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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8 11:23:38| 人氣1,0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五章 補充教材 契約書成立與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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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成立與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

所謂的契約只要兩個人有共同約定的事項並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這種行為這樣就成為一個契約,大部份的契約都以口頭表示,口頭契約並不一定要書面,但是契約又需要有書面才能做舉証,以證明契約的成立。所有的契約除了離婚一定要有書面證明外,還得要有證人及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如此這個契約才能算成立,又例如收養小孩,在較早以前收養小孩只要雙方家長同意即可,目前卻不可以,生父生母要把自己的小孩給別人收養要先經過法院的認證,並確定無買賣行為才可以。
但是這些在法律上的責任又都難以區分,所以以下我用最簡單的方式來介紹契約成立有那些要件?
一、意思表示合致:這是最基本的條件,例如:今天如果有一個人要賣你一棟房子賣價是三百五十萬元,而你只想用三百三十萬元來購買,雙方的條件無法談攏那麼這個契約就無法成立了。
二、有行為能力:各位知道在民法上的規定滿20歲才有民法責任,而在刑法上則是滿18歲就需為自己的行為付完全的責任了,而在民法上又有以下三種區分來界定行為是否成立或該不該付法律責任,1.0-6歲我們稱為無行為能力,7-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20歲以上則為有完全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的人所做的任何行為都是不需付任何的法律責任的,因為他是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人,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需由法定代理人為他所做的事做事前認定及事後承認,如此一來這個行為才算成立。例如一個高中生去買一部電腦事先需取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購買,而事後亦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去付款如此這個契約才算正式成立。而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最大的差別就在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如果他的契約沒有法定代理人的認定及同意,那麼這個契約就不算成立,而無行為能力的人他的所有契約則是完全無效的。
而有無行為能力又可從另一方面來區分,就是從精神狀況來區分,例如:大家都聽過“禁治產”這個名詞,所謂的禁治產從字面上來看的意思就是禁止治理自己的財產,而什麼樣的人會被宣告禁治產呢?例如:第一個植物人,他能表示自己的意見嗎?我想是沒辦法的。第二智障者,如果是重度智障者的話一定是無法表示自己的意見的,那如果是輕度的呢?就需經醫療機構認定才可,而法律上會判定這些人要宣告禁治產呢?因為他的精神狀況有問題,無法去處理自己的財產,如果一個成年人在精神狀況有問題的話,或者是今天我們身邊或家族有人是這樣子的狀況的話,那麼,就該帶他去給法院讓法院去審核是否該宣告禁治產。
一個契約需要有行為能力的人去做去可以,我們曾經遇過一個例子,有一個老父親重病了,三個兒子爭著要去照顧這位老父親,原因是這位老父親有很多的財產,有一天其中一個兒子趁著這個老父親幾乎昏迷推他去地政事務所將他名下的財產全部過戶到他的名下,事後被法院發現了,又帶領這位老父親去醫院審核這份過戶的契約書是否有效,結果,因為醫院裁定這位老父親當時是不具備行為能力的,所以,這份契約也被法院判定是無效的。
三、未違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例如:殺人或放火都是違反公共秩序的,我們不能因為討厭一個人就把兇殺掉他,這種和殺手之間的契約就是不可以成立的,因為他違反了善良的風俗。又例如前不久我們接到了一個案子,一個太太為了要領保險金竟然買殺手殺掉自己的先生和孩子,然後取得了巨額的保險金,後來被法院及保險公司查出來了是詐領保險金,那麼,這個契約也是不成立的,因為他也違背了善良的風俗。
