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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30 11:12:07| 人氣3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決戰立法院!---第七集-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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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法院修法策略:某些立委為了連鎖「社區藥局」金錢利益,阻擋醫師恢復調劑權,請把這些立委貼上「利益立委」標籤。
訂定提案策略,於立法院恢復醫師調劑權。
1. 醫師不愛錢,恢復醫師調劑權,醫師不領調劑費。
2. 醫師願意調劑不領錢,節省健保費用,挽救健保總額。
3. 任何立委打壓醫師調劑不領錢的法案,就是圖利「社區藥局藥師」,就把該立委貼上「利 益立委標籤」,並且召開記者會,讓該立委形象受損。
建議:
1.通過醫師調劑費為零元,來恢復醫師調劑權。
2.若有立委打壓此案時,請全聯會勇敢召開記者會,標題為「醫師恢復調劑權,恢復尊嚴,不愛錢」,攻擊這些袒護「社區藥局藥師調劑」的「利益立委」,讓他們形象受損。
全國診所釋出處方箋之數據。
i. 北區(桃、竹、苗):藥局健保藥費是診所健保藥費的1.074倍。
ii. 東區(花蓮、台東):藥局健保藥費是診所健保藥費的1.482倍。
93年藥局調劑藥費比率
藥費:藥局:診所比 93年 93
分局 診所 藥局
中區 100.0% 25.8%
北區 100.0% 107.4%
台北 100.0% 57.2%
東區 100.0% 148.2%
南區 100.0% 56.3%
高屏 100.0% 19.1%
總計 100.0% 47.7%

5. 邱永仁立委赴日本考察醫藥分業,提出詳細的數據說明,他發現台灣的醫藥分業已經被扭曲,政治人物與衛生署官僚拼命袒護「社區藥局藥師」,打壓「診所藥師」與「門前藥局藥師」,不顧民眾權益。謝謝邱永仁立委,邱永仁立委是醫師的優秀典範。
以下為邱永仁立委訪問日本的心得,日本的優點就是台灣目前最欠缺的部分,台灣的醫師與藥師應該坐下來好好協商,不可以再互相攻擊了。【節錄部分內容如下】
赴日考察國會與全國醫師會心得報告
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邱永仁立委
筆者也與植松會長等人討論日本醫藥分業的特點,植松會長認為,日本醫藥分業的特色在於:1.日本醫師為醫療團隊的主體:藥師相當尊重醫師在醫療團隊的主導地位,因此對於醫師所提出關於醫藥分業的建議,大多能配合,彼此間合作愉快。2.日本有健全的藥政管理:藥師程度高也守法,少有違法販賣處方藥的行為。3.日本藥師嚴守份際,絕不從事醫療行為:藥師不會提供除藥品服用方法以外的諮詢服務,也不會自作主張告訴病患有關醫療診斷、處方、治療方法的建議,醫師可以放心交付處方。4.藥師受到醫師及病患共同監督:醫師往往要求初診病患在藥局調劑後,將藥品帶回診所確認後再服用,病患對藥師調劑的藥品也會主動給醫師瞭解。5.日本政府以鼓勵、漸進、輔導的方式推行醫藥分業:對醫師以提高診療費、釋出處方費與稅金優惠的方式鼓勵醫生,對於社區保險藥局的藥師,日本也以提高調劑費來鼓勵藥師調劑,不採強制方式,所以大家都能接受。6.醫師仍擁有調劑權,也沒有強制病患接受醫藥分業。7.財團不以商業手段涉入醫療界:財團醫院只看一般疾病,也以員工眷屬為對象。8.落實轉診制度: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診所,可以保障開業醫的生存。9.醫療糾紛責任分明:醫藥分業下,除了醫師處方錯誤以外,病患用藥引起傷害,則由藥師負擔責任。筆者認為,在這樣的條件下,日本的醫藥分業自然可以相當完善,然而台灣的情況並非如此,也就是因為這樣,藥師法第一百零二條才有急迫的修正必要性。筆者根據日本醫師會提供的資料,整理表二為兩國醫藥分業的比較。

6. 健保局發出一份違法的公文。公文指出醫師到偏遠地區實施巡迴醫療,一定要攜帶藥師前往,否則醫師就是違法。經過醫師的反彈,藥政處已經認錯,數天內馬上修改行政命令,承認醫師於偏遠地區實施巡迴醫療時可以擁有調劑權。結論:政府對於醫藥分業的行政命令,可以違反藥事法102條(藥事法102條規定醫師於緊急情況與偏遠地區可以調劑),可以朝令夕改,任意制定,一切的蛛絲馬跡都表現出袒護藥局利益。
偏遠巡迴醫療 醫師可調劑【記者黃靜宜、詹建富/報導】醫界日前強烈質疑,健保局要求支援醫療缺乏地區的診所,必須由藥事人員調劑藥品,此舉將使巡迴醫療停擺。衛生署藥政處昨澄清,儘管醫藥分業是政策,但參加健保局醫療缺乏地區巡迴醫療計畫的醫師,仍可親自調劑藥品。醫師公會全聯會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執委會委員黃英家指出,健保局最近發出一紙公文,規定本月一日起,醫師前往醫療缺乏地區執行巡迴醫療業務,藥品必須由藥師調劑,否則醫師就得開立處方箋,交付民眾自行到藥局調劑。此舉對偏遠或山地民眾領藥極為不便,醫師也因自己調劑將拿不到調劑藥品費用,目前暫時無法執行巡迴醫療,若衛生署、健保局不解決,偏遠地區巡迴醫療恐停擺,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衛生署藥政處長王惠珀表示,昨天已與健保局溝通聯繫,由於健保局推出的這項計畫,目的在鼓勵醫師前往「醫療缺乏地區」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既然是醫療缺乏地區,表示當地醫師、藥師人力都不足,因此,她同意參加此一計畫的醫師,仍可依藥事法第102條「醫師得在偏遠地區或醫療緊迫的情形下為藥品之調劑」規定,親自調劑藥品。
衛生署曾針對協助公共衛生或義診的情形做出規範,要求執行公共衛生或義診,仍需醫藥分業,藥師可以報備兩地執業。健保局據此要求診所執行巡迴醫療業務,仍應由藥事人員調劑交付,才引發醫界反彈。不過,藥政處昨天表示,一開始不是很清楚健保局此一醫療缺乏地區巡迴醫療計畫的內涵,才會產生衛生署規定巡迴醫療一定得醫藥分業的誤會。【2005/01/05 民生報】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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