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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7 08:17:54| 人氣8,893| 回應35 | 上一篇 | 下一篇

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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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投書刊登在中國時報(2006.8.27, A15 時論廣場)。編輯改標題為『該矯正的是歧視現象』。

台北市政府主辦的同志公民運動,居然遭到宗教界與政治人物聯手的強烈抗議。批評的語詞嚴重污名化了同性戀。

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台北市政府雖然在推動同玩節、同志公民運動這些地方有些成效,也爭取到國際見光度;但也沒有真正好好推動任何反歧視措施。

台北市草擬了「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但內容只是憲法的翻版,加上一些宣示性的規定。這或許是學法律的幕僚人員,未能理解所謂的「民權法」(Civil Rights Laws)基本上就是「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如果這個人權自治條例不能真正處理到「私人歧視」的問題,那根本白訂了。跟內政部搞的「外籍配偶照護基金」一樣,這都是「安撫弱勢,卻不矯正-對抗壓迫者」的懷柔模式。這並不能真正保障到邊緣、非主流的公民權。

台北市當初會想要制定這個條例,或許也是出於「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我忝為委員之一)的建議(建議訂定反歧視法)。但深受德國法律思想普遍主義影響的法界幕僚,卻弄出來這種不痛不癢的東西。(其實,台北市最愛宣稱「國際化」,那應該參考一下如芝加哥人權自治條例 、紐約市人權法 (http://home2.nyc.gov/html/cchr/html/hrlaw.html )是怎麼訂的嘛)。

「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開會在即,「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也是討論的對象之一。但九月初我又得出國,所以有關宗教人士的抗議以及反歧視的建議,就只好緊急投書先交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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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

部分宗教界人士與市議員抨擊台北市政府主辦之「同志公民運動」,並且公然指稱「縱容同性戀」會帶來「衛生問題」,使台北市成為「愛滋溫床」,甚至認為同性戀是違反善良風俗的「原罪」而需要「矯正」!這些明目張膽、毫不掩飾的恐同症(homophobia)論調,更凸顯了「歧視」在當前台灣是多麼嚴重且迫切的一個問題。而推動「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以對抗社會主流偏見,讓弱勢、非主流族群能享有基本公民權利,更是民權團體、社運組織以及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

宗教人士的抨擊,在理性或科學層面上本有許多謬誤:同性戀傾向無法「矯正」、同性戀也不是造成愛滋的主因、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未必導致人類滅絕—異性戀也不會因此被「矯正」成同性戀。但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價值觀與權力關係。

無論同性戀(或各種非主流性傾向)是「天生注定」還是「自主選擇」,國家社會為什麼要去「矯正」他們?即使法律有一天承認同性婚姻制度,請問又直接礙著異性戀者了嗎?

在一個多元民主、政教分離的世俗社會中,性傾向涉及的是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及實踐。只要沒有干預他人的「生活方式」,同性或異性戀都是百分之百的基本自由。但異性戀霸權的擁護者,卻不能容忍這個社會出現新穎、多元的價值觀,而且要動用公共資源去鎮壓、排拒「非我族類」。這種「優勢權力」與「主流價值」相互結合,並用以排斥「其他價值」的行動,就是「歧視」!

台灣沒有經歷歐美各國在1960年代狂飆的學運與民權運動,因此對於「歧視」現象極度缺乏反省與自覺,恃強凌弱、以眾暴寡似乎天經地義。除了前揭宗教與政治人物對同志的仇恨語言外,警察臨檢同志轟趴的選擇性執法、政客對女性新移民屢屢出現鄙視語言、衣冠楚楚的公寓社區敵視愛滋患者與身心障礙者進住…在在讓我們看到這個社會是怎樣信奉「強欺弱」的叢林法則。

對於歧視現象,政府該做的絕不僅是施捨性地辦活動或給福利,而要積極地矯正惡質社會偏好,並拒絕讓這些歧視偏見進入任何公共領域。以台北市政府為例,雖然在「辦活動」上成效斐然,且頗有國際見光度;但卻沒有任何具體有效的反歧視法制,讓包括同志在內的邊緣族群能夠免於排拒與壓迫。以目前市府草擬的「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來說,多僅屬宣示性規定。不但沒有專責主管機關,沒有罰則,更不敢碰觸美國各大城市反歧視自治條例所處理的「私人歧視」。這種「安撫弱者,但不矯正主流」的懷柔措施,離真正的尊重人權還差得遠!

作為首善之區的台北市,當前應該立即從事下列行動:

第一,明白宣示市府在這場「文化戰爭」的確定立場:同志性傾向與生活方式不容污名化,市府仍將秉多元文化精神繼續支持類似活動。

第二,正式回應宗教團體:政府部門如因宗教理由而撤回或修正對同志活動的贊助,有牴觸憲法政教分離原則之虞。

第三,以前瞻的國際人權標準,在「人權基本法」遲遲無影蹤的時候,率先制定反歧視的人權自治條例,以有效的執行機制禁止政府與民間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歧視同志與其他弱勢族群!

