯之類,其實在人口比例上關係整體人權甚微。須知,古今中外搞政治的八成不是善類,另外兩成裡頭有一成九九只是庸凡,聖賢而與政治者,百不得一,所謂政治犯也不過就是一時政治鬥爭失敗的一方,何德何能就擠身英雄豪傑,受到的關注多出一般百姓幾百倍了呢?真是──不好笑。總之,法律「主導」著人去自主,這是很反諷的。請相信人民自己有能力擺平很多事情,別太雞婆,沒人會感激你的,不只沒人感激,沒事還給那個標榜什麼著作權飛了的傢伙,拿來吐嘈訕笑一番,值得嗎?犯得著嗎?說到法律之吃飽太閒,這裡可再任舉一例。我們大家都聽過「婚姻自主權」這個名詞,你也可以說它是法定的權利,因為現在我們民法裡就有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訂的規定,這一條在立法當時,對扭轉父母之命媒妁之緣的婚姻傳統可能有點幫助,但如今則顯然已是多餘。現代青年男女要戀愛結婚,會先讀一讀民法,確定一下法律有賦予他婚姻自主的權利才來這麼做嗎?這時還會有人覺得婚姻自主權是法律給的,沒法律規定他們就不敢自主了嗎?本來人家早就自己把生米煮成熟飯的「自煮」了,這已經成了風俗習慣反射動作了,文化、社會、經濟、大眾的思想觀念等等都早已改變了,你法律還在那邊喃喃自語,以為人家是因為有你這規定才敢自由亂愛盲目結婚的呀?要不咱們把這一條刪了,看看現代父母會不會就時光倒退,又硬把祝英台嫁給馬文才?父母要想這麼做,現代梁祝也沒人會去理他們ㄚ!人家已經亂愛完成要去結婚了,禮貌上通知你們一下,有說是要徵求您二老同意麼?法律有給雙方家長這方面的同意權嗎?沒有呀。沒事說啥准咱們婚姻當事人婚姻自主,這種法律是不是有點像路邊得了妄想症碎碎唸的流浪漢ㄚ!

 再講到著作人格權裡的署名權和反扭曲權,這就更是五‧‧‧里霧了。本來我是要說它無厘頭的,但看了吾友搜尋引擎讀過我談著作人格權的上篇後的留言,我才發現她敢於用筆名發表文章而樂此不疲,原來是「依法」的結果哩,這下我用詞便得更慎重ㄌ。俺把吾友相依為命的東西都說成無厘頭,那俺朋友豈不更成了什麼頭啦?俺固知這朋友是個奉公手法循規蹈矩的人,但不意她竟依法依到從「依循」變成「依賴」矣。嗟夫,俺前面所說的無端立法把人民自主意識自主能力都搞沒了,沒想到就活生生的發生在俺朋友身上,真是令人情何以堪,情見力絀,情願去撞壁ㄚ!本來我還想發動立法院,把前述婚姻自主權的規定給刪了哩,這下我看還是得先緩一緩,等吾友嫁人以後再說,免得她有了中意對象卻苦於無法律依據,以致遲遲不敢結婚,結果蹉跎了青春,變成老小姐,那俺就成為歷史的罪人了。因以吾友之文筆,來日必可成一家之言,後人讀其著作而究其生平,恐將她結不成婚歸咎於我之變法,則吾難逃史家春秋之筆矣,每思及此,誠令人股慄不止,寢食難安,惴惴然不可終日也。