四、依法定方式成立:法律如果特別有規定特定的方式的話,那麼就要依法定的方式去實行契約才能成立,例如:結婚,結婚就要有證人及在公開的場所舉行並在儀式舉行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那麼這份結婚的契約才算成立。而訂婚在法律上就不具備任何法律責任了,它只是個習俗罷了,就像閩南人和原住民的訂婚方式就有不同的儀式,即使單純的閩南人訂婚就有南部和北部之分了,故訂婚只是個形式或風俗而已,並沒有法律效率。
還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叫個消費借貸,什麼叫做“消費借貸”?例如:我今天隨意向某某人開口借十萬元,而這個人也口頭同意了,但是等到要拿錢的那一天這個人又不願意了,這個人是有權利說不的,要依法定的方式才可以這種借貸行為是要物契約,東西交出去了這個契約才算完成。
那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契約成立了是否就可以生效了呢?不一定哦!需以下幾個條件才算生效:
1.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日常生活中的行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如:買文具這種行為就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實行。
2.附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立的時候這份契約自動效,相反的,條件成立的時候契約自動生效。我們舉個例子:租房子:租賃房屋需訂立租賃契約,而契約裡可清楚列出解除條件,如某王先生租賃一棟李先生的房屋而契約已明列租屋要做開補習班之用,如果契約已經成立的話,李先生就不能干涉王先生租屋的作用為何?因為契約裡已經附上條件,除非在簽約契之前李先生就附解除條件說明租屋但不可做為開設補習班之用,王先生又違反契約開設補習班李先生就可解除此份契約。
3.附停止條件:附停止條件和附解除條件是類似的,就是要在契約上明列出不能的事項,如果違反了此份契約就可隨時停止之。
4.附期限:時間到了契約自動生效,例如:一份契約會有明列出成效的日期,所以一份契約成立之後不一定就即時生效,契約上要明定出生效的日期,那麼時間到時這份契約才算真正生效。
接下來我們再來討論契約無效、解除、撤銷與終止
1. 無效:例如:無行為能力的人所簽的契約就是無效的,或另一種在民法上有一種空頭的虛偽意識表示,如有一個人為了要脫產把他自己的名下財產過戶到他人或自己親友的名下,那這種刻意偽造的行為就是種空頭的虛偽意識表示如被法院查到的話,這種假設定的方式是無效的自始不生效應,而且還可能被控告偽造文書。
2. 解除:契約的解除是指已經成立的契約到最後發生違約的情形,那麼也可隨時解除,例如:婚約。如某李先生已和王小姐結婚了有婚約在身,但是又和周小姐要訂立婚約,那麼這樣的婚約是不成立的,周小姐可和李先生解除婚約。又如購買房子,如果一棟房子屋子分別跟很多人簽訂契約,那麼要買房子的人可以解除契約,因為賣房子沒有誠實的與買房子的人簽訂契約,而解除契約的同時如有損害到自己的權益還可以請求賠償。
3. 撤銷:撤銷指的是契約在成立過程裡面有瑕疵,解除契約是成立過程沒有瑕疵,假設今天賣一塊土地,而這一塊土地可以蓋一棟房子,但是在蓋房子前才發現其面積不足無法蓋房子,那這個契約就是在條件上有瑕疵,那就可以撤銷。
4. 終止:所謂的終止指的是一個繼續性的契約到一半就解除了,一般的契約都是從頭到尾完成一份契約,而最常見的就是租賃契約,例如:租房子租到一半就不想租了,如租約是三年但是租到兩年租屋的人就想終止,終止契約如果雙方都願意的話是不會有任何爭議的,如果有一方願意另一方不願意的話,那就會訴諸於法律來判定這份契約是否終止。
那契約之確保指的又是什麼呢?訂立了一份契約如果能保證是否履行叫做契約之確保,例如:買房子有訂金、違約金及保證,如果一個人買了一棟房子先付了訂金但事後又違約,契約上如有明列規定的話,那麼賣主可以沒收這份訂金,這樣子才可以確定契約的確保。另保證指的是契約的成立要有保證人,如軍公教人員借信用貸款就要有保證人借貸才能成立,而保證人要付的責任是,假如這個債權人借了錢後無法照規定去償還或者不還的話,那麼銀行就會向保證人催討,那保證人的功用也是在確保一份契約是否有效的一個方法。