台長: 布魯斯

贊同
很好
2006-08-27 20:50:30
旁觀者
您好 不知道您是否容忍不同的意見 所以先說一聲抱歉萬一有所冒犯

政教分離原則是正確的 但是並不代表宗教界不能就社會議題提出質疑 如果只是單純因為宗教人士發言就貼標籤認為是宗教干預 那麼就是情緒化反應
第二點 宗教人士的言論是否受到政客與媒體的渲染與斷章取義 我看到一部分宗教界的發言 並沒有如閣下所言有歧視 在措辭上或許不盡人意 但是閣下當知記者會不是論文發表會 言詞傳播被誤解是常事

閣下又言 宗教人士的抨擊,在理性或科學層面上本有許多謬誤 可是科學的進展是無法預測的今日之是 可能是明日之非 九大行星的例子正說明定義的改變會影響結論 性傾向可否改變 在國外可知的研究中還是眾說紛紜 如果沒有結論 我們如何能說宗教人士一定錯誤 難道這是對宗教先入為主的歧視嗎?
或許閣下這段話 我沒有完全理解 還請賜教 您說只要沒有干預他人的「生活方式」,同性或異性戀都是百分之百的基本自由。 請問同一家庭中兄弟姊妹相戀產生性行為要求結婚有礙到別人嗎? 他們倆人相愛的權利為什麼要被污名化成為亂倫呢? 如果法律與以鎮壓是一種歧視嗎? 他們都有繳稅盡國民義務為何手足相戀婚姻不行 同性戀就應該可以呢?

同性戀者受歧視是事實 但是藉著修法強迫多數民眾去接受 不是另一種型式的以暴制暴嗎? 如果不能服人心 再有強勢的法律也不能改變歧視 只是讓他化明為暗
2006-08-28 01:23:05
布魯斯
旁觀者,

您好。您提出的問題在「理論上」非常有水準(宗教保守主義者的常見論點),當然沒有「冒犯」的問題。

我尊重許多宗教團體。在「外籍配偶」與「外籍勞工」的議題上面,教會的努力是令人欽佩的。

政教分離當然不代表宗教人士不能發言或表示意見。但政教分離不容許「政府」採用「宗教理由」作為任何施政的基礎,並造成為宗教「背書」的「印象」。因此,開記者會本身或許是言論自由;但台北市政府「萬一」真的「因此」撤回對同志公民運動或同玩節的補助,那就違反政教分離了。(但若宗教團體的見解,具有「正當非宗教理由」,那政府自然可採)

您以「近親相姦」來類比是很好的--我同樣反對用刑罰來處罰這種行為。用什麼「妨害風化」來處罰人,都是莫名其妙的規定。以前刑法上的「強姦」也放在「妨害風化最」裡頭,現在已經改為「侵害性自主」。但妨害風化罪這一章還在,就表示刑法還具有moral code的功能。

從「優生學」的觀點(怕生出不良、不健康後代)來當作刑法甚至親屬繼承法的基礎,也非常有問題。事實上,「優生學」與「法律」的結合,在憲法「人人平等」的概念下,是應該被反省的。講究「眾生平等」的各大宗教,不也應該質疑被濫用的優生學?

何況,同性戀或同性婚姻,根本沒有優生學的問題。因此制裁或拒絕給予婚姻認證,更沒有正當性(恐怕除了「傳統」外,沒有任何正當理由)。
2006-08-28 08:32:24
布魯斯
旁觀者,

「歧視」是一種「生活方式」,就跟「奴隸制度」一樣,是一種不容於現代民主社會且需要矯正的生活方式。

一個自命多元、民主、現代的國家,有義務去矯正這種生活方式(就好像奴隸制度在所有國家都被廢止一樣--難道蓄奴者能主張「契約自由」?)。反歧視法只是其中一環,但卻是最基礎的一環:意味著「歧視」在公共領域完全被「去正當化」。

此外,一個社會容許歧視,就是容許「強欺弱」。結果很可能是弱者的激烈反抗(黑人的反奴隸抗暴以及民權運動),我們一定要等到那一天嗎?

制定反歧視法不應該被說成「以暴制暴」吧。難道實現基本人權,是一種「暴」嗎?「歧視」與「反歧視」之間,是不能在價值上畫等號的。因為前者是「侵害他人」,後者只是「回復平等」。難道憲法第二章的基本人權規定,刑法上禁止殺人的規定,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規定,都是「以暴制暴」?

至於法律是否讓歧視化明為暗?有可能!所以不能只是形式上寫幾個條文,而要有非常有效且嚴密的執行機制,讓受害者能夠輕易地獲得救濟。

「反歧視法」本來就是「反歧視運動」的一環,也是一種觀念教育。1960年代之前的美國白人,無論南方或北方,恐怕很少人認為「不雇用黑人」、「房子不租給黑人」、「餐廳不招待黑人」有什麼錯。但經歷民權運動的衝擊,民權法(反歧視法)的薰陶,如今的公共文化已經大有改變(歧視的語句與行為,至少不能公開為之--在公共價值層次已經被去正當化)。

社會是可以且應該改變的,而法律就是促成改變的一環。
2006-08-28 08:47:53
也是旁觀者
只是建議,請旁觀者看看厲耿議員與宗教團體一起合發的新聞稿,就知道有沒有偏頗了。那可是沒有經過媒體編選,赤裸裸的歧視與宗教優越。立法讓同志可以結婚只是多開放一個權利,不是強迫同志一定要結婚、也不是強迫所有的人變成同性戀,這應該沒有什麼強制別人接受的問題吧?
2006-08-28 14:31:19
Ben
關於網友以九大行星為例, 說明科學層面上的昨是今非, 在本件而言, 似有不妥.
科學實係非僅指天文或物理層面, 同性戀傾向偏屬於生物/心理/哲學/宗教/法律層面為多, 而單以九大行星的認知改變而證論”定義改變會影響結論”, 似乎不甚周延. 定義九大行星或八大行星與四小行星, 並不影響事實的存在, 科學只是發現存在的自然現象, 而我們只是去解釋並尋求共同普遍的價值認知, 而這價值認知並非當然正確或為多數人所認同, 牽涉層面更非如政治人物的言論那樣簡單.

