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星期一 發行總號第二七一七號共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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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宗教團體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表揚申請3月1日前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新北市政府辦理101年度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表揚事宜,惠請有意報名之寺廟於102年3月1日(星期五)前,將相關佐證資料製作成光碟1份(或隨身碟)逕送本所辦理。
內政部辦理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83年10月20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8384784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87年3月25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878590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1月13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200622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5019300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80244433號令修正
一、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 (堂) 或團體。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如下:
(一)公益慈善事業:
1.兒童福利:設置托兒所、育幼院、兒童收容教養、兒童康樂中心等兒童福利機構及推動兒童保護工作等事項。
2.少年福利:設置少年輔導、服務、收容教養及育樂等福利機構、推動保護工作、獎助學金、職業訓練等事項。
3.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親職教育、婦女保護及安置、婦女成長教育等事項。
4.老人福利:設置老人安養及育樂服務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等事項。
5.身心障礙者福利:設置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教養、職業訓練、就業、諮詢、育樂、復建等服務及資助促進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發展等相關事項。
6.社區福利: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文化體育及精神倫理建設等事項。
7.一般福利: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救助、急難災害救助、冬令救濟、清寒學生獎助、巡迴醫療義診等事項。
(二)社會教化事業:
1.社會教化:舉辦宗教、生活、文化、藝術、資訊、健康、人際關係等講座,辦理反毒品、反雛妓、宣導活動或設置中途之家等事項。
2.文化建設:興辦學校、圖書館、出版優良刊物、電化弘法教育、活動中心文康育樂設施、配合地方節慶,舉辦傳統優良民俗技藝活動、加強文化資產與古蹟之保存,維護宣揚工作及各種語文教學研習等事項。
3.端正禮俗: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倡導婚喪喜慶節約、改善不良喪葬及其他習俗事業等事項。
4.其他事項:其他有益於社會教化、淨化人心等事項。
四、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輔導轄內各宗教團體健全組織,並鼓勵按其財力或與其他宗教團體共同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加強社會教化事業之推行。
五、宗教團體全年度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依下列標準由本部予以獎勵:
(一)捐資公益慈善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從事社會教化事業具有特殊貢獻,聲譽卓著者。
(三)其他響應政府政策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著有績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前項各款事蹟請獎年度前十五年內,連續十次或累計十二次獲本部表揚者,由本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但曾由本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者,其次數應自該年度之次年起重行起算。
六、捐資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金額之核計,以該年度實際支付且有據可稽者為限,不含政府補助經費;固定設施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而收有費用者,其金額之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費用。
七、本部每年得選定績優宗教團體舉行示範觀摩會,藉由相互學習觀摩,達到鼓勵捐資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之目的。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遴選或推薦轄內符合本要點獎勵之宗教團體,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請獎績優事蹟表(如附件)二份,函報本部核辦。
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對所函報獎勵者,事前詳為審查,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問查證。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內政部○年度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請獎績優事蹟表 |
縣 市 鄉鎮市區別 | |
宗教團體名稱 | |
負責人 | |
地址 | |
電話 | |
請獎類別 | □公益慈善 □社會教化 (請擇一勾選) |
具體事蹟 (請逐項詳述事蹟) | |
捐資金額 | (請獎類別為「社會教化」者免填) |
初審單位意見 | |
註:1.請獎類別為「公益慈善」者,請於各項事蹟後逐一註明支出金額;請獎類別為「社會教化」者,請填寫各項事蹟之時間、地點、場次、受益人次(數)等具體內容。
2.請於每年三月底前核實填報請獎宗教團體上一年度之績優事蹟,函報內政部核辦。
宗教團體表揚大會受獎單位績優事蹟審查原則
內政部102.
內部宗教活動,如誦經法會、念佛共修、內部神職人員宗教教義培訓等活動,原則不予計入,惟法會活動如配合政府政策舉辦,如八八水災災民超度祈福法會除外;另神明繞境活動原則不予計入,惟結合文化活動者除外。
寺廟設施興建或修繕工程(經費)原則不予計入,惟該設施本身係屬法定古蹟者、周邊綠美化者及興建停車場供大眾使用者除外。
捐贈其他機關團體內部活動(經費)原則不予計入,惟該經費用途係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者除外;另捐贈其他公益慈善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原則上予以計入,但用途明顯不符公益或教化目的者除外。
自行印製出版宗教書刊贈閱及贊助電台、媒體從事弘法佈教,原則計入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惟贊助印經機構除外。
聖誕節和浴佛節等重要節慶活動,只要不限於信眾,而屬對外開放的活動,皆予以計入;至監獄主辦的活動,不論是讀經、受洗、受戒……皆予以計入;另至海外參與有關宗教交流、訪問等活動,原則不予計入。
設置環保金爐,以改善寺廟焚燒金銀紙空氣污染情形;配合政府辦理燃燒金銀紙減量,節能減碳事項,皆予以計入。
