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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8 10:51:00| 人氣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正大光明隔溪看 算不算偷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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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93.03.08 >>

  烏來南勢溪沿岸十多家面對加九寮步道的溫泉旅店內的露天浴池,有遭人「偷窺」之虞,依法可依妨害秘密罪嫌追究,但既是露天浴池,如果「不經意」瞥到,是否也構成犯罪?不無疑問。

 對於偷窺或偷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妨害秘密罪論罰,前者是指純粹的「偷看」而言,所以只是罰錢,也不留前科。後者則係因應針孔偷拍而立法,如果偷拍是單純供自己觀看,屬於告訴乃論、如意圖出售或出售則屬公訴罪。

 問題在於,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是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露天浴池四周設有圍牆,牆上打洞偷看,就是「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可是,如果從公眾可自由通行的步道,隔溪就可以輕易看到露天泡溫泉,這些活動,到底算是「公開」、還是「非公開」活動,就頗有疑問,如果算「非公開」,那走過的人,隨便轉個頭可都要論罪。不過,如果是蓄意拍攝再變賣圖利,論罪當然不成問題了。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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