以上僅是晚輩淺見, 或許發言並未抓到主題或方向, 但無惡意, 望請不吝指教. 謝謝.
2006-08-28 15:51:07
lewis
看到報紙上相關議員抨擊同性戀婚禮的報導,第一個念頭就是”荒謬”。
正如作者所言,同性戀非病非罪,無法”矯正”也不應受他人指責,要我來看,這是一種文明演進而產生的現象之ㄧ,人們的教育以及視野的遼闊使他們對於性別認同有更多元的看法,人們開始正視自己的需要,事實上理性而自立的人怎嚜可能會放棄有更多愛人的機會,這是純粹異性戀所無法理解的欣賞角度.說得太多了.我只是要表達我對廖教授的認同以及讚賞.短視近利的議員似乎不應對他人的感情有任何異議
2006-08-28 17:53:22
支持!
支持,中肯到不行的文章
如果社會上有多一些客觀學者或政客存在
多多發言,也許歧視會少一些 :)
2006-08-29 11:51:59
旁觀者一
版主您好 謝謝您花時間回應我第一次的發言
關於以暴制暴的部分 我承認可能先前的思慮不夠謹慎表達有不週延之處 還請您及諸位讀者海涵
制定反歧視法律及如何施行 我不是專業也就不必在此獻醜了 不過以下這句話讓我有點吃驚 ”要有非常有效且嚴密的執行機制,讓受害者能夠輕易地獲得救濟。” 或許是我個人不喜歡政府有效嚴密的監視我的一舉一動 乍讀此言我會想到在每個街頭裝設錄影錄音機監督人民是否有做出歧視的言行!!! 如果我理解錯了 還請您不吝指正

我重新思考版主的回應 ”制定反歧視法不應該被說成「以暴制暴」吧。難道實現基本人權,是一種「暴」嗎?” 實現基本人權不應是暴 但是實現的方法”有可能”流於暴力 二次大戰後為了維護 (補償)猶太人的權利 西方國家草率的 (天真的)把阿拉伯人趕走 讓猶太人復國 後來中東的情況大家都知道 我就不再贅言了 猶太人是否有復國的權利? 當然有!!! 但是當時的阿拉伯人和消滅猶太王國的羅馬帝國與希特勒的第三帝國毫無干係 因此實現猶太人權的方法很不幸地造成了暴力的場面
2006-08-29 23:28:50
旁觀者一
版主的文章涵蓋許多精闢的論點 我無能一一回覆 也無此必要 因為身為旁觀者我也可以認同其中部分 我想當初留言的原因之一 是針對恐同症homophobia 這個詞的運用與濫用 (use and abuse)
這個詞在歐洲國家中已經成為扣給保守政黨的大帽子 任何政策只要稍微違反同性戀運動的方針 homophobia的指控就會傾巢而出 這在我看來是不符合理性論辯的精神 甚至流於hysteria 同性戀者以其社會公民身分有權提出有利於自身的主張 但是也要有對等的誠實接受不同意者的質疑與挑戰 不能說因為他們是少數或是弱勢團體就打悲情牌 ”異性戀/父權/男性沙文主義/衛道人士的迫害” 住在台灣的我們難道還沒有從悲情牌政治中學會教訓?
Homophobia是精神官能的一種病症 現在卻無限上綱成為一種社會態度 而且操控其定義的權利沒有受到任何管轄 任何反對立場都可以被詮釋為homophobia 是不尊重是歧視 幾個月前中時的一位記者寫了一篇文章質疑斷背山的意識形態 馬上被網友批評為恐同症

卡奴可以批評 倒扁挺扁可以批評 萬事皆可批除了同性戀運動? 這也是我前一次所說能不能服人心的問題 國內外都有對此一運動的質疑與回應 可是千篇一律的下場是 ”你們有歧視有偏見!” 這也可能是我這篇留言的下場
如果同性戀運動認為宗教界這次的發言傷害他們 除了用大帽子反壓 是否可以進行理性的論述與討論呢?
歐洲的宗教界甚至在政客們還未意識到之前 就已經以非公開方式從事對同性戀者的幫助與關懷 如果在婚姻這件事上兩方成對立形勢 也不必互給對方抹黑抹彩虹 同性戀運動不該是一言堂運動吧

社會是可以改變的 因為社會的份子 人 在時間中成長接觸學習變化 但是若有個人或團體要加速這個變化 歷史的教訓是很清楚的 揠苗助長的後果不言可喻
感謝版主及各位先進的包容指教
2006-08-30 00:32:14
布魯斯
您好,所謂「有效而嚴密的執行機制」倒不是說要有您提到的那種監控。只是說不能讓這種法律徒成具文而已--反歧視法若僅依賴行政機關來執行,往往鬆散無力。「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之一條明文規定禁止歧視愛滋患者,可是實際上卻under-enforced,就是一個實例。

綜觀國外經驗,在歧視傳統深厚的地區,反歧視法要有效執行,通常要配合「賦予受害人民事賠償請求權」(且賠償額度要高,通常要有「懲罰性損害賠償」);有專責機關負責執行(如芝加哥的Commission on Human Relations, 紐約市之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等)等因素。當然,也有像北歐那樣用軟性、妥協處理而能收效的;但在台灣高度對抗以及「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文化下,我認為軟性勸導根本沒有用。

您說的沒錯,當我們用強制力實現「保障人權」的目標時,也得考慮分寸。如果對同志保護太過,或手段太激烈(e.g. 對同志口出惡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身也可能逾越比例原則。

但在目前法律上幾乎對同志全無保護,反而充滿壓抑與忽視的今日,來談「保護同志是否太過」似乎是天方夜譚。至少可見的未來,都還沒有擔心的必要。
2006-08-30 00:33:57
布魯斯
其實在這次「宗教界批評台北市同志公民運動」事件中,同志有採取任何「非理性」或「謾罵」的態度嗎?是哪一邊先做groundless的批評的?

