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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 12:00:24| 人氣3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北泡湯好去處 新北消保官保障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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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阿二十二日 星期四 發行總號第四六四六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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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泡湯好去處 新北消保官保障您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新北市溫泉處所林立,而假期闔家賞春及泡湯,是消費者最好的消遣及享受。為保障民眾春節期間消費公平與安全,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特於近日針對轄區內溫泉會館,就溫泉標示、營業衛生(含溫泉水質檢驗)及消防公安與等事項會同業管機關進行聯合公安調查。消保官表示,本次調查之溫泉業者計有烏來地區之巨龍山莊、揚悅溫泉會館及日月光溫 泉山莊,萬里地區愛琴海太平洋溫泉會館,金山地區舊金山總督及湯語双泉,淡水地區福容溫泉會館及金湯川溫泉汽車旅館,八里地區八仙詩泊溫旅,土城地區有馬溫泉MOTEL,三峽地區大板根渡假酒店等溫泉等11家溫泉業者。在溫泉衛生管理發現缺失計有:大眾池及湯屋溫泉使用禁忌注意事項未依規定張貼、室內溫泉池出口標示燈故障、大眾池緊急服務鈴未標示。在溫泉衛生管理(含溫泉水質抽驗 )發現缺失計有:廚房冷凍及冷藏庫部分食材存放未離地面、廚房洗滌區天花板部分毀壞等(4家溫泉業者水質已抽回檢驗)。在消防公安發現缺失計有:消防室內栓瞄子未接上、避難器材標示設備未固定、現場受信總機開關未定位等缺失(如附表)。本次現場調查之公安缺失,市府消保官已命業者應依「溫泉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限期改善,上述缺 失並已經業者於限期內改善完成。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市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於春節期間泡湯賞春時,須注意溫泉場所之公共安全,以期度過平安與快樂春節假期。溫泉業者業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58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鍰。/1040122/

台長: Zh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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