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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0 23:19:59| 人氣4,085|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惡性」職務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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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劉鳳珍 律師 )



考驗企業生存的條件越來越嚴苛,企業為了生存,合理地調整組織應變,乃成為必要手段。而員工也必須有相對的配合彈性,才能與企業共創雙贏。

但什麼才屬「合理」的職務調動範圍呢?


調職5原則

內政部在民國74年時,對於企業調動員工職務,規範了5大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與技術所能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換言之,調動職務時若違反上述5個原則,便屬「惡性」的職務調動。

反之,如果王美美的公司在進行職務調動前,有兼顧上述5個原則,員工就不得拒絕。

一般而言,企業在決定員工職務調動時,必須先與員工溝通,員工有意願且同意議定新的勞資契約後,調動才算合法。否則,員工可以拒絕公司的調動。


有權拒絕≠有權領資遣費

但是,如果員工拒絕調動,雇主是否有義務發放資遣費,還必須進一步視員工所提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基法中的資遣規定以及調職5原則。

假使企業在調職時,都有遵守5大原則,只是員工不願學習新事務,或沒有意願,企業基於營運考量可以「違反勞動契約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直接解聘,不用付資遣費。

不過,若轉調工作後,不僅薪水少了業績獎金大幅縮水,負責工作也與當初工作契約的內容不同,且公司並未事先溝通,則顯然違背了調動5原則,依法有權拒絕新職務派任,而向公司要求終止契約請求資遣,此時公司就必須支付資遣費。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當上班族在確知雇主違法調動,且對勞工權益構成損害時,可以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否則日後領取資遣費的權益可能會受損。


把握30天關鍵期

民國88年,《台灣時報》曾大規模調動記者職務,由於未符合調職5原則,被員工一舉告到法院,後來被法院以「未事先溝通」、「違反勞動契約」、「調動距離達百里,未考慮記者年資與年齡,未給予員工生活上之必要協助」等理由判決《台灣時報》敗訴,應支付員工資遣費。

但是提起告訴的10人中,卻有1人敗訴,理由正是他在收到違法的調職通知後,並沒有在30日內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所以無法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雖然部份法界人士對這項規定,仍有異議,但上班族最好主動留意,至少可避免權益受損。


注意勞動契約

整體而言,在體質健全的企業中,職務調動往往是基於業務經營所需,甚至被用來做為人才培育的工具之一,雙方在簽訂勞動契約時,都會概括式的指出希望員工配合公司調動需求。

尤其現在企業外派員工到大陸或世界各地的機會越來越多,如果你對遠距離的調動或外派有所抗拒,在進公司簽約時,最好也留意勞動契約中有關職務調動的規範,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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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 醫療環境日趨惡劣, 依現行制度, 部分醫療院所之倒閉勢將無法避免 ; 了解一下, 沒什麼損失 !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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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
不好意思麻煩你幫我初步了解一下,我的男朋友在大榮貨運新店宅配部薪資37000,二年過後宅配部收起來,公司在那時有一批支遣,因生活工作其餘人員都調到貨運部門,地方不變,薪資變為33000,有的人還領2萬多,薪資怎麼算所有人員都不知情,卻也沒事先告知,已三個月的時間,目前在公司有的人都是多餘的,貨量變少,人員太多,公司要我男朋友調職到中和站,中和站不收原因是人員太多沒缺可以讓補,隔天公司要他調職到林口,住家在中和,他不能申請宿設,因為宿設只限於戶藉地址不在同一縣市,(戶籍寄在姑姑家)而家裡有付擔,有袓先牌位要供俸。公司現在因人員太多沒多餘的金錢可以支遺,所以都把人員調遠,員工自行離職(這是自我評估)這樣他可以做怎樣的協助呢 麻煩你
2008-07-17 10:45:48
威爾剛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07 02:12:0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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