請回到現實脈絡來觀察:在一個異性戀優勢,所有的法律制度幾乎都是為了異性戀而設的社會,去操心「同性戀太過強勢,不容批評」是做什麼呢?

又,我的確認為在各種「文化戰爭」中,我們不應採抽象的「中立」(因為這種立場實際上不存在)立場,而應該儘量站在「受壓迫」的一方。就相關爭議,「推定」(初步認定)弱勢族群受迫害。

形式中立往往成為強勢族群反挫的工具。男性沙文主義者認為女權已經太高漲,男性都是弱勢。白人優越主義者認為黑人與其他少數族裔已經欺到他們頭上了。台灣也有許多漢人居然有臉說原住民享受太多優惠...事實上,女性、黑人、原住民族,再絕大部分的情況,或說在整體結構上,依然受到貶抑與迫害。這是結構問題(父權主義、種族主義、漢人沙文主義等),在壓迫性的結構沒有改變之前,這種「弱勢族群早已不弱勢」的說法,只是為優勢族群的壓迫找藉口而已。
2006-08-30 00:43:04
飛呆
廖老師說得很好!!

感謝您的行俠仗義,能用智慧之筆來抨擊異性戀霸權!
2006-09-02 21:24:44
施士强 aka phi
廖老師,您好:

很抱歉!
受限于才識,也完全狀况外,
我無能加入討論。
至于【厲耿議員與宗教團體一起合發的新聞稿】,
秉著『常情常理』,依稀我還算可以猜想大概。:(

貴方面是否準備了對案/部分條文?
關于這【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 公務員很懶的。 U’d know. :) >
若已有,冒昧可否煩請出示觀摩?
我很好奇/關切的。


PS1:
上月那邊我莽撞失禮,
深感謝您不予計較!
PS2:
或許【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勢將讓人失望,
卻仍不失爲再一個顛覆的基地。
您說是吧? #
2006-09-05 23:43:34
版主回應
施士强 aka phi,

「失禮」?什麼事啊?

那個「自治條例」的草案,我手頭有。而且台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在9/4就開會討論,不過身為委員(而且很有意見)的我卻因人在巴黎無法出席。

但我有將書面意見送交會場,也請性別人權協會的王蘋委員表示意見。聯合報還有一些報導。他們的回應...目前並不理想,但我得看到會議紀錄後再找機會繼續砲轟或施壓。誠如您所云,以此為「顛覆的基地」。

要是有空,或許可把草案內容與我的評論通統貼上。
2006-09-08 17:54:54
如同上
aka phil6dog
2006-09-05 23:46:16
張牙舞爪的教會派
看到這篇我傻眼了...

一個教會團體發出如此不瞭解同性戀的說法

並且積極動員,張牙舞爪。

他們何嘗瞭解一個同性戀?何曾看見另一個與他們不同的生命?

以及這樣的歧視下的傷害與不公義。

這可不是輕描淡寫的幾句呀!


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
是別人的版看到的,我看到終於了解很多支持同志婚姻法案的立委為什麼收到

那麼多反對者激烈的反應電話....他們已經動員了...

裡面很多對同志的刻板印象讓人看了非常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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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強烈反對同性戀婚姻/ 台北真理堂

 我們接納所有人為我們的朋友,包括同性戀者,我們不會因為他們是同性戀而輕看他們
。我們認為他們與所有的人一樣有工作權、生存權、社交權,但是我們不能將他們的行為
當作是一件光榮的事,或是必需被特別保護的事,如同有毒隱者、酒隱者,不能因同情他
們的需要而讓毒品合法化;為有外遇者改變民法,讓外遇合法化。



   根據中國時報2006.08.16的報導,男同性戀者赴同志三溫暖,一夜平均與2.2人發生
性行為,也有一夜高達13人次。他們中間有高達40%以上的人,平均性伴侶達22人。同性
戀的本身所產生的問題,已經造成社會極大的困擾,他們產生出來的性慾的泛濫,產生的
縱慾主義,不單腐蝕了我們的道德觀念,更助長性病的蔓延,2006年7月5日,衛生署公佈
一報告,台灣愛慈病患中,高達35%是同性戀及雙性戀患者,如果加上沒有表態者可能高
達40%以上。同性間的性關係嚴重危害家庭關係與生命安危。



  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今年九月特別呼顩東南亞的國家領袖,要注意他們本國的同性戀
的問題,將成為這個地區最潛在的健康及社會危機。難道這是我們的危言聳聽嗎? 難道我
們政府不該未雨綢繆嗎? 反而要反其道而行,將邪惡的人倫關係合法化?

  今天如果我們完成了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一定會對「同性戀問題」產生推波助瀾的作
用。難道這是立法者所希望的? 如果他們的婚姻合法化,他們所收養的小孩的價值觀念一
定強烈的扭曲,請問他們要叫那個人是父親,那個人是母親?立法者完全漠視性別角色在
人格養成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兒童生長在這樣的環境中,他們的人格及價值觀念一定受
到強烈的扭曲。難道我們不要為這些無辜的孩子們設想嗎?