何謂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在民法上有三個原則:第一個是契約自由原則,就是愛怎麼訂契約就怎麼樣訂契約非常自由。第二個是過失原則,第三個是所有權絕對原則,但是現在這三個原則也逐漸被打破,因為,工商業社會日漸發達有的企業也都被大企業壟斷,如台電、水力公司等,全臺灣省只有一個台電,大家不得不買台電買電,如果不向它買電就沒有電可以用,而過失原則指的是,如果今我食用一家食品而產生了不適的情形,那麼這家廠商就要為這種過失付起所有的責任,這稱為過失原則。最後一個所有權絕對原則,指的是將所有權社會化,如自己有一塊土地但將之弄的很髒很臭,很不環保,那環保局的人可以管制你的這種行為甚至開罰單來處理。
那再來談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第一個我們稱為定型化契約,什麼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一般都是要約的一方來訂立契約,如保險契約、向銀行借錢所訂的契約這類的契約都稱之為定型化契約。在大企業裡很多的買賣契約都屬於定型化契約,如買賣房子的契約則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如果發生爭議的時候,應該以有利於消費者的角度來判定,而一份契約裡可以再明列特別約定,而這些特別約定要有文句明列下來才算有效,如果契約上有明列特別規定,又發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時候就可以針對受損部份去爭取自己該得的權益。第二個是勞動契約,早期的勞動契約會明文規定女生結婚或懷孕就不可以繼續工作需強迫辭職,現在的勞動契約就已解除這種規定了,而勞動契約有規定最低工資,現在的最低工資是一萬五仟捌佰肆拾十元,無論老闆如何撥屑都不可以發放比最低工資還低的薪水給勞工,因為在勞動契約裡已有明文規定。第三個是身份契約,在較早以前領養小孩,只要雙方意願意就可以,現今的法律就不可以了,又例如說:父子關係是不可以斷絕的,親情是不能割捨的不能說隨便要斷絕就斷絕,除非這長輩已經對子女造成傷害,如性侵害,這個時候法律可以剝奪這個父親的權利。最後一個民生契約,例如:與自來水的契約,自來水有義務者提供水給每一位使用者不能選擇喜歡賣水給誰就賣給誰,因為自來水是一種民生用品,經營者沒有權利選擇消費者的對象。
再來看特殊契約類型:
1. 婚約:
所有的契約都能請求強迫履行,就只有婚約不能強迫履行,例如:一個人不能因為自己喜歡另一個人就應強迫另一個人要與之結婚並履行婚約,如果婚約可以強迫履行的話,那就很亂了,如果婚約成立了也可以解除婚約並可以請求賠償。
2. 柤賃契約:
租賃契約我們常會遇到,在這裡我特別報告的是:民法四百二十二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訂一年整應以字據訂立之,不以字據訂立者適為不定期者,如果沒有訂立期限的話,那麼屋主可能一輩子都無法將房子收起來,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租屋者不交房租。那屋主才可強迫將房子收回來。
3.贈與契約:
如送禮物時贈與契約就已經成立,民法第四百零八條有規定:贈與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可徹銷其贈與權。但為了確保受贈人的權利,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
規定:前項規定如已經公證證明但未履行道德上義務者不適用之。
4. 消費契約:
消費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裡面有幾種特種買賣,一個叫做郵購買賣另一個叫做訪問買賣,什麼叫做郵購買賣呢?在電視頻道廣告而消費者直接打電話去訂貨由廠商將貨送至家中,這就叫做郵購買賣。那什麼叫做訪問買賣?銷售員不請自來的買賣叫做訪問買賣,如在辦公室裡有推銷員至辦公室推銷東西或推銷員至家中推銷東西,這種不請自來的買賣叫做訪問買賣。而這兩種買賣在消費者保護法裡有規定,收到物品七天內消費者有七天的猶豫期,在這七天內消費者隨時都可退費,不需付任何的法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未經要約而來的物品,消費不付任何保管的責任。即使物品受損了或不見了
消費者不用付任何法律責任,那如果消費者訂完的東西不滿意要郵寄物品歸還給廠商,廠商得支付郵寄費用或派員至家中收取,而這些都是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還有另一個權利,如果消費者依廣告去購買商品,但實品與廣告不符的話,那消費者可要求減低價錢或請求賠償。

台長: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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