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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9 00:32:22| 人氣7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貼文無罪引用有理/兼論群之真意並以爬出口袋迎向天空與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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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友台知有「涼涼曼特寧」網路城邦。搜尋並連結上其首頁,赫然見其「最新公告」曰「抄文貼網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進而引著作權法相關條文如下: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看了真是乎人驚得皮皮剉。

 本例凸顯網際網路雖有助於資訊之傳遞,但也同時大大擴增了人民大眾以訛傳訛之空間。凡事有利必有弊,有正面必有負面,有作用力必有反作用力、有陽光則有陽光照耀不到的地方,有法律也就不免有法律之被曲解,這些都是自然現象,無可厚非。不過因本台台名涉及著作權,又該城邦尚有些「邦眾」,為免其沿襲本地一貫從上到下自天子以至庶民無法無天之優良傳統,所以略作澄清。

 依個人有限的逛網經驗得知,網路文章主張著作權者,十之九點九九不知著作權法為何物,甚且吾人中夜思之常要懷疑我親愛的網民同胞是否只聞有權,而不知有法?這或因常人視讀法律條文為畏途,或因一般法條不知為啥總是寫得那麼詰屈聱牙高深莫測讓人有看沒懂﹝此亦即本人向來對英文檢定嗤之以鼻而倡言中文檢定並呼籲擴大中文系所招生給予五年五百億邁向頂尖攻上玉山主峰並訂定獎勵投入條例對以中文為業者實施終身租稅減免之時代背景﹞,總之,大家那麼重視的、誓死要爭取維護的那個標的,也就是著作權,是啥碗糕?據我側面觀察,似乎大家自己也搞不清楚,甚至是也沒那意願去把它搞清楚。然則,又爭取個啥?維護個啥呢?盲目地爭取維護,這也還不打緊,就當作是群眾運動好了。最讓人無言的,是本不屬你,你也跟著起鬨,這就不是盲目,而是白目了。簡單來說,法定權利不是天賦人權,不是亂嚷嚷就可以說是你的。

 像「涼涼曼特寧」這樣之一知半解亂貼法律條文,如果我們不以上述之體諒角度來看待,則其斷章取義、瞎子摸象、不好學也不深思、沒頭沒腦地傳播半吊子法律知識,就是在愚弄、甚至是恐嚇其濟濟無知的城邦子民了。

 不知道它是怕抄貼法條太多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怎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幾乎整條它都複製轉載了,就是落掉最後也是最關鍵的一句:「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什麼是合理使用?這是本著作權法中心思想所在。絕不是你看它只區區四字,或認為它模糊籠統語焉未詳,或潛意識裡不想接受著作有被人自由使用的空間等等,而可以選擇性將它忽略的。而且如我所說,它是整個著作權法的核心,如此事關重大,即使是我們愛拼才會贏的援交國家如全國人口高達兩萬人的帛琉共和國的法律﹝註:援交為援助外交簡稱﹞,也不可能就這樣烏魯木齊、只用四字便輕輕帶過,況我人口為其千倍以上的中華民國在台灣也在大陸隔壁的法律?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起開始規定罰則。在開罰之前,什麼樣的行為才叫犯法、才是犯罪行為而必須被罰,當然要先說清楚講明白,什麼叫合理的使用?人家當然會給個說法,給你一個合理的交代,只看你有沒有用合理的閱讀態度、採取合理的閱讀姿勢、以合理的為人處世的心胸、去做合理的解讀。
 
 著作權法第44至66條整整一大段明定「著作權之限制」,所謂限制,也就是權所不及之處,就是權利不能無限上綱的地方。其中與諸網友較相關而常被動輒著作權云云之士所有意無意省下不提者略如次: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三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五條﹝註:合理使用自由心證之判斷基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也就是說,著作依法雖然非全無條件,但本來就是可以不經作者同意即轉載引用的,端看時機場合、如何利用、實際會損害作者多少經濟利益等等而定。至於所謂利用的質量,也只能模糊言之,你總不能說一首五言絕句,那我20字全都錄就是份量太多吧。總之轉貼引用之合不合理,首見動機。假如你是用來圖利,那人家主張版權所有翻印必究者與你同質性這麼高,自然同性相斥,自然你們利益衝突,而你想撿現成便宜這有違咱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五千年文化,當然不足為訓而被判犯規。然而假如我們動機純正,只像上菜市場買菜跟老闆娘或其他同攤的一大票阿巴桑暢談張愛玲結果孫大娘遂不經意記誦起怨女中的一段甚至有太太從菜籃裡拿出書當眾就朗讀起來或鄰攤賣豬肉的老李忽然有感而發背起余光中的鄉愁四韻於是各遭到作者本人或其後人的侵權告訴,那你要叫法官怎麼辦?網路上這些嘰嘰聒聒吱吱喳喳希哩嘩啦、還牙牙學語就十嘴九尻倉的啥報台網誌亂七八糟的,跟我們在傳統菜市之所見所聞您以為有啥兩樣麼?完完全全是同一回事甚至其幼稚貧乏有過之而無不及呀。隨便引個文你就希望法官無條件判人家三年有期徒刑,我們的法官可以裝可愛,但能叫她裝無知麼?