  今天許多人說同性戀是與生俱來,但直到今日醫學上仍然無法證明這件事。而且我們
知道絕大多數同志,都是因為第一次的性經驗是有同性之人的引誘,或是被性侵害而形成
的,所以並沒有如一般同志們所說的是不可逆轉的事情,只是這樣情慾的引誘讓人不容易
脫離而已。而情慾的事情,特別是不正當的情慾行為,本來就是難以脫離的事情。我們卻
不能為了所有不正當的情慾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你們所做之事,是大錯特錯,除了譁眾取寵,還讓台灣走上更加混亂的價值判斷,並加速
社會基本單位-家庭-的瓦解,禍患難以計算。



請打電話給下面幾位立委,以強烈的言詞和情緒表達


1. 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2. 此法案會帶來錯誤的價值判斷。

3. 此法案會助長同性戀運動。

4. 因為同性戀運動本來就是一個「縱慾運動」(放縱情慾的運動)

(中國時報2006.08.16同性戀者赴同志三溫暖,一夜之中平均與2.2人發生性行為,
也有一夜高達13人次,而他們的平均性伴侶達22人)

5. 同性戀婚姻會加速摧殘婚姻關係。

6. 同性戀運動帶來非常危險的社會問題和健康問題
(2006.07.05衛生署資料台灣愛慈病患中,同性戀及雙性戀患者高達35%,如果加上沒有表
態者,可能高達40%以上)。



這些電話必需在明天及下週一,週二早上打完這些電話,週三請繼續以電話、電子信箱表
達抗議。
2006-11-12 01:14:36
幸福的老頭子和老太婆
我也有寫有關恐同症的文章!!

根據專家研究,恐同症是一種疾病(真的)
然而,同性戀卻已在1990年就被除名!!
這些資訊很少人知道,所以才會錯下去!(因為新聞媒體沒有教育人民的自覺)

甚至統計過全球異性戀人數佔了25%,同性戀也是佔了25%,但是!剩下的50%是雙性戀!!

也就是說,越來越多人敢承認自己的性向後,同性戀不再只是弱勢族群!

同性戀不可怕,可怕的是那些恐同症的人利用自己的職權去迫害那些同志!
2007-04-20 14:12:04
拉西子
我想同性戀如果不妨礙別人的話,就和別人無關。就好像幾個老公幾個老婆大家如果同意一起分享不影響別人的話就好了,別人不必干涉。太偉大了。我對我的發現太欣賞了,我想要申請自己去拿諾貝爾和平獎。
2007-06-02 12:10:46
淫妲三代
你的發現有點問題,
人不是餅乾,所以沒有&quot分享&quot可言,
不過確實,一個人喜歡同性或異性或者都喜歡,
又或者一個人想要/可以有幾個老公或老婆,
他們願意彼此為伴並且這樣生活,確實跟&quot別人&quot無關,
那麼&quot別人&quot當然沒有理由/沒有立場干涉.

這不是很基本嗎???這個發現偉大在哪裡???
這世界上的戰爭都是因為大家喜歡管別人有幾個老公的閒事嗎???
為什麼了解這種無聊的事情就可以拿諾貝爾和平獎....=_=
2007-06-02 22:41:46
鴻爪 女同志收養小孩
同性伴侶享有親子家庭生活,體驗親子互動、情感交流的權利,不應該因為假想的、錯誤的「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而受到歧視。

報載有一對女性同性伴侶想要收養小孩卻遭到法院以「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認為可預期小孩將會面對不同壓力,對幼兒不公,裁定不准收養。個人以為法院的說理實在薄弱,其中不但蘊含了長久以來對同性伴侶污名化的餘毒,同時也無法正確認知生養小孩背後所代表的意義,爰為文澄清之

首先「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是將喜愛同性的行為視為「錯」、當作「亂」,認為世間的情愛只有異性戀才是「正確」的,法官無意識的透露出自己對於同性戀的嫌惡。從生理上而言,該名小孩的性別的確是女性,根本不會錯亂,會被法官認為是錯亂的只有小孩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但是性別認同往往是被刻板的、定型化的在小孩的成長學習過程中被教育著,男孩就是不能穿裙子、玩洋娃娃,應該要穿褲子、玩變形金剛,就是應該要愛女生而不能夠愛男生。只是男生愛男生、女生愛女生,只要跟大部份的人群不一樣,就可以被說成是「錯亂」嗎?忠於自己的感覺、順從自己的渴望、愛我所愛,這樣有什麼錯誤?再者,就算異性戀的父母再怎麼強力放送、教育孩子異性戀的情愛模式,也還是有孩子認清自己,勇敢的向同性表白,享受情愛的歡愉。法官將同性間的情愛視作「錯亂」已屬不該,將「錯亂」的發生「歸咎」於同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更是睜著眼睛說瞎話,頗似「摸乳十秒不會引起性慾」般的不食人間煙火。法官斷案立場超然是要超乎兩造、超乎個人偏見,而不是超乎社會現實生活之上,如此說理,實難服眾。

另外,報導也提到:「法官駁回這件收養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儕間,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法官指出,成年同志應思考「不能只為滿足自己對完整家庭的期待」,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置於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中,這對孩子並不公平,法院基於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量才駁回」

