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六日 星期四 發行總號四八三八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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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彩活動規則未透明
消費者權益受影響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時下民眾喜歡購買刮刮樂等公益彩券,既可做公益又能一夜致富,尤其當每期彩券中獎金額累積加碼時,往往引發民眾購買公益彩券熱潮。而公益彩券業者為擴大銷售,「買刮刮樂送摸彩券」即成為店家促銷手法之一。
日前有民眾投訴其於 104 年 1 月 5 日購買刮刮樂 26 張( 1 張 1 千元)共 26,000 元,但因彩券行辦理購買 200 元即贈送 1 張摸彩券活動,故該民眾因此取得約 130 張摸彩券,該彩券行原定 104 年 3 月 1 日公開抽獎,未料在未經告知下提早於 104 年 2 月 28 日即進行抽獎,造成該民眾認為影響其抽獎權益(該民眾原計畫於抽獎前夕,即 2 月 28 日投入摸彩券),因此要求該彩券行提出合理補償未果,而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提出申訴。市府消保官雖即召集消費者與彩券業者到市府進行協商,該彩券行出席表示,因台彩公司於 104 年 2 月 24 日通知該彩券行,將於 104 年 3 月 4 日撤機,故為方便公開抽獎獎品領取及撤機作業,故提早於 104 年 2 月 28 日公開抽獎,並且抽獎後於營業處所公告及個別通知中獎人員。該彩券業者表示,本次活動總計有 8 千張摸彩券(流水編號 000000-007999 ),該彩券行是在 1 個裝有 0-7 號以及 3 個 0-9 號球箱反覆抽出摸彩券流水編號以進行抽獎,而非以消費者實際投入之摸彩券進行抽獎,因此即便申訴人未將所有摸彩券投入摸彩箱,也有抽中獎項之可能,只是摸彩券未投入摸彩箱內,萬一抽中無法進行聯絡。該彩券行事後也於營業處所公告中獎流水編號,消費者可自行前來對獎,故並不影響申訴人摸彩權益。經市府消保官協商,彩券行表示願支付 2 千元作為補償,或由申訴人返還 26 張刮刮樂彩券,彩券行願退還 26,000 元,但申訴人皆不同意,致本案協商無法成立。
市府消保官表示,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89 年 10 月 17 日台 89 消保法字第 01150 號函釋「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買賣物品行為屬消費行為,其附隨於買賣之抽獎,因與買賣本身具不可分性,抽獎行為屬消費行為之一部分,殊無疑義。」故抽獎摸彩係屬消費行為,縱屬購買刮刮樂彩券贈送摸彩券,其亦成立對價之消費關係。本案彩券業者以其將結束營業為由提前辦理抽獎活動,並主張其抽獎方式不影響消費者權益。但衡酌彩券業者被通知於 3 月 4 日撤機,似無必要因此即提前
1 日辦理抽獎,致引發消費爭議;另彩券業者並無事先告知消費者其所採用的抽獎方式,一方面要求消費者投入抽獎聯,另方面又不從投入箱中進行抽獎,與一般坊間辦理抽獎的方式迥異,難怪消費者認其權利受損。再者,市府消保官也指出,依照彩券業者自行使用的抽獎方式,只要消費者未投入摸彩券,亦可能被抽出,惟須中獎者自行前往現場查詢,因此將發生若中獎者未曾知悉其抽中獎品,則業者即不需將該獎品送出;相對而言,如果彩券業者是從實際投入摸彩券的箱子中進行抽獎,則業者所抽出的每項獎品,將會依照摸彩券上的資料逐一送出。因此抽獎活動的遊戲規則,將實質影響業者是否會將所有獎品送出,故業者有義務在辦理抽獎活動前將相關規範說明清楚,否則消費者若認為受有損害,業者即應負賠償之責。/10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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