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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期:兩岸聯姻,婚怎麼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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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0/11/15

 

【事件】

報載「藝人大S與中國小開汪小菲認識20天後爆出閃電訂婚。據中國媒體報導,汪小菲的友人並透露,2人目前在籌備明年的婚禮」(20101030日自由時報報導參照),而這則新聞背後,透露出隨著兩岸互動頻繁,台灣人與大陸人因求學、工作、旅遊等原因認識交往,最後步入結婚禮堂者,比比皆是。然而兩岸人民結婚如何結?要依那一方的結婚方式?婚姻的效力何時產生?台灣相關法制如何規範?

【解析】

    兩岸聯姻,婚怎麼結?

台灣人與大陸人結婚,如何才能獲得台灣法律的認可而成為有效的婚姻。第一個會產生的問題就是結婚方式的問題。

兩岸的結婚方式雖都是登記婚,但有些地方還是不一樣,台灣結婚的方式,依台灣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大陸的結婚方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所以,當台灣人與大陸人結婚,其結婚的方式是要依照台灣法律規定的方式,台灣方面才會認可成立呢?還是依照大陸規定的方式,結婚也會有效成立呢?

雖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係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不過現階段兩岸的婚姻,原則上都是台灣人飛往大陸,在當地與大陸人士結婚,並在大陸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之後,才會來台登記。所以,上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其重點落在,台灣方面是承認台灣人在大陸與大陸人士依大陸法規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後之婚姻效力。換句話說,婚姻效力產生的日期,將是在大陸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日期。所以,假設台灣人甲男在大陸與大陸人士乙女結婚登記,結婚證上登記日期為20080821日,之後,於民國99104日才向台灣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何時才是甲男乙女婚姻生效的日期呢?是97821日還是99104日呢?這個問題依照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甲男乙女在大陸結婚,只要依照大陸結婚方式(即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婚姻即屬合法有效,台灣方面亦屬承認。因此甲男與乙女既在97821日就在大陸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則甲男與乙女的婚姻從民國97821日就會生效了。因此,在台灣的戶籍登記上,也會記載甲男於民國97821日與大陸地區人民乙女結婚

至於結婚之後,在台灣婚姻的效力,例如同居義務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是依照台灣的法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其中台灣有關婚姻的普通效力,係規範在台灣民法第1000條至第1003條之1(第1000條夫妻之稱姓、第1001條夫妻同居義務、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第1003條日常家務代理、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

    戶籍登記?

台灣人與大陸人在大陸結婚登記後,如果要在台灣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大陸人原則上需申請來台團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談,面談通過後,經許可入境才能去登記。另外登記應備之文件,原則上應有大陸結婚證等文件,最重要的一點大陸之結婚文件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一)身分證明文件:……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二)結婚證明文件:……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小結

準備締結橫跨兩岸婚姻的新人,雙方除了距離、文化等問題需要克服外,兩岸法制的不同,也是要有基本的了解,畢竟婚姻是人生的大事。附帶一提,如果大陸人士與台灣人結婚後,要來台灣工作,原則上,就要經過前述申請團聚、通過移民署面談、申請依親居留等程序後才能來台工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7條之1:「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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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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