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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3 11:40:31| 人氣6,5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政府重要人事案的任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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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的地方行政首長任命其重要人事(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的方式,到底有那幾種呢?請看本篇的說明......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重要人事的任命,除民選首長身旁的機要人員(機要職)外,目前似有以下幾種任命方式: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四)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其具體作法是,各該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獎懲等,仍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其中,第(四)任命方式常被視為中央侵犯地方人事權之規定,並不符合地方自治之精神,時有改革之聲浪。亦即,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應否改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任命一案,內政部曾函詢行政院主計處等各相關機關之意見。結果,單以行政院主計處之意見為例,其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即以義地字第091002602號函復內政部,表示如下意見:

  【……主計制度是政府施政重要一環,根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執行超然主計人事管理制度,實行以來已對各機關內部控制發揮一定程度之效果,目前審計單位已退出事前審計而會計人員內部審核職責更重,如主計人員由地方首長任免,主計人員不能充分發揮內部審核之功效,內部控制效果必大打折扣。目前中央政府能迅速正確掌握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及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支出妥適監督及協調,實有賴掌理預算、會計及主人事業務之一條鞭制度之協助。故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五十七條主計機關首長(主管)依主計專屬法規任免之主計人事超然精神,仍應予以維持。

  在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之際,健全政府財政秩序之適度制衡仍應維持,故本處主張在主計人事一條鞭管理範圍內,以擴大授權方式處理地方主計人事,爰於本(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七條,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主管人員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佐理人員,授權地方一級主計機構任免;至於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條之主計機關首長(主管)之任免權責,不宜由地方首長任免。】

  但值得注意的是,實際上第(五)條路也不斷在研議之中,例如近年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就曾研擬新作法,即「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用之主管或首長,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應先提出適任人員名單,經直轄市長、縣市長同意後任用之」;惟囿於「屆期不續審原則」,此項打破現行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或主管均由中央主管機關一條鞭指派的作法,卻依然時常石沉大海。【備註:換句話說,反對改變「人事一條鞭制度」最力者,就是立法院吧!】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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