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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2 09:04:51|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脫褲非強暴 色狼猥褻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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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

「脫褲子」不見得就是要強暴!男子徐之元在友人家,看到友人聘僱的印傭在洗澡,突然起了淫念,持刀闖入浴室,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將他判刑四年二個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徐之元雖然有「脫褲子」的動作,但不能因此認定他有強制性交的犯意,改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三年二個月。

徐之元到友人家拜訪,看到友人表哥僱用的印尼及女傭獨自在家打掃,認為有機可趁,等到下午女傭洗澡的時候,在廚房拿了水果刀,衝進浴室,徐之元的兩隻手也開始「忙碌」起來,先奪下女傭毛巾,一手用刀子從後方抵住女傭脖子,左手利用鉤住胸部的機會,趁機襲胸,扭打間,女傭還被刀子劃傷。

徐之元到案後,供詞反覆,共編了五個版本,企圖脫罪,一會說有拿錢給女傭,一會又改為女傭因不能去兼差,心情不好等。

由於印傭一度指出,徐之元在浴室有脫褲子的動作,一審時,法院認為,徐之元脫下褲子,顯然有強姦犯意,將他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四年二個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女傭裸身洗澡時,遭人持刀侵入,情緒激動,認為徐之元想對她性侵害(新聞),是女傭在當時環境下主觀認知,且徐一再否認要對女傭性侵害,因此,縱然徐當時確有脫褲子的動作,性交或猥褻都有可能,不能僅以女傭指控,就推認徐有強制性交的犯意。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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