 網路上之引用轉貼,得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完全不需原作同意而擅自為之,但「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第六十四條﹞違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六條﹞。這罰金﹝一千台幣起跳﹞是交給政府,又不是賠償金,所以原著也沒啥好爽。假如您以此提出告訴,結果除了讓自己的名字被披露外,連一罐飲料的錢也撈不到,不是損人不利己嗎?而你那名兒可能還不是真名,只是虛擬,則我們做人有需要徒慕「虛」名到這個地步嗎?這點規定,雖可媚俗,但無智慧,去之可也。法律常不乏畫蛇添足,甚至造成惟恐天下不亂的效果,這是信手捻來的一例。兩千多年前吾先師老子即洞見人類之喜無事生非無風起浪,故提倡「為無為」,勸為政者莫要多事,無奈後人聞而大笑之、以為玄思空談並斥為消極,真乃智障不足與論道矣。其實所謂出處,指的也只是作者姓名或筆名,這正是我們平常引文的習慣。引錄文字而標明來源,從作文的技術面來看,主要還是為文章的脈絡條理著想,其尊重作者、為作者留名我看還是其次吧,尤其當作者原即沒沒無聞如soso者,寫「soso作」跟寫「阿貓文」、「阿狗文」我不知道有啥兩樣?

 從這麼多人對著作權之這麼多的錯誤理解與期待,我們知道,大家腦袋考慮事情,還一直停留在「主觀出發」的狀態,何謂主觀出發?就是從個體看世界,由於透視(perspective)的關係,自己看起來比世界還大。將微不足道的個體死命膨脹,將一點有輕於鴻毛的公民權也講成重於泰山,真是點點點。我們除感嘆時下青年學子作文之程度完全與其文章可供發表之空間大小成反比,更發現長久以來學校五育並重之所謂群育,很可能完全是徒託空言交了白卷。

 什麼是群育呢?參加社團、報名活動、成群結隊、經營人際關係、哪兒人多就往哪兒去、不老是一人獨來獨往?這就叫融入群體,體現群育麼?這些行為其實與「群的意識」並不相干,否則加入幫派也是合群了,但黑幫之於人類社會實為害群而非合群不是麼?幫派也是群,為何學校思及五育並重的八股,就要鼓勵學生參加社團,而非加入幫派?於此若吾人不以道德價值來混淆「群」的思考,而從「群的位階」來觀照,則可更近「群觀」之核心。所謂群的位階,亦即群的「高度」。竊以為群育的真正內涵,應即是引導學子思考認識這樣的群的高度,並進而思考群的「廣度」,如此才能真正體會個人於群體中存在之實相。此「群觀」之心法也,但深論則偏離主題,姑不詳,下謹就與制法精神有關之「群的位階」略述之。

 政治是眾人之事,法律是眾人之法,實則我們從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很容易可以體會什麼叫真正的「群」的概念的,而從群的真正體認,也才能讓人民更尊重法律,兩者本當相互為用、相輔相成,但不知為什麼我們的學校教育既重「法教」也重「群育」,卻恆未見由此入手?究其實,豈凡俗之制式教育恆只知追求皮相而不知探索事物本源哉?如此則又反映其僅知照本宣科口誦格致誠正只求學子考試完整記答但卻完全不解先聖先賢格物致知之旨矣﹝格物之物為事物非專指物理之物﹞,遂將法條之深植人腦當作是法治之深入人心,則其自欺欺人也明矣,其誤國誤民也必矣。君不見該蓬萊仙山由其所謂最高學府品學兼優之法律系加戲劇系高材生以好來污蒙太奇技法衛冕寨主寶座成功結果貽笑大方其治事之品質言行之特質人格之劣質乃致時時只以個人選票為念不以蒼生柴米油鹽為念之完全缺乏吾所謂「群觀」之大腦皮質,則其教育之弊不言可喻矣,且其教育思想之本質、教育政策之重量不重質、以及人民生活之不重精神只重物質、亦可思過半矣。

 廢話少說,廢人廢事少提,一言以蔽之,所有法律基本上都是以廣大人民利益為優先考量,其次才考慮少數個體的。也就是說,假如您感受到個人權益受到了保障,那前提是因為它沒有違反群體的利益,並不是法律對你呵護備至、寵愛有加。個體的利益當然需要被重視,但在群體面前,其渺小程度有時會使它毫不考慮被犧牲,台灣男生需要當兵便是。這說的是人類群居遊戲規則的本質,非關某個遊戲規則的是非對錯。法律本就是人類因應群居、為維繫群居狀態所自然長成之物。

