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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期:「盲人」公益廣告,「裝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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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戴君豪實習律師   ∕ 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12/12/17

 

【事件】

報載一名曾與知名歌手蕭敬騰共同拍攝盲人公益廣告,宣稱因車禍而全盲的前運動國手,竟遭揭發涉嫌「裝瞎」以領取保險金,並向車禍肇事者起訴請求高額賠償(20121213日聯合報新聞參照)。如果此等指控屬實,被保險人裝病(傷)而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有什麼法律責任?保險公司有什麼法律條文可以主張?又被保險人裝病(傷)而向肇事者索取高額賠償,算詐欺嗎?

【解析】

詐瞎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法律責任及保險公司請求返還的依據為何?

依前述新聞,本案應不是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就有詐領的意圖,從而,應保險公司應無法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受詐欺而撤銷保險契約(或訂立保險契約的意思表示)。另外,應也不涉及違反保險法第64條有關訂立保險契約時的說明義務,而無解除契約之問題。

但保險公司須先確認保險事故之發生,才決定是否給付保險金,保險法第34條並有保險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給付保險金期限之規定。至於給付保險金的決定是否為意思表示?實務似乎無相關見解,而較多是針對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之案例而生爭訟者。保險法對於各類保險中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之情形,原設有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規定,例如,本例所涉及應為人身保險中的傷害保險,相關規定在保險法第133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本例應該不符合該條規定。本文見解,如果給付保險金的決定是意思表示,則保險公司可依前述民法第92條第1項予以撤銷,並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保險金;如果認為非意思表示,因為未發生保險事故,或許可認為被保險人本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給付,同樣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另就刑事責任,本例應屬以詐術使保險公司陷於錯誤,進而交付保險金。實務上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977號判決針對以假車禍詐領保險金的案件,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本例與前述判決情節相似,實務應會採取相同的論罪依據。新聞報導指出本案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依據即為詐欺罪。

    被保險人起訴向肇事者請求高額賠償,是詐欺嗎?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本屬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縱然主張不被法院採納,僅例外可能被認為起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並得處原告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3項)。本例縱屬裝瞎,即實際上未受如此嚴重損害,但不是從起訴的事實即顯然可知無理由,故應該沒有前述條文的適用。

值得討論的是,本案假設當事人偽稱全盲,進而使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高額賠償,是否將構成使國家機關陷於錯誤,代替被告交付財物之刑法上詐欺?(為簡化討論,不探究刑法上其他論罪的可能)。學說上有針對強制執行時製造虛偽債權參與分配,認為符合針對受騙而交付之人與財產法益受侵害之人不同時,區分竊盜罪與詐欺罪之交付權限有無(有則討論詐欺,無則討論詐欺)之立場理論,即法院是基於被害人(債務人)的立場代為處分。於此處之情形,國家也是基於認定被告對原告負有賠償義務,判命被告向原告為高額賠償,並於被告不自動履行時,由原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該也符合上開權限理論。是本案應該可對原告論以詐欺罪。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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