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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6 09:26:49| 人氣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失卡現金遭預借 損失自己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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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報 >>

最近,在台中市發生一輛汽車內物品遭竊賊竊走,此被害人共失竊信用卡等財物,其雖經報警、向銀行辦理掛失,但歹徒仍利用「預借現金」功能,從自動櫃員機盜領十餘萬元。由於「預借現金」功能不包括在「失卡零風險」範圍內,銀行業者認為被害人必須承受此一損失。就此一事件,個人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就「預借現金」與「提款卡」的性質是否不同?其密碼能否變更?此失卡風險應由何人承擔的情形予以探討。

預借現金係屬「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係以密碼自銀行櫃員機借款,而提款卡則是「消費寄託」的法律關係,其以自己所設定的密碼去提領自己的存款。提款卡可以變更密碼,預借現金則不能變更密碼。而預借現金雖然由持卡人保管,但其密碼管理義務除了持卡人之外,還包括發卡銀行;倘若歹徒有能力破解銀行的密碼公式,或利用其他方式從銀行內竊得資料,例如監守自盜之類情事,其風險若由持卡人負擔,顯然不公平。

再者,損害賠償之債,係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就本件持卡人係因失卡,並沒有失竊密碼情形下,遭竊賊利用預借現金功能,從自動櫃員機盜領金錢,而銀行所受損害,即與被害人之失卡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故銀行業者如欲主張損害賠償之債,並不合於前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參照)。

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一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二號判例參照)。因此,「預借現金」功能在不能變更密碼而失卡的情形下,銀行業可能「與有過失」或負擔「管理上過失」之責任。

由前揭情事,就預借現金卡密碼不能更改之情事,管見認為風險的控管並非完全在於持卡人身上,因此密碼仍有可能遭歹徒從銀行電腦資料或破解公式而竊得,據予提領預借現金。是故,必須先查明被盜領之損害原因為何?不能單憑卡片遺失,就遽以認定密碼之問題出在持卡人,而由持卡人負擔損害情事。

再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銀行業也會擔心持卡人自己搞怪,唆使他人並告知密碼,由他人去提領預借現金,再轉向銀行主張失卡;惟此種主張,係認為持卡人有「詐欺」銀行之意思,此時銀行對於持卡人「詐欺」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而非用定型化契約將「不能變更密碼的失卡風險」及「銀行控管或設計上可能之疏失」概由持卡人承擔。

(●作者張清秀為彰化縣員林鎮人,現職地方法院書記官。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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