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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2 18:00:00| 人氣4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院訴願會陳德新林昱梅林秀蓮姚思遠陳清秀林素鳳等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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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系列報導四(撰稿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電話0933-355-656

http://img856.imageshack.us/img856/9445/64938994.pdf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陳德新、林昱梅、林秀蓮、姚思遠、陳清秀、林素鳳等所為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10138793 號偽造公文書決定背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違反公法契約及違憲解聘陳昱元老師,濫權惡性重大,逍遙法外中。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虛構事實」、「曲解法令」,偽造公文欺騙行政院及法院,在二年二次停聘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得逞後,食知味又意圖二次偽造公文書「不續聘」陳昱元,教育部雖查獲並行文學校應依法逕發聘書,學校欺騙已發,教育部不但不查不究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人事主任王本賢偽造公文書觸法,人事處長陳國輝、二股股長陳惠娟、主辦丁士芳最後還包庇校長蕭泉源違法解聘陳昱元老師並列冊終生不得錄用,毀陳昱元30 多年服務教育界成就,也斷陳昱元未來運用專長服務人類社會的路,泯滅人性的惡毒手法,監察院不理,法院包庇,澎湖及台北地檢署吃案,上書馬總統如石沉大海。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書,不分青紅皂白,不查事實真象,「照單全收」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虛構事實」、「曲解法令」偽造公文,不理會訴願人陳昱元訴願書內容,官官相護包庇護短的情節嚴重,今起連續揭發「犯罪組織」真象,請社會公評。

根據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陳德新、林昱梅、林秀蓮、姚思遠、陳清秀、林素鳳等所為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10138793 號有關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渠等包庇校長蕭泉源「違反公法契約」及「違憲」所為行政處分「解聘案」決定書,違法事實之四如下:

按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所示:「……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故對於人民服公職權利的剝奪,原處分機關必須遵循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始能有效保障憲法上賦予當事人服公職的權利,亦即:處分機關做成決議的內部組織,其成員的組成必須與受處分人之間無任何利害關係衝突等相類似之情事;在整個處分作成的過程當中,應適時的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答辯的機會;處分書做成時應該附具具體、詳盡且充分的理由及確實證據;並且表明後續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本解聘並列冊終生永不錄用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訴願人無法預見「打官司」、「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可以被解讀為「行為不檢」、「教學不力」,最後被「解聘並列冊終生永不錄用」。又,渠等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如未遵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規定、未「出示證物事實認定」規定、未「有偏頗之虞委員迴避」規定、「第一次不續聘案教育部申評會決議書未依法執行」、「第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人事公文意旨逕發聘書未執行」……等本案渠等未理會訴願人依法論述,更未盡到責任審議「判斷餘地之例外」,濫權強姦迫害訴願人憲法人權,事證明確,馬政府視而不見、知而不理,無恥無德泯滅人性事實,歷歷在目,還可以謊言騙選票「人民的小事是政府的大事」。事實上,「官商勾結,官官貪污連結,成了馬政府的例行公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遴選校內及教育部掛勾既得利益黨派暗中操盤」、「近幾任校長校園重大大樓興蓋」、「校園非公務員人事安排」,人情關說及收賄傳言自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以來沸沸揚揚已久,檢舉信函滿天飛,卻未見有人受懲處‧尤其「先禮後謝」貪污伎倆已成為澎湖地區街茶餘飯後街談巷議話題,迄今貪污組織治校集團安然無恙,澎湖調查站及澎湖地檢署居功厥偉,共犯公務員還升官逍遙法外中。

                                                  

 

台長: JamesYu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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