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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3 09:23:43|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醉婦溺死幼子 罰100小時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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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

台中縣鄭姓婦人平日有酗酒習慣,去年八月與丈夫吵架後酗酒,爛醉情況下,幫未滿月的兒子洗澡,不慎溺死兒子,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4毫克,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鄭婦遭受喪子之痛後,至為後悔,昨予以緩起訴處分,罰她做一百小時的義務勞務。

警方查出,鄭姓婦人(42歲)平日有酗酒習慣,去年7月22日產下一子後,在台中縣潭子鄉住處坐月子時,仍於8月13日、14日連續酗飲米酒,與其夫細故爭吵後,於14日中午,在已煮好的麻油雞又加上大量的米酒,然後喝上數碗。

當天下午二時,鄭婦在酒醉迷迷糊糊時,在住處浴室幫兒子寬衣,準備替兒子洗澡時,不慎讓兒子掉入長方形浴盆內。未料爛醉如泥的鄭婦將兒子抱起放於床上後,未及時處置,她就倒頭大睡,致使其子溺水窒息死亡,至同日下午一覺醒來,發覺兒子全身冰冷早已氣絕。

鄭婦始向警方報案,並由員警測試其酒精濃度,驗出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4毫克。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她移送法辦,檢察官李芳瑜率法醫到台中市殯儀館驗屍,發現男嬰肺部有大量積水,研判是窒息溺斃。鄭婦供稱平時即酗酒習慣,當天喝下不少酒後為兒子洗澡,因已經醉了,也不知兒子如何會溺死。

檢察官以鄭姓婦人遭喪子之痛,已知所悔悟,因此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二年,由鄭婦當庭立悔過書,在緩起訴期間,罰鄭婦到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一百小時義務勞務。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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