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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藥品監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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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093.01.30
健保審字第○九三○○六八一七七號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監控方案」暨機動性調查作業(藥品品項、調查月份、調查內容、調查對
   象及申報截止日期)。

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
 二、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衛署健保字第0九二00六五七三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監控方案」(附件一)。
 二、機動性調查作業:
 (一) 藥品品項:如「全民健康保險機動性調查藥品品項明細表(附件二∣磁片乙片)」。
 (二) 調查月份:九十二年四月至九十二年九月之交易資料。
 (三) 調查內容:藥商代號、藥商名稱、藥商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許可執照字號、聯絡地址、申報資
     料年月、傳真電話、發票日期、院所代號、藥品代碼、包裝規格(單位)、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
     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售藥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發
     票號碼、發票註記等。
 (四) 調查對象:
   1、採購列入調查品項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2、列入調查之品項,其直接銷售給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所有藥品供應商。
 (五)申報截止日期: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說明: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中,對於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藥品之處理原則為:
 (一)藥商部分:該品項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惟生效日應自發文日起次次季第一月份一日生
    效。
 (二)醫療院所:
   1、不實申報品項之同藥理分類藥品均以同成分、含量、劑型藥品之最低價給付(自核定生效日期
     回溯一年)。
   2、依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
   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拒絕或
   妨礙。」又依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第六十二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三、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院、診所適用)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甲方為
   審查保險給付需要,得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員赴乙方查詢或借調病歷紀錄、帳冊、簿據等有關文
   件,乙方應詳實說明並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藉故拒絕。」以上甲方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乙方
   為甲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四、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若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所
   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應扣減其十倍之醫療費用;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情事者,保險
   人應予停止特約或停止指定一至三個月,或就其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或停
   止指定一至三個月;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三十五條之一所列之情事者,應予終止特約或終
   止指定,或就其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或停止指定一年。
 五、為使藥價更為合理,全民健康保險藥價調整為持續性應辦理之措施。惟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
   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項「利用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處理原則」規定
   ,「八十八、八十九、九十年,每年調整乙次;九十一年只調整市場實際交易價格加權平均值低於
   健保支付價格百分之二十之品項;九十二年以後每兩年調整乙次」。但考量本局辦理九十年藥價調
   整,新藥價實施後,藥價差距已大幅縮小,故奉衛生署核定,九十一年藥價調整以「機動性特別調
   查」方式辦理。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監控方案」
「全民健康保險機動性調查藥品品項明細表」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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