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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8 16:58:53| 人氣2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注意惡法,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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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8’

--

沒想到二二八紀念日的今天我得到自己的部落格上
一篇一篇地翻出陳年日記,
只因為我喝過了什麼酒。

總之,
中華民國惡法有一條,
據台北市財政局表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
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原文引用自此,含有財政部寄來的公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527917&last=5122360

問題出在個人部落格如何界定其為廣告或促銷?
所以,
我要來翻箱倒櫃地貼警語了。:Q
請注意,
要顏色鮮明並張貼在明顯處!
切記!

joelle.-_-

台長: pet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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