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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1 17:29:31| 人氣3,06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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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網路 )



一、假扣押的定義:

" 民事訴訟法 " 第五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所以,所謂假扣押,乃指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將來的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以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設有假扣押程序之目的,乃是為避免債權人在行使權利的訴訟程序進行中,因為債務人資力減少,或因情事變更、或債務人利用訴訟程序之稽延而隱匿財產、甚或逃匿無蹤,迨至債權人循法定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時,債務人卻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使債權人受有不測之損害。所以,民事訴訟法內涉有保全程序,許債權人在遇有日後不能為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時,在本案訴訟繫屬前或繫屬中,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對其財產為處分或變更嫌現狀之行為,以利債權人日後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從容的行使其權利。

二、債權人提供擔保金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同條第二項:「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又同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換言之,債權人就請求假扣押之原因,應先提出釋明。

惟若未提出釋明或雖經釋明而法院認為仍有供擔保之必要者,法院仍得依職權,命債權人提供擔保。

依目前實務上之作法,債權人在釋明原因時,通常會為可供擔保以代釋明之預備陳明,避免因釋明不足遭法院駁回其聲請,而法院通常亦會命債權人提供擔保。

擔保金額多寡之訂定屬 " 法院 " 職權,原則上係以扣押債務人財產所可能遭受之損害為準,惟目前通常係以 " 債權額之三分之一 " 為標準。

債權人依法院裁定之擔保金額於提存所 " 辦理提存 " 後,即得聲請 " 假扣押之執行 " ,而對債務人之 " 財產進行查封 " 。               

債權人提供擔保金之目的乃係為擔保 " 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 得以受彌補,惟此一目的如不復存在,該擔保亦無存在價值,債權人當可聲請領回擔保金,其要件如下: 
                

(一)可直接向提存所聲請領回之原因及要件:

(1)債權人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需提出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撤回執行證明書。

(2)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需提出足以證明擔保利益人同意之資料,通常係以受擔保利益人所出具附有印鑑證明之同意書。

(3)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確定者:需提出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各審級之判決正本,或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4)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全部給付義務,或雖僅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需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正本。惟受擔保利益人負有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於提存物不保留權利者,須於該筆錄內載明,此一部分常遭遺漏,宜注意。  



三、假扣押之撤銷:

1、撤銷之原因:

A、債權人未依期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若債權人未於該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依同條第二款之規定,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B、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C、債務人若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D、債權人為聲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2、撤銷後之賠償責任:

A、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徹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亦即若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債權人不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而撤銷,或因債權人聲請撤銷者,債權人不論有無故意過失,均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失。

B、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為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此有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0七號判決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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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 此法為民事訴訟之手段 ..............


* 重點 : ( 作者 : 黃育杉 律師 )

一、什麼是〔假扣押〕?這裡所謂的〔假〕,就是〔暫時〕的意思。

假扣押又稱為〔保全程序〕,保全什麼呢?就是保全債權在未來能夠實現,避免債務人脫產。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而假扣押的目的,也就是〔避免債務人脫產,以保全債權能夠實質獲得的可能〕,所以,假扣押的聲請必須有〔保全的必要〕。

二、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這就是假扣押必要性的規定,也是假扣押的原因。

所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通常情形,均由債權人在假扣押聲請書狀內釋明原因,或以〔供擔保〕代替釋明。

三、既然假扣押可以期前進行,雖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已釋明必要性之原因,但是當事人間實質糾紛的結果究竟如何呢?

總不能將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之後,而毫無期限的限制權力。

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一般稱之為〔限期起訴〕;這裡所謂一定期間通常為〔二十日〕,而所謂起訴,也包括〔支付命令的聲請〕。

四、至於起訴後的爭執結果,究竟誰能夠獲得有利之勝訴裁判?涉及所謂正當訴訟程序的進行,可能雙方對於爭執糾紛,都有自己的充分理由。

因此,尚未裁判確定的爭訟,其結果具備了〔不確定性〕,所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並不代表未來的爭訟一定全部勝訴。

為了考量這個不確定性,可能對於債務人因為被假扣押而生有損害,因此,法律規定〔由債權人提供相當之擔保金〕(通常為被查封扣押財產價值之三分之一計算),以備因為訟爭的不確定性,所造成債務人之損害。

如果訴訟爭執最後結果,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獲得〔全部勝訴〕者,就可以〔聲請取回提存〕了。



* 案例 一.

【鴻海:為避免社會紛擾 假扣押記者案願撤回】 2004/12/20 22:07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根據鴻海公司撰寫的聲明中指出,「鴻海與工商時報為了減輕假扣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紛擾,願以最大誠意,讓本事件及早落幕,鴻海公司並且決定依法律相關程序,撤回對記者曠文琪的假扣押案件」,據了解,18日郭台銘親自出面拜訪報社,雙方詳談之後,郭台銘決定做出撤回假扣押的決定。台灣記協稍早前要求鴻海撤回聲請,否則將尋求國際記者聯盟協助,不排除集結全球同業赴鴻海海內外各據點示威抗議。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表示,今周刊第412期報導指出,今年4月29日工商時報有關「英特爾新平台--嘉惠鴻海」報導。鴻海指報導此新聞的記者曠文琪損害其商業利益達3000萬元,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假扣押曠文琪財產,致該記者今年6月起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名下財產亦無法處分,個人財務受到影響。

記協認為,鴻海未對工商時報社方及媒體高層提出假扣押申請,卻針對記者個人,顯然假扣押動作是在威嚇記者,意不在法律保全動作,這種殺雞儆猴的舉動,令人無法苟同。

記協要求鴻海於12月15日前撤回對曠文琪的假扣押聲請,否則記協將尋求國際記者聯盟 (IFJ)協助,且不排除集結全球同業赴鴻海海內外各據點示威抗議。


* 案例 二.


【店家下周四告王育誠 求償千萬】 【TVBS新聞 】 2005 / 06 / 12


腳尾飯風波真相大白,農安街附近的店家損失慘重,現在已經決定下星期四到地檢署對王育誠提出控告,向王育誠求償1000萬。現在除了已經有130多個店家連署,也在積極籌措350萬元的擔保金,要對王育誠財產進行假扣押。

包括最早受到波及的赤肉羹店,已經有130多個店家要向王育誠求償1000萬,為了要申請假扣押王育誠財產,大家現在急著籌出350萬的擔保金。

告是告定了,王育誠的律師態度也不退縮。王育誠律師吳建昌:「要控告就控告,那就法庭見面,我們依法處理,拿三分之一擔保金提存法院,受害的是商家啊!」記者:「這不可行?」吳建昌:「不曉得對方律師是怎麼主張的,我不便置喙。」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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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神油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2 20:08:3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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