個人以為人生在這世上本來就是在面對許許多多「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一開始我們同樣都是「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但就是因為著「父母」的愛護、教導以及我們成長學習過程中所接觸到的人、事、物,使得我們可以面對未來不可知的挑戰,一步步的走出人生的道路。如果說法官的說理是可以被認同的話,那麼世上的男男女女都不應該為了滿足自己對於「完整」家庭的期待、滿足自己對於享有親子家庭生活,體驗親子互動、情感交流的需求來生養孩子,因為「這對孩子並不公平」。如果法官的說理真的是可以被認同的話,結果就是這樣,只是這真的可以被眾人所接受嗎?這實在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面對他人的嘲笑、排擠、甚至是「霸凌」,第一時間的確是只有孩子一個人承受,但孩子並不孤獨,只要他擁有「父母」的愛。法官否定收養人排解孩子所受痛苦的能力,正是出自於對於同性伴侶的偏見,認為同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不能同異性戀所組成的家庭一般,給予孩子心理上的支持與痛苦的排解,此種無來由、沒有明確證據的結論實難脫免速斷及不附理由的指摘。究竟誰有資格說他人不能排解自己孩子所承受的痛苦?我想這應該是由孩子來決定吧!法官在此仍舊是被自己對於同性伴侶的偏見牽著鼻子走,如此「說理」還能稱之為說理嗎?我想,這仍舊是個很大的問號!
2007-09-15 11:39:35
鴻爪
女同志收養小孩 法院不准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楊德宜/桃園縣報導
自認是夫妻的桃園縣一對女同志,想要收養女嬰,完成美滿家庭夢想,桃園地院認為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可預期會面對不同壓力,對幼兒不公,裁定不准收養。
國內同志辦理收養的案例很少見,法界以往幾乎未探討同志「夫妻」是否可收養子女。桃園地院這一判決,是全國首例。
女嬰生母,是女同志的妹妹。獲悉法院裁定後,她為姊姊抱不平:「難道同性戀不能養小孩或教育小孩嗎?」她說不會抗告,但不管法院怎麼判,女嬰都會給姊姊養,這是家族的決定。
法官駁回這件收養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儕間,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成年同志應思考「不能只為滿足自己對完整家庭的期待」,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置於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中,這對孩子並不公平,法院基於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量才駁回。
希望收養女嬰的這對同志,一姓林、一姓吳。今年四月間,林女的妹妹生下女嬰,因家境困難,林女與「老婆」又想要小孩,林家商議後,決定由林女向法院辦理收養。
法院審理時,廿七歲的林女出庭,因長相較男性化,一度被誤認是女嬰的舅舅。她說自己是孩子的阿姨時,法官嚇了一跳。林女陳述和吳女相戀八年,目前同居,長輩已接納兩人是同性戀的事實,她與女友想收養孩子,讓家庭更完美。
法官委託家扶基金會做家庭訪視,得知林女月入三萬餘元,工作穩定,同居女友也喜歡小孩,兩人都說未來不會和男性結婚生子,希望擁有小孩過完整的家庭生活。林女母親承認女兒是同性戀,也接受女兒的女友,願意協助照顧女嬰。
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表明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愛成為戀人是個人自由,社會應尊重包容;但台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有異樣眼光,且法律未通過同性結婚,綜合判斷後,認為孩子留在生母家較有利,因此駁回收養聲請。
2007/09/07 聯合報
2007-09-15 11:40:44
phil6dog
我不知[單身女性]聲請收養的成功率如何,
但當法律不承認/反對同性婚姻時,
其應比較[同志家庭]單純/有利。
至少法官不必考慮准許收養後的法律矛盾性。 #
2007-09-15 23:44:51
現代俠盜
天下的事,本無好壞對錯,端看怎麼去想

女同志收養小孩 法院不准﹝感謝鴻爪兄提供之資訊﹞乙案。
我比較欣賞的是當事人的態度,放棄抗告。不管法院怎麼判,女嬰都會給姊姊養。我們自己照著自己良心認為「對」的去過日子,能快樂就好了。
台灣的法律,就是一個「屁」字。

台灣哪有資格去談同性戀、墮胎等大問題。「立法院」拿著香,跟著美國大哥去拜,就不錯了。

這叫「市民不服從」,「良知拒絕者」梭羅早就幹過這種事,美國越戰時,大批拒絕兵役的年青人也幹過此事。本盜反對「身分證」,迄今未換新證(哈!可惡的是,沒證還是要上所得稅,划不來。)。

今日報載「高雄市鹽埕鬧區袋屍命」案,涉嫌人因為是美國籍,美國在台協會曾關切,檢警就極為慎重小心。換作是台灣人,早就被拘押了(警察自己說的)。「蘇建和」如果換作是美國人,恐怕也不會落到今天的這個地步。這就是台灣的司法真實面。

法律人能落實「程序」的正義,就感激不盡了,其餘的「聽聽」就好,不必認真。
2007-09-19 09:56:43
phil6dog
大盜 兄:

關於[程序正義],這東西真是太重要了。
上回您提到的[審級利益],給我很大的啟示。

我認為,
您很了解台灣,是懂得如何可以愛台灣的人。
然而我也暗自在擔心,
因為能害台灣者,通常也正是了解台灣的人。 :) #
2007-09-19 18:27:05
現代俠盜
聰明的phil6dog 兄又打到問題的重點了。

有的事,嘴巴說說容易,真要幹,就難囉!

某大學法學教授,921地震時,房屋被毀。申請稅捐減免,對稅捐機關照房屋稅之標準來核定,不服,認為應照市價實際受損來核。請口透露出「想到行政爭訟之煩瑣,還是算了」。此教授還是正在談「權利的保護呢!」。

女同志收養小孩 法院不准乙案。還是要佩服當事人一家之勇氣。
真正是反歧視偏見的勇者,親身實踐者。
也許他們在法院說不出什麼大道理,無法說服(其實早已有定見)膽怯(法官表明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但驕傲的法官,故步自封不正是台灣司法之常態嗎?
但他們一家人用行動已說出「岐視」的不公義。讓人動容。

有關「市民不服從」對小公民(無權無勢者)來說,何等困難。對抗的是龐大的國家機器,自己要忍受多少痛苦代價。
不像某人抵抗的是自己掌控的國家機器,還沾沾自喜,義正詞嚴。殊不知,別人要遭受多少痛苦。(司法改革是誰的責任?)