 閒言休表。何以說這署名權與反扭曲權是五‧‧‧里霧呢?夫霧者,乃水氣迷濛,障眼之物。五里則言其瀰漫之廣、繚繞之遠也。五里霧者,虛無縹緲,恍兮忽兮,似有若無,可有可無之謂也。看倌冷靜想想,這署名與反扭曲種種,是不是著作發表才會產生的代誌?有發表才有署名的需要,有發表才有竄改扭曲的問題,著作不發表的話,這二權都不必存在,所以,這二權是與發表權伴隨而生,是依附在發表權上的,這麼說,應該沒人會反對吧?既然如此,這著作人格權中的發表權之為物,已如前述是個虛浮不實、多餘累贅的玩意兒,那寄生其上的這二權之建塔於沙,築樓閣於空氣之中,其理豈不甚明?就算你堅持著作人格權是有意義的,不這樣著作人就沒人格,那,有發表權也就夠啦,也就能代表啦。不是麼?假設這發表權是著作人所專有,那他要發表的時候,只要把這兩項當作是他發表的要件,用這兩樣來拿翹,別人同意他才發表,不同意他就不發表,不就結了嗎?如果我沒看錯法律內容的話,侵犯著作財產權可能有刑責,侵犯著作人格權則無,受害人這一方倘覺得人格受損,可以請求對方更改修正,可以請求金錢補償,但法律並不會罰加害人掃廁所,或者把他關起來還供他吃免錢飯。而請求補償更正等等這些措施,其實利害之雙方一起訂立契約即可,並不勞著作權法來多事的。比如說,小說家把作品交出版商出版時,雙方免不了要訂一份出版合約,內容重點當然主要是利益分配的問題啦,然而如果作者對署名有種種顧慮、有種種堅持,那就把他想要的署名方式寫一條到合約上,他愛怎麼署就可以怎麼署,我想大概沒有出版商會去跟他爭,除非這兩方是「肖ㄟvs.肖ㄟ」。不過這裡我臨時有想到一點細節問題,前面提到莫非定律──越不可能的事越會發生,我們實在也不能那麼肯定地跟著作人保證說他一定不會堵到肖也,所以我還是提出來供著作人參考防範一下。就是說我們在訂署名辦法的時候ㄚ,尤其是印刷品像書之類的著作,這署名所用字體的大小和顏色格式請您務必訂立明白周詳,以免名字印是印了,但可能會有點太小,以至於你要用放大鏡才看得到,或者他給你黑底印黑字,白底印白字,老實說,那真的很難看得出來。經俺這麼一提醒,諸位著作大人大概可以感覺出來,現行著作人格權不過是半吊子,哪有啥保障ㄚ?根本就「保」證是「障」眼法而已嘛!

 反扭曲權指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法條全文是:「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這段文字,如果我是國文老師而這是學生作文的話,當遭紅筆一揮把它劃去大半,簡化為:「「著作人有禁止他人改變其著作,致損害其名譽之權。」批曰:迂迴累贅,浪費讀者時間。改變就是改變,用啥方法都一樣,你立法的人一時也想不盡列不完,所以才加個「其他方法」,表示是「所有方法」,請問沒方法的話能改變麼?寫與不寫差在哪裡?而什麼是著作?內容、型式、名目等等都是著作的內涵,改變任何一樣都是改變著作,哪來那麼多廢話呀?其實法律之所以難唸難懂,主要是立法的人國語文程度跟俺一樣差所致。這真是一個很嚴重的災難。像俺的工作與文字關係甚微,語文能力不好頂多個人的發展受限,對大環境的影響則小到可以四捨五入,當然啦,俺的諸親友們,聽俺講話或讀俺的信是要忍耐點啦,不過這些總是為數有限。而像法律條文這種公文書寫得爛,那難過的人何止千千萬萬?人民有權讀易懂好解的法律條文,你寫得這樣拐彎抹角,詰屈聱牙,囉哩巴嗦,還自相矛盾,先別說內容如何,俺小老百姓光看你這狗屁文章就覺得權益受損該請求國家賠償了!或許你說,這法律條文本來就不是寫給一般小老百姓看的,這是要寫給法律系高材生看的,這麼說的話,你就只能要求那些看得懂的人來守法。封建時代就倡言「不教而殺謂之虐」,你不力求讓人民懂法光會要求人家守法,還有資格侈談啥民主嗎?這裡再講一點題外話﹝如果有朋友說:你這通篇不都是題外話麼?已經到這地步,別說一點,就是十點八點不都一樣嘛。老實說,您這樣講也不過份,俺只能摸著鼻子乖乖承認﹞。一般人的觀念裡,文史哲學生在就業市場上比較吃虧,比如像國文系學生的出路,可能大家想到的就是當老師或廣告公司文案之類,直接說,就是謀生不易啦。俺雖是工科畢業,但對這一點真是覺得不服氣,不管對語文人才還是整個社會都覺得真是冤枉。語文人才無大用嗎?這麼問可能有人不好回答,或說是不好意思坦白回答,但看他支支吾吾的我們已經盡得其旨。這真是冤哉枉也。
(未完)

台長: sole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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