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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8 09:17:37| 人氣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工資被欠 挖遺骨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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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

「墓仔埔也敢去」這首台語歌唱出熱戀男女勇往直前的心境,「墓仔埔也敢挖」則是台北縣吳姓男子的心情,因為他不滿辛苦造墳的兩百多萬工資遭人無端拖欠,一怒之下把墓內3具遺骨通通挖出來,堆到仲介人住處的院子,結果1、2審被判處7個月徒刑、緩刑3年。

不過台灣高等法院更1審上午改判他無罪,理由是他搬遷遺骨前,的確已經告知仲介人,而且仲介人就是死者的女婿,足以代表家屬。據了解,火大的被告還在墓地上,用白漆寫上醒目的「此墓沒有付錢不得再使用」字樣,頗有宣示「使用者付費原則」的意味。

這件纏訟4年多的舊案,源於吳姓男子在84年3月間,受林姓地理師之託為他的高姓妻舅,在台北縣林口鄉起造父親與祖父母的墓園。工程歷時兩年多完成,還舉行完墳儀式,然而270幾萬元的工程尾款卻遲遲沒有下落。

吳某夫婦為此多次找林、高兩人催討,不料林、高兩人見面就吵,原來身為姊夫的林姓地理師,當初已向妻舅收了600多萬處理興建墓園事宜,卻只花400萬元僱用被告,轉手賺進上百萬元差價。

離譜的是,林某甚至只付了150多萬元給被告。吳某不甘賠了土地又做白工,給林某6個月期限解決又跳票,實在氣不過,於是依照事先與林某的約定,在89年3月間挖出3具遺骨,全部堆到林某位於台北縣淡水鎮住處的院子。

蒙在鼓裡的高某半個多月後去掃墓,被眼前的情景嚇壞了,林某竟也沒有解釋,於是高某怒控吳某觸犯發掘墳墓罪,並求償170多萬元,除追討已經付給吳某的150多萬元工資,外加事後火化3具先人遺骨遷葬他處的費用。

1、2審法官也了解這段內情,但認為林某雖同意吳某可以搬遷遺骨,不過林某只是仲介人,不能代表家屬。更1審法官則認為,林某稱高某小舅子,死者又是他的岳父,被告自然相信林某就能代表家屬。換個角度,被告其實也是被害人。

此外,1、2審與更1審法官,都對林某隱瞞內情、甚至在法庭說謊的舉動非常不諒解,要求檢方追究他涉嫌偽證的刑責,只待本案確定,林某可能也會成為被告。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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