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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6 18:05:52| 人氣2,8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選舉政治:單一選區的選區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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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選區之選區劃分所側重的基本原則為人口均數主義與行政區域主義。前者指的是,各該單一選區的人口數應該接近或相當,即不能超過一定基數的特定比例,或是不得低於一定基數的特定比例(例如三十萬選民數+15%~三十萬選民數-15%)。後者則是各該單一選區的劃分,也必須兼顧行政區域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割裂,如以鄉鎮市區之轄區界線或村里界線作為最小的基準。除此之外,選區劃分之設定亦應經民主公開程序討論(例如經公聽會或法定聽證)後,選務機關始得劃定之,才是民主政治的表現。以下茲舉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說明為例……

中央選舉委員會:第7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

94.12.29

  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選舉區之劃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及本原則之規定辦理之。但法令有變更者,依變更之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應選立法委員名額73人,其分配方式如下:
  (一)以應選名額73人除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縣(市)人口數未達人口基數者,即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各分配名額1人。其剩餘名額,分配予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市)。
  (二)以前款之剩餘名額,除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以人口基數分別除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即為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分配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直轄市、縣(市)分配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
  (三)前二款人口數不包含原住民人口數,以95年1月底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

  三、各直轄市、縣(市)其應選名額1人者,以各該縣(市)行政區域為選舉區外;其應選名額2人以上者,應考量地理環境、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並依下列規定劃分其選舉區:
  (一)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劃分與其應選名額同額之選舉區。
  (二)每一選舉區人口數與各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三)單一鄉(鎮、市、區)其人口數達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以上者,應劃為一個選舉區。其人口數如超過平均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得將人口超過之部分村、里與相鄰接之鄉(鎮、市、區)劃為一個選舉區。
  (四)人口數未達前款平均數之鄉(鎮、市、區),應連接相鄰接之鄉(鎮、市、區)為一個選舉區。必要時,得分割同一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之部分村里(村里不得分割),與其他鄉(鎮、市、區)合併為一個選舉區。但不得將不相鄰接區域劃為同一選舉區。

  四、各直轄市、縣(市)應劃分選舉區者,其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選舉區,先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研擬劃分草案及理由,於95年3月底前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參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選舉區劃分草案,擬具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建議案,於95年5月底前提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研擬選舉區劃分,應邀請政黨、立法委員、學者專家、社會賢達等,召開公聽會廣泛徵詢意見。

  整體而言,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設計之選區劃分原則,表面上是考量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較瞭解地方政治生態與社會結構,故授權給地方選委會提出劃分建議。但實際上,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規劃的選區劃分,根本是採「由下而上」的集權模式,也就是說,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應依據中選會訂定的原則,於整合地方意見進行初步劃分後,仍必須再由中央選舉會委員會委員會議作最後的定奪。

  備註:另請思考單一選區劃分的結果是否會產生所謂的「大鎮效應」?舉例來說,桃園縣依其人口數可劃分為6席,不過桃園市與中壢市都是單獨成為一個選區,但是小鄉鎮卻幾乎被大市鎮給吃掉了,如楊梅鎮會吃掉新屋鄉或觀音鄉(因為這些鄉鎮市應該都會劃成一個選區)。不僅如此,八德市也會吃掉大溪鎮或復興鄉(因為這些鄉鎮市應該也是劃成一個選區的)......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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