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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18:50:41| 人氣3,2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向總統報告,是「無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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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總統報告,是「無故」嗎?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洩密」與「無故洩漏」監聽資料為由,起訴檢察總長黃世銘,引起偌大爭議。但奇怪的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處罰的是「『無故』洩漏或交付」監聽所得資訊。而檢察總長於監聽過程發現有妨礙司法公正的關說事實,向總統報告,明明有理由,為何被認為是「無故」呢?

原來,承辦檢察官認為,總長就算發現有行政不法,也僅能報告行政院院長、監察院,或立法院,而不得向「與本案無涉之總統個人」報告。言下之意,總統既非長官,亦非有權單位,甚至不是國家機關而僅屬「個人」。所以黃世銘自認維護司法公正,捍衛官箴的行動,卻被認為「毫無法律上正當理由可言」,而屬「無故」。

然而,「總統」是憲法上的一個職位與機關,而不是「個人」。黃世銘不是向馬英九「個人」報告,而是轉陳「總統」這個憲法機關。大法官釋字541號解釋的理由書,就指出總統(而非總統府)為釋憲聲請人。釋字627號解釋更是由總統陳水扁署名聲請釋憲。難道說,這些案件都是總統「個人」聲請?如果今天的總統換成蘇貞昌或吳敦義,黃世銘依然會向他們報告。即便如起訴書所云,應向行政院院長報告,那還是向行政院院長這個「職位」「機關」報告,而非擔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先生。起訴書中不斷用「個人」來稱呼總統這個「機關」,似有將公務錯解成私交之嫌。

更重要的,是總統的憲法地位。從1997年修憲以來的憲政實踐,總統早已是實質上的國家最高行政首長(Chief Executive)。行政院院長是總統隨時得「任免」且無須副署的官員,在功能上就是總統的下屬。從而,總統在行政一體原則下,應該是全體行政院所屬人員的「長官」。大法官釋字520號解釋理由書也曾指出,總統得藉由任命行政院院長以實踐選舉政見。再從現實面來看,台灣有幾個選民會認為總統不是行政部門的「大老闆」而只是如北檢所說的「無涉」之人?黃世銘是否構成「越級」報告而有違行政倫理,或可爭論,但的確是向「上級長官」報告,並無錯誤。

更何況,檢察總長的特殊法律地位,與本件關說案的「跨院」特質,更使得「向總統報告」可以理解,而不該被認為「無故」。一方面,檢察總長與考試監察司法各院院長或委員一樣,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連「提請總統任命」的過程都沒有。這是行政院所屬機關中,唯一在任命過程中全然跳過行政院院長的職位。另一方面,雖然本案似非「總統調解五院爭議」的問題,但由於涉及立法院院長違法,而監察院與所有的懲戒程序都動不了王院長。身為檢察總長,對於這種涉及「跨院」的問題,為了捍衛檢察體系不受政治關說的尊嚴,逕向總統而非行政院院長報告,實在不能說是「毫無法律上正當理由」。

北檢認為黃世銘向總統報告,比起「廣大興28」事件的公開記者會,更嚴重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因此構成洩密。這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專業判斷,筆者無意置喙。但起訴書中斬釘截鐵認定這是「無故」,恐怕在憲法上尚待商榷。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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