愛台灣是犧牲自己,照亮別人。不是犧牲別人,照亮自己。
2007-09-20 12:08:58
phil6dog
人民房屋遭地震毀損,政府能有多種救濟途徑。

個人以為,稅務的救濟應限於稅金繳納的部份。
若照[房屋市價實際受損]核定,
則很可能稅金必須倒貼。

當苦主房損超過其房地相關稅金時,
則可考量[國庫財政、社會公義],
再以別的名目彌補救濟不足的缺口。

比如:擴及所得稅減免,以致於預算撥款救濟。 #
2007-09-20 20:22:24
現代俠盜
抱歉!我沒說清楚。
所稱「申請稅捐減免」,正是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的「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請問大家,此「損失」如何解?

另更正「請口透露」,改為「親口透露」。
2007-09-20 20:51:17
phil6dog
我是外行,聊聊而已。 :)

依據[商學網站財稅網]的[綜合所得稅節稅計畫],
http://www.sunny.org.tw/tax/tax_research/savetax.htm
減免及扣抵[房屋災害損失]之計稅標準,
有[房屋當年評定現值]、[實際建造成本]兩種。
後者分二階段計算。
-- 各地區建物工程造價X房屋面積=房屋重置工程造價。
-- 重置工程造價-累計折舊=實際損失金額。

何者對苦主較為有利,則內行人才懂。 #
2007-09-21 02:17:58
現代俠盜
感謝phil6dog 兄的認真,出乎意料之外,佩服!

淺見認為兩者差不多,因兩者都是照「各地區建物工程造價」來算的。

問題是「各地區建物工程造價」誰定的,行政機關說了算嗎?對之不服(因為比市價低),可以嗎?

那才是爭訟之重點。
2007-09-21 08:09:41
phil6dog
-- ~~行政機關說了算嗎?對之不服~~,可以嗎?
大盜兄大哉問也!
只是我想,行政機關的制式回答應類如
[公務員依法辦事。請照程序來]。 :)

有關[實際建造成本]的「各地區建物工程造價」、[累計折舊],
大盜兄講到了重點,我想。
因為這正是[不動產估價師特考 必考重點題示]的前兩題。

http://www.license.com.tw/real-estate/test/teacher/91test/91-06.pdf
-- 求取重建成本(原價)之方法有幾?試分述之。
-- 估計建築物折舊額之三種方法:定額法、定率法、償還基金法。試列公式分別說明。

至於[苦主負擔不動產估價的費用]、[國稅局有權核刪]兩項,
則是我謙卑的推論。 :( #
2007-09-21 16:10:18
政大甫(目前在美國新
最近剛好學到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有關Due Process與Equal Protection異同的部份,而所學議題剛好跟同性戀問題有部分關連,故藉此現學現賣一番,但受限於自身有限的公法基礎,以下言論如有任何錯誤,還請廖老師與各方先進不吝指正。

Due Process實質上被認為包含Substantive Due Process,即指Due Process亦包括對人民&quot生命,自由,財產&quot的權利的保障--雖然長久以來許多批評者認為將此等實體權利的保障包括於(憲法層次)的&quot程序&quot規範(即Due Process)之下乃自相矛盾甚至不倫不類,但發展至今Substantive Due Process已表示&quot人民擁有各種受正當程序保障的基本權利&quot(Substantive Due Process has evolved to mean individuals possess various rights for which appropriate process is due)。而當法院認為政府有侵犯或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時,此等行為須受到法院的嚴格審查(i.e., strict scrunity),即政府的行為必須有&quot超越人民利益的政府利益&quot(即&quotcompelling interest&quot)為後盾,以避免該行為遭受宣告違憲的下場。

而由此觀點衍生,就同性戀一事而言,爭點應為&quot同性戀&quot到底是不是憲法所要保障的&quot自由&quot。講白話點,我是個成年男性,而我高興、喜歡和另外一個成年的男性在你情我願的前提下,在私人場所發生與發展親密與私密的關係,是我的&quot自由&quot--而這種&quot自由&quot到底是不是憲法所要保障的&quot自由&quot?如果是,那政府任何干涉這種&quot自由&quot的行為(例如如果台北市政府通過一部實質上會直接或間接打壓同性戀者的法律),就必須要有&quotcompelling interest&quot為後盾,否則該行為應遭受違憲宣告的下場。

憲法當然沒有直接說&quot同性戀&quot是人民的任何基本權利種類之一,但在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一案中,美國聯邦法院以&quot隱私&quot (i.e., &quotprivacy&quot)為由,宣佈有關州法禁止婦女自願性墮胎之法律違憲--即使&quot隱私&quot亦非為憲法所明文要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但在先前更早的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一案中,法院認為有關&quot禁止取得及/或使用避孕物品&quot之法律因違反憲法所要保障的&quot自由&quot而無效。而法院在尋找到底是何種&quot自由&quot的&quot利益&quot(i.e., &quotinterest&quot)被侵犯時,法院在人權法案(i.e., Bill of Rights,即憲法修正案)中所要保護的各種基本權利中所衍繹出的權利之隱諱不明之交界處,找到了給予&quot隱私&quot 憲法層次認定之生命與實質內涵。因此,道格拉斯法官(Justice Douglas)將&quot隱私&quot列為憲法修正案中所要保護的各種基本權利之一。(Part One)
2007-09-22 13:37:56
政大甫(Part II)
而就有關於&quot性&quot的隱私,法院也推翻其早期之見解--在Bowers v. Hardwick, 478 U.S. 186 (1986),一案中,法院原先認為州政府得立法禁止同性戀行為,因為同性戀並非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但在十七年後,法院在Lawrence v. Texas, 539, U.S. 558 (2003), 一案中,法院承認Bowers一案的認定&quot錯誤&quot且&quot應被推翻&quot。在審理Lawrence一案時, 法院認為&quot自由&quot應包括對&quot思想&quot,&quot表達&quot,&quot信仰&quot與&quot某些私密行為&quot的&quot自主權&quot(i.e., &quotautonomy&quot), 故法院在進行實質討論時,即直接就聯邦憲法是否應以基本權利之地位來保障同性戀者間之&quot隱私&quot的&quot私密行為&quot(原文中所用的字眼乃為更直接的&quotsodomy&quot,即所謂的&quot雞姦&quot)、而宣告將各州長久以來把同性戀者間的&quot私密行為&quot認定是違法行為的法律宣告違憲。

