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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7 10:24:09| 人氣7,0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北縣99年度獎助大學校院學生研習客家文化補助開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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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99年度獎助大學校院學生研習客家文化補助開始申請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台北報導】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為推廣客家文化,增進大學校院學生對客家學術文化之認識及推廣客家藝文活動,以達傳承客家文化之目標,辦理99年度獎助大學校院學生研習客家文化補助計畫,分四梯次受理申請,時間如下:

一、第一梯次受理時間為228截止,審查結果於3月中旬公告。

二、第二梯次受理時間為430截止,審查結果於5月中旬公告。

三、第三梯次受理時間為731截止,審查結果於8月中旬公告。

四、第四梯次受理時間為930截止,審查結果於10月中旬公告。

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99年度獎助大學校院學生研習客家文化補助計畫公告如下:

一、計畫目的: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客家文化,增進大學校院學生對客家學術文化之認識及推廣客家藝文活動,以達傳承客家文化之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以臺北縣內大學校院為主。

三、補助範圍:

()辦理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文物、語言、美食、學術、創作等客家相關研習活動。
(
)扶植臺北縣內大學成立客家社團,並辦理客家文化相關研習活動。

四、補助原則:

()同一計畫案,本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本經費不可支用購置設備或修建。

()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辦理之大型活動。

()申請經費項目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總和之5%

五、受理申請期間:

()分為四梯次受理申請,時間如下:

1.第一梯次受理時間為228截止,審查結果於3月中旬公告。

2.第二梯次受理時間為430截止,審查結果於5月中旬公告。

3.第三梯次受理時間為731截止,審查結果於8月中旬公告。

4.第四梯次受理時間為930截止,審查結果於10月中旬公告。

()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計畫送()交承辦單位(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六、辦理期間:99年公告日起至1231

七、補助金額:

計畫總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由審查委員依據申請計畫核定補助金額。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資料各2份,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者,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37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十一、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經費與核銷:

(一)受補助之申請者,應於991218日前,檢具領據、成果報告、收支結算表及各項支出憑證,並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收支結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歸還。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三、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之「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9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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