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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電子報第 2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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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第 21 期
出刊日期: 2004/2/2











「薰香精油產品安全性及其相關因應措施」所提出申訴意見乙案

主旨:有關貴公司依據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府衛四字第Ο九二二二二七Ο一Ο一號函,對於本署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薰香精油產品安全性及其相關因應措施」所提出申訴意見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復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九日(92)柏亞客字第一四四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92)柏亞客字第一七四號函副本辦理。


二、貴公司對於本署有關含高濃度異丙醇薰香精油產品「不得以點燃方式使用,精油不宜合併異丙醇使用」之行政措施,認有違法草率,所提申訴理由,回復如下:

(一)、申訴理由一所稱本署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徵詢相關行業之意見乙節,本署業依該產品於社會所發生之相關危害情形,邀集相關部會以及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與榮民總醫院毒藥物諮詢中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環境衛生安全衛生技術服務中心風險管理技術研究室等專家學者,並依據我國「危害物質危害數據資訊資料庫」、物質安全資料表、世界衛生組織IPCS(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Safety)、美國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等相關科學文獻資料,確認含高濃度異丙醇之薰香精油產品,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期間亦請貴公司參與提出論據,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並無違誤。

(二)、申訴理由二所稱貴公司所銷售之薰香精油產品,一如生活中被廣泛使用之『酒精燈』,亦具有相當程度之毒性與危險性,消費者若疏於正確操作,使用方法不當,其發生意外危害之可能性必然增高。:::貴公司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與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乙節,經與法國政府聯繫查知,法國銷售該類薰香精油產品及燃液,係以「改善居家環境衛生」或「居家芳香劑」方式使用,復據貴公司檢附之法國認證及相關資料中之法蘭西共和國中央檢驗實驗室報告:柏格薰香的主要用途是用來消除香菸的味道及煙霧。惟查該類產品於我國經銷時之說明,改以宣稱理療使用,產品介紹則以芳香療法如:以醫療效能(宣稱消毒、改善呼吸系統的疾病、抗菌、消炎、利尿、降血壓、降低血糖、降低膽固醇等)或無害來源(宣稱「::精油所使用的異丙醇,是由甜菜的根部提煉而來」::)或誇大不實(宣稱「::微氧素與異丙醇相溶後,會使異丙醇分子結構式,增加一個負離子單氧,形成異丙醇微氧素(Ozoalcool)。微氧素能夠在植物精油催化燃燒的氧化過程中,釋放氧元素,並且與空氣中的氧分子迅速連結成「雙氧」::::等」)之訴求招徠消費者購買,致消費者誤以可資用於治療疾病之觀念購用,與產品原有之目的不合,涉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真實說明義務。另依貴公司檢附之法國認證、中央檢驗實驗室報告及相關資料顯示,該類產品「易燃(Easily flammable)」、「對眼睛有剌激性(Irritating for eyes)」、「吸入蒸氣能導致打旽及昏睡(Inhalation of vapors can provoke slumber and dizzinesses)」、「分解後產生:能引起刺激性的蒸氣(Dangerous products of decomposition‥can cause irritant vapors)」)「非常易燃,容器務必緊閉,遠離火源禁菸」、「規律的火苗的高度保持2公分」、「薰香燈裝了過量的酒精,並讓它流出瓶身。把蕊頭放上之後隨即在蕊頭點火,一個10到20公分高的火焰瞬間產生」、「一個點燃的薰香燈,被輕緩的打翻。燈蕊與蕊頭脫離薰香燈本體。酒精散溢,接觸到蕊頭的火焰開始燃燒,火的高度可達20-30公分。」、「燃料更新時要注意遠離火源」、「當翻覆時,瓶子的開口打開,酒精也隨之溢出」等,上開可能發生之危險警示、及其他居家環境中之密閉空間如臥室、浴室造成使用上可能發生之危險,併同防止危險之方法,貴公司皆未完整標示,且未明確標示其真正用途(環境芳香使用,用來消除香菸的味道及煙霧),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所定應善盡企業經營者之責任,及同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應於明顯處為該產品有高度易燃性及氣爆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則本署要求應於外盒及容器上明顯標示「不可以點火方式使用」及「吸入過量異丙醇有害健康」警語,以維護民眾消費使用安全,並無違誤。

(三)、申訴理由三所稱貴公司委請工業研究院針對產品使用時空氣中殘存異丙醇之濃度所為之檢測數據指出『使用本產品時,空氣中殘存之異丙醇濃度平均在10ppm以下』,質疑本署誤導成為消費者直接吸入異丙醇蒸氣,因而引用異丙醇之毒害做為行政措施之依據乙節,經本署向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環境衛生安全衛生技術發展中心查證,貴公司委請該中心所作檢測,係以特定目的針對產品使用時檢測空氣中殘存異丙醇之濃度,此一單一樣本之測試,其樣本數不具代表性,實驗數據不具統計學上之意義,其科學論證根據顯然不足,尚不足以證明該類產品以點火方式使用之安全性,及使用高濃度異丙醇對人體健康之安全性,本署援引經科學證實之文獻資料據以處理,亦無違誤。


三、本署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衛署藥字第Ο九二Ο三一三一六九號函(諒達)請貴公司繼續提供「在可預見使用方式之情況下,產品點火具有安全性之期刊文獻或具代表性之實驗數據」、「產品含有高濃度異丙醇對於健康無危害之期刊文獻或具代表性之實驗數據」資料,仍請儘速檢齊,俾供建立該類產品之安全管理規範。本署並持續就含異丙醇薰香精油產品安全管理,積極協調各部會繼續處理,以確保消費大眾使用安全。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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