在Bowers一案中,法院認為隱私並非基本權利,主要是因為採取了依附在&quot宗教信仰&quot、&quot傳統家庭價值&quot、&quot是非觀念&quot等所謂&quot廣義&quot、&quot主流&quot的見解,但這些被某些人奉為生命準則的&quot道德標準&quot是法院審理時應採取的依據嗎?所謂的&quot主流&quot見解就可以以法律(刑法)的手段將其認定的主觀價值強行加諸於&quot所有人&quot身上、進而控制社會道德價值的認定嗎??法院要保護的是&quot所有人&quot的&quot自由&quot,不是傳教所更不是負責&quot制定道德規範&quot的機構!而若將爭取同性戀者間的&quot私密行為&quot為基本人權的訴求視為同性戀者僅為&quot縱慾&quot之合法性而生、實在太貶抑這種訴求的本質--就像如果有人說(異性戀的)婚姻只是為了讓男女雙方可以&quot名正言順&quot地進行性行為一樣。或許法律本身只是要禁止某種性行為的發生,但它的出發點與處罰卻嚴重干涉人類最私密的部份、進而試圖控制人們能自主決定的行為--今天不管法律願不願意承認同性戀(的法律地位),人們自由選擇的自主性當然不容許法律用刑事(或任何法律種類)干涉!

以上敬請指教。
2007-09-22 13:39:26
版主回應
從Bowers到Lawrence,可以看到法律概念與爭議「界定」的重要。當我們把爭點界定為「憲法是否保障『同性戀』或『男性雞姦』之權利」時(Bowers),那答案就很可能是No!!!;但把問題改為「憲法是否保護成年人私下合意的性行為--無論同性或異性--不受干擾」(Lawrence),那就不同了。對於以往有關privacy的判例該如何解讀,也觀乎於 the degree of generalization。

誰來界定問題?如何界定議題?這種「文字遊戲」背後隱藏的是什麼?法官是先有答案,再去找配合答案的「問題界定」,還是真的先「界定問題→推出答案」?

我必須說,Bowers的界定方法,斧鑿痕跡似乎太明顯了。
2007-09-22 16:04:18
白癡路人
這裡放上一則無關本文章的親身經歷
請台長大大及各位先進包涵!

上個月與兩位朋友(一位是朋友的朋友)前去桃園參加一場婚宴
途經某汽車旅館,外頭掛著
「週年慶大放送,兩人同行即享優惠,三人同行另有折扣」
當我還對於「三人同行」不明究理時,坐在後座的朋友的朋友即高興的說:下次找朋友一起去看看。
我當場覺得......恍如隔世 久久不能自己!
2007-10-23 12:03:00
David
To 旁觀者
同性戀者受歧視是事實 但是藉著修法強迫"多數民眾"去接受

你的理論只是建立在'多'這個字嗎? 這有很大的問題.
多數的只代表一種情況,那跟對不對是沒關聯的. 歧視就是一種你覺得是不對的情況,且有攻擊性的行為發生,包含肢體語言攻擊或是精神上的攻擊.
我簡單說,照你"多'的理論,你身上的一切都是社會多的部分嗎? 某人生了疾病或是禿頭或是天生眼盲等(隨便什麼疾病),他絕對都比身體正常狀況的人少,所以正常狀況的人有資格歧視他嗎? 再來說 你身上的一切一切確定都是跟社會大多數一樣的嗎? 如果不是,你允許別人公然以各種方式攻擊你嗎?
2011-05-20 22:39:50
David
我身為同志,你是我看過目前對於同志觀念最正確(或是你是最有腦願意去思考的異性戀版主), 大部分都會提出來一些蠢到極點的理論,例如擔心同性戀結婚就會人口減少?(同性戀本來就不會會生孩子?異性戀更不會跟同性戀生小孩啊)或是社會承認同性戀會變多?這些都是社會一些奇怪的幻想.
但有幾個情況可以解釋社會為什麼會誤解同性戀好像是一種"選擇".有兩種情況1.社會近幾年才比較開放,雖然還有很多"旁觀者",所以許多比較膽小的男同志會跟女性交往,直到自己認清自己之後才願意"承認"性向(早期很多人一被子沒有環境接觸到同志,所以都會結婚當爸爸,通常都是好爸爸,因為他們很多都在下半輩子躲在男同志三溫暖)
另一種是同志們很受不了的類型,就是女同志裡面有很多其實是嬌驕女的異性戀女性,她們常會有很多奇怪的幻想(其實超沙文主義,覺得戀愛就是一個人伺候另一個),所以她們就會在T面前滿足自己的自私(就極端驕縱之類的),但這些女生其實都是在騙T和自己而已(去交一個充滿傳統男性表徵的女同性戀),等到某一個男比較符合他理想條件的傻男性出現時,這女的就會在宣布自己是雙性戀...(不是全部的"婆"歐)
2011-05-20 23:05:0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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