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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0 08:45:00|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性條約 民法角度無效 刑法角度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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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ㄝ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93.02.20 >>

  契約是一種約定行為,一旦當事人同意立約並簽名後,就得依契約行事。雖然契約形式,不論是有形的白紙黑紙,還是無形的口頭約定,只要不違反社會上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任憑當事人如何約定,甚至內容千奇百怪,都有效。

 已婚洪姓女子,指控曹姓上司逼迫簽「維持性交關係協議」承諾書案來說,男女主角曾經有過不正常的婚外情,在通姦罪還未除罪化下,有配偶的人,如果和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就是觸犯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的通姦罪。

 縱使洪女和曹某,是因為金錢債務問題,才寫下這種未還債之前要維持性行為的承諾協議。因為洪女是已婚身分,曹某和她發生性行為,也不能說這是為履約,因為雙方的協議內容,已動搖到婚姻生活最重要的貞操義務,協議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七十二條的規定,這是屬無效契約。

 四年多前,同樣是已婚的郭姓女子,因為炒作股票失利,背負大把的債務,在無法清償債務下,就和同樣已婚的黃姓男子簽下「做愛契約」,約定每周履行一次,藉此抵償債務。

 這件做愛抵債案,固然是雙方當事人同意簽訂,從一般人的觀點,明顯背於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和洪女、曹男所簽的「維持性交關係協議」承諾書一樣,自始就屬無效。締約當事人一方如果反悔,他方不但不能請求履行,當事人的配偶,還可以此為證據,控告對方妨害家庭。

 至於曹某被控違反性自主罪一案,由於違反性自主案的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有用強暴、脅迫、藥物,或其他讓當事人不能抗拒的方法,達到性行為目的才構成犯罪。

 曹某和洪女所簽的「維持性交關係協議」承諾書,因為法官調查後,並未發現有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縱使該協議從民法角度是無效法律行為,但刑事角度,只要不符犯罪構成要件,還是不能對當事人繩之以法。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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