 對於個人,法律的出發點是限制,而不是保障,只是從另一角度看,對某一方之限制,也就是對另一方之保障罷了,結果也許一樣,但立法之心態不一樣就很不一樣。以限制為出發點,是標準的法家心態,這不是冷酷,而是大格局,也就是真正的「群觀」。表面上我們可以說法律是為了保障人民,這會讓人聽得舒服一點兒。但立法如果存此心態,那只是淺碟型的仁愛,只是婦人之仁,只是見秋毫而不見輿薪,就立不出啥有助於群體繼續順利往前運轉的法了。老子說「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講的就是這樣的觀念,這是法家的群觀,諸子百家、法出於老,老子書之承道啟法,這些都是蛛絲馬跡﹝註:老書晚於莊,以書而言,莊為道家思想之先﹞。不仁並非今俗謂不仁不義的不仁,而是不偏私意,是齊頭式平等意。倘不以百姓為芻狗,則溫情氾濫,怎能不仁?法律之前,人人為芻狗,所以法律之前,聖人也會自視為芻狗的。這又偏離主題,所以三言兩語、再打住。

 今既一般大眾那麼重視所謂智慧財產,則不妨就從智慧財產權之立法精神,來思考「群」的概念。假如前面列出的諸多著作權之限制,還不能讓您體會立法之重群體輕個體,那從最簡單的阿拉伯數字比大小,應該可以幫助您思考法律是以您為重,還是以群體為重。我們知道,所有智慧財產的權利時效都是有限的,比如台灣專利法目前規定的專利期限,發明是20年,新型和新式樣是10年。而著作權則是一直延續到著作人死後50年。不管幾年,其屬於個體都是有期限的。那為啥我們資本社會人民所擁有的土地房屋、乃至金銀珠寶這種性質的「財產」則可一代傳一代而無法定有效期限?獨獨智財,平平叫做「財產」卻要另眼看待、限制它被擁有的期限?

 道理很簡單。所謂智慧財產是要人民動腦筋才會產生的,但人有惰性、有私心、有各式各樣的彆扭,他未必肯天天那麼興致勃勃的動腦、無條件的各盡所能好讓人家各取所需,所以需設法予以誘發。而這其實並不難,因人類有一共通天性,那就是幾乎人人頭上都套著名韁利鎖。所以只要惑之以名、誘之以利、就能促使其創生。於是就訂了智慧財產法,表面上是保障其創造所得,並多少也確有保障之實,讓他覺得不會做白工,甚至讓他有發財的幻想空間,這樣他就會賣命去幹了﹝台灣的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一個保障名、一個保障利,算是面面俱到﹞。但這種保障之有限性,相對於其他有形財產是很明顯的。原因就是當初立法的第一動機,本來就是要用你的腦袋來為群體服務,而不是優先想到要你發財,你一個渺小的個體發不發財,本來就非規劃大政者所需著力。假如鼓勵你去創作發明,結果大部分好處都落到你個人頭上,於國計民生之裨益卻相對微小,那還立這種法幹嘛?說好聽點,你有那麼偉大麼?說難聽點,你算哪棵蔥ㄚ?這是連提案都不必提的。一定是反過來,個人利益相對微小、群體利益相對巨大,這樣的法律才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我們要理解智權之性質所以大別於其他物權,從這個角度切入,可立見實相。至於其他物權何以不訂時效?當然也就因它並非創造產生,故無所謂鼓不鼓勵,要嘛就直接充公﹝如共產社會之土地﹞,否則承認其完全私有,落實私有制精神便了。

 無論你是否認同,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群體位階遠高於個體位階,有了這樣的認識,大家才不會滿腦子個人的什麼權、權、權,才能確實認清群居生活中個體所佔的地位比例。也才能開始學習放下自我,不時時處處以自我為中心,總是想著那個都是我的是我的,這個也是我的是我的,而能開啟心靈視野,與人為善、與人分享,即使真的吃了些虧,也能有民吾同胞物吾與也的胸懷,而不是甚至還沒吃虧就要開始計較了,這樣就是自己把自己變得小小的、自己把自己裝在口袋裡沒天空了呀!

 著作權法既然也是法,其立法當然也脫離不了這樣群體至上的思維。法的目的雖然有一部份是要保障創作者的名利,但更大的目的則是鼓勵創造、並希望這些創造能為群體所共享,任何會違反這樣大目標的枝枝節節,當然要給予排除,豈容你動不動就去主張個體的小小權力?致使我們買菜時順便談個張愛玲還要當場打電話到大陸給他弟弟請教著作權事宜?

 著作權絕不是啥了不起的權。一點也不神聖、更無關人類啥高貴的道德情操、或啥先進文明,它只是避免人類為名為利而天天大打出手的藥方。我們尊重人家的著作權,只是尊重大家都是凡人、有凡俗名聞利養的需求,也尊重群體生活的遊戲規則、就像開車不要開到對向跟人撞成一團而已。車子滿街跑,有些普通、有些拉風,但都不過是交通工具吧了,有很偉大嗎?而藥通常都有點副作用,這方子也不例外,它是讓人類狗咬狗的情況稍微緩和下來了,但也使太依賴這個藥方的人,服了以後產生些許幻想幻覺。即我們看來不知所云的信筆塗鴉,他卻自認是文學巨著,連睡覺也要抱著,稍有點風吹草動,就擔心自己的名利即將蒙受重大損失。唉,不累嗎?

台長: sole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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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數位資訊(科技、網路、通訊、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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