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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3 13:35:00| 人氣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娶陸女 配偶須提500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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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ㄝ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93.03.03 >>

 行政院昨天核定內政部通過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內容有重大變革。為避免大陸人民來台形成社會負擔,未來申請來台定居或居留的大陸人民,其配偶或依親對象,必須向境管局提供價值相當於五百萬元台幣的動產或不動產作為保證,確保其來台後生活無虞。

 這項新規定恐衝擊到時下許多有意迎娶大陸配偶,但經濟能力不佳的台灣男士。不過,目前外國籍人士來台定居或居留,其配偶或依親對象,根據國籍法也有相同的財力門檻限制。

 據了解,該項規定修訂係比照國籍法施行細則辦理,其精神是希望來台定居的大陸人民,不要成為台灣日益沉重的社會負擔。根據新修正的辦法,來台定居或居留的大陸人士,必須符合相關財力條件,如本人最近一年平均每月收入為勞委會公告基本薪資的兩倍;或依親對象提供在台動產、不動產逾新台幣五百萬;或由主管機關認定其來台時,有相當財富足以供自己日後生活無虞。

 官員強調,大陸人民來台不少是經濟能力不佳者,已逐漸形成另一項台灣社會沉重的包袱,政府基於社會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有必要對大陸人民比照國籍法規定,在財產門檻上設限。

 另外,未來相關業務承辦必須由具備甲種旅行社資格的業者方能承辦,而這項新規定勢必衝擊到目前熱絡的兩岸婚姻媒介及移民業務市場。

 新修辦法有限制但也有照顧,依過去規定,來台依親居留,必須由在台二親等以內的親人擔任大陸人民的保證人,但若依親對象本身為家庭暴力加害者,新修辦法規定「得由地方社政、警政機關代覓或逕為保證人」,但保證人必須協助該大陸人民逾期居留,或涉及不法必須強制遞解出境時的責任。

 此外,避免許多申請來台的大陸人士從事不法行為遭遣返時耗費公帑,而由台灣方面負擔旅費。新修辦法中特別要求,未來大陸地區人民或配偶第一次來台入境時,必須自備機票或船票,方便其涉及不法需遞解出境時使用,否則,境管單位得拒絕其入境。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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