有關「內政部辦理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獎勵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其他響應政府政策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著有績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規定意旨,係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等活動,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係響應或配合政府政策,同時能列舉該政策具體目標並說明如何配合該政策,事蹟內容應包含時間、地點、場次、受益人次(數)等,經評估後該事蹟成效卓著,得推薦本部予以表揚。
績優宗教團體除應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績效卓著之外,其基本財務或會務運作亦應維持正常,故宗教團體如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101年度收支決算或收支報告者,不予表揚。
新北市政府 年度奬勵宗教團體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實表 (公益慈善事業部分用表) |
區別 | 區 | 宗教團 體名稱 | | 負責人 | |
地址 | |
具體事蹟(請逐項詳述事蹟及金額,每項以100字敘述為原則) | |
興辦累 計金額 | 累計金額 | 年收入金額 | 興辦金額佔年 收入之百分比 | 擬請獎勵 種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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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意見 (區公所填) | |
市政府 核定獎勵 種類 |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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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年度奬勵宗教團體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實表 (社會教化團體) |
區別 | 區 | 宗教團體名稱 | | 負責人 | |
地址 | |
具體事蹟(請逐項詳述事蹟及時間地點,每項以100字敘述為原則) | |
初審意見 (區公所填) | |
市政府核定獎勵種類 | |
備 註 | |
新北市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8月21日臺北縣政府八九北府民禮字第317629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民宗字第097050132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捐助、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或積極配合本府施政方針,以發揮宗教功能,啟發社會正義,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登記有案寺廟、財團法人教堂(會)及宗教基金會等。
三、宗教團體依本要點獎勵之事業,以自行或參與興辦之事業為主,其種類如下:
(一)公益慈善事業:
1.社會救助: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醫療補助、醫療巡迴服務及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2.兒童福利:托兒所、育幼院、兒童緊急庇護所及其他兒童福利機構。
3.青少年福利:青少年服務及教養機構之設置、文康休閒育樂設施、獎助學金及職業訓練等。
4.婦女福利:婦女福利服務及職業訓練。
5.老人福利: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托老服務及敬老服務。
6.身心障礙福利:托育養護、醫療復健、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社區照顧及改善無障礙環境。
7.社區設施:醫療設施、圖書館(室)、文物館、教養設施、捐獻土地、房舍、財物及器材設備等。
(二)社會教化事業:
1.充實民眾自我教育教化設施:充實圖書館資料、體育及遊樂器材等。
2.舉辦生活、職業及各種講座:老人、婦女及青少年等講座。
3.舉辦專業講習:家事、家庭理財、農作物栽培、歌舞及體育等。
4.舉辦身心健康活動:球類、登山、健行及體育等。
5.民俗才藝之保存、薪傳之活動或講習。
6.舉辦國學研習會,培養倫理道德觀念。
7.倡導現代化國民生活運動。
8.佈教、傳道及透過大眾傳播實施社會教化。
9.配合響應本府施政方針,並達獎勵標準者。
10.其他有益於教化人心、淨化社會之教化事項。
四、本府及本市各區公所輔導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要領:
(一)輔導宗教團體自主、自力或聯合數個寺廟、教堂(會)共同興辦。
(二)輔導宗教團體成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推行委員
會」,以策劃執行相關事項並置專人處理事務。
(三)輔導宗教團體衡酌本身資源,以漸進方法,不限規模與方式興辦。
(四)宗教團體興辦事業之硬體設施經費,應自行籌措或由信徒捐助。
(五)宗教團體針對當地社會實際需要,因地制宜選擇興辦項目。
(六)本市各區公所得選定轄內績優之宗教團體舉行示範觀摩,以增宏效。
(七)輔導宗教團體,採區域性、聯合性、系統性之方式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藉以提升興辦之規模與層次,並依下列原則輔導辦理:
1.結合同一地區內之寺廟、教堂(會)共同興辦。
2.聯合同一主神之宗教團體如媽祖廟、慈惠堂、保生大帝等共同興辦。
3.結合其他社會團體、慈善團體,如獅子會、扶輪社等團體共同興辦。
(八)興辦社會教化事業績優之團體及人士,由本府予以獎勵。
五、實施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或配合響應本市施政方針績優宗教團體之獎勵,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公益慈善事業:
1.年累計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2.年累計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牌。
3.年累計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由本府頒發匾額或獎座。
4.年累計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本府報請內政部獎勵。
(二)社會教化事業:
1.本府就本市各區公所陳報轄內績優宗教團體之資
料審核,擇優頒發匾額或獎狀(牌)獎勵。
2.宗教團體中個人從事社會教化事業成績優異者,得比照前目規定,由本市各區公所列舉事蹟,推薦本府頒發獎狀(牌)予以獎勵。
(三)連續十年以上獲本府表揚者,以十年為一單位,或十五年內獲本府表揚十二次以上者,由本府專案報請內政部獎勵。
六、前點所稱年累計捐資金額之核計,以該年度實際支付而有據可稽者為限。
七、提供固定設施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收有費用者,其金額之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費用。
八、符合獎勵標準之宗教團體或宗教團體中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給予獎勵:
(一)符合獎勵標準之宗教團體中個人其德行不良或金錢來源不當者,不予獎勵。
(二)管理人(委員)或董、監事任期屆滿,未依章程規定辦理改選者。
(三)宗教團體停止組織運作或未依規定提送組織運作相關資料達一年以上者。
(四)未辦理寺廟總登記者。
九、本市各區公所應遴選或推薦轄內符合本要點獎勵之宗教團體,由宗教團體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獎勵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二份,併同實際支付費用證明資料,於每年四月底前函送本府核辦。
十、本市各區公所應對所函報獎勵者,事前詳為審查,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問查證。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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