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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16:56:21| 人氣10,058| 回應43 | 上一篇 | 下一篇

林英典; Game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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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讀者朋友們:


George的農場遠景 (謙圃居 - 我的桃金孃天空)



 

我在2008214貼文之後不久將這個部落格關閉,原因是我回宜蘭故鄉買了塊小小農地,之後旋即返鄉展開農場建構工作(2008.03.18)。年過半百的心情,我將此一工作視為人生最後一回的揮汗苦戰,所期許的是,此地將是我與內人的生涯歸處,我們將在此經營一個小小的生態民宿與天文觀察農場,我們的生活方式必然極其簡單。

 

在長長一串的「事頭」和著日復一日滴不完的汗水之中,我半路出家從住屋整建的木工、泥水、水電、油漆樣樣都來,同時也在整片荒蕪之中揮著鋤頭整地,並且花了無數時間「跑趴」,這種「趴」是真的趴在地上拔除草根的苦差!

(某日,有位長者路過見我「跑趴」甚勤,近身相贈一語曰少年仔:除草無了時,工缺比人卡長事頭是永遠做毋了啦

話說就在今年3月的某日,我與一位超過30年未聯繫的朋友君聯絡上了,為了讓這位30年未曾謀面的友人能對我有所認識,我且將部落格再行開放並邀請君上網瀏覽。不意,在五月初我接到台北市中山分局的刑事被告傳訊通知,那當下真有些錯愕的,真格是人在烈日下,汗滴禾土中,不料被告傳票天上來..

原來,林英典又告我了,而這回他老兄告我妨害名譽。

這還得了!所謂「名譽」,它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在法律上合稱人格權,並且在一般認知中,名譽還是人格的首要哩,我怎麼會如此罪大惡極去傷害別人的名譽呢?於是乎,趕緊上法務部的網頁查了查啥叫做「名譽」,其釋義如下:

「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

這下子我更慌了!不管怎麼擠壓我那頂在自己做苦工身軀之上已然超過一年的生鏽腦袋瓜,就是無法將「名譽」其文字定義所指涉的字典以及象徵意義與「林英典」串結起來。朋友啊;如果您認識林英典或者知道其人之所作所為,是否能為社會大眾以及為我釋疑,即存在於林英典的「名譽」,還有哪些是我可以「妨害」的?

不過,以上都不是本文重點也無關重要。在我想不透的彼時當下,我很清楚告訴自己,本案要我和解 - 免談、要錢則本人賤命一條,因為我知道如果我對此有一絲絲的妥協,那麼我將無法逃避每天面鏡時,我對著自己吐口水!之後本案歷經法律程序的如此這般..,我在84收到台北地院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書。

詳盡閱讀之後,我特地將它以word檔製存並貼文於本人的部落格,其目的是為了給本人之前貼文「著作權法的陷阱,小心「林英典」就在你身邊」許多關切的朋友一個交代,並且也想請有心的朋友廣為走告,讓社會大眾週知所謂「林英典」的法律戲碼結束了。因為您如果是不小心於無意間誤載了他的「鳥仔」,並且您未使用於商業謀利,那麼林英典怎麼告都是白工一場。至於如果您想要動筆款待這位很有「名譽」的先生,那就請您將這一份擲地有聲的不起訴處分書好好地閱讀過,一定有助於朋友們的法律知識增長。在此,本人衷心祝福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鄭深元檢察官,台灣真是需要如此邏輯清晰、小小案件也能鉅細詳查的檢察官,雖然本人也在此一處分書中,被鄭檢察官酸了好幾下,我還是期待他一路高陞,期待台灣社會的法律公義得以逐步改善、彰顯。

 

最後,還是要跟林英典先生說句話,在離開偵查庭之後我說要告你「誣告」,就別放在心上了,我每天晨起開門見青山,也祝福你能夠「放下」。

 

附錄: 我的不起訴處分書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398119609騰股

  

   告訴人林英典 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告 林祖棋 男 xx (民國xxxx日生)

                 籍設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現居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Gxxxxxxxxx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送意旨略以:被告林祖棋因不滿告訴人

林英典大量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告訴,目的係以刑逼民,取得高額賠償金,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61228下午113分許,在不詳地點連線上網,在PCHOME新聞網個人網誌上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geoglin_99/3/1300989718/20071228230341/)

刊登「著作權法的陷阱,小心「林英典」就在你身邊」一文,以告訴人係司法訟客、告訴人新台幣(下同)2萬元的羞辱留給你等字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並以:告訴人將作品掛載上網,並且寫上多多利用等字眼,指摘不實之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地2項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是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再者刑法第311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權益者。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此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即,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僅憑一已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其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再者,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是以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是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意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苛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林祖棋固不否認有在網路上刊載「著作權法的陷阱,小心林英典就在你身邊」一文,惟否認有公然侮辱、誹謗之犯行,辯稱:伊用網路搜尋,確實很多人提到告訴人林英典是司法常客,伊上次違反著作權法開庭時就這麼覺得,至於告訴人是否為司法訟客,則應由檢察官認定,又告訴人有將作品上網,寫上多多利用字眼,告訴人以他的專業來斂財,伊當時已經和解賠償了,但覺得告訴人的行為很可恥,所以才說「我把二萬元的羞辱留給你」等語。經查:

(一)被告確實刊載上開文章,又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偵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網頁列印資料、不起訴處分書、和解契約及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亦為被告所不否認。是以被告前因未經告訴人同意侵害告訴人於灰面鷲之攝影著作權,並與告訴人以2萬元達成和解撤回告訴,是以前開「著作權法的陷阱,小心林英典就在你身邊」一文所提起的基本背景事實,並無虛妄之處。再者,經以「林英典」一詞,及以「林英典」與「多多利用」一詞以Google搜尋引擎進行搜尋,有眾多網路文章係就「林英典」多次提起著作權告訴,及告訴人之鳥類圖片有多多利用之字眼誤陷人於罪一事進行討論,數量之多,已足認為係鳥類攝影之公眾議題,且不難窺出,發文討論者就告訴人提出告訴行為均有所諮議,除有多人相繼走告已遭告訴人提出告訴涉訟外,並有多位攝影人士串連抵制告訴人之作品,有Google引擎搜尋列印資料節本2紙可稽,是以告訴人前所為之行為,確引起鳥類攝影界廣泛討論,就鳥類攝影相關人士而言,已經係屬公眾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

(二)再者,觀諸被告使用之字眼,如司法訟客、將2萬元的羞辱留給你等語,係關於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涉訟之感想,係屬「意見表達」之範圍,且就鳥類攝影事務而言,係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之,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確實稍嫌主觀、刻薄,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此係雙方就法的認知、權利之主張行使觀念、心態有異所致,依上開說明,仍應認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較告訴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況且,告訴人前所提違反著作權法告訴部分,被告並無將告訴人之灰面鷲照片作為商業用途使用之事實,核屬著作權法第914項之合理使用,本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被告為息事寧人,就原本不涉刑責之案件,支付告訴人2萬元之賠償金,因此產生對告訴人及已身之羞恥感,從而為「將2萬元的羞辱留給你」之評論,與法律感情亦無違背,並無過當之處。亦即,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予絕對保障。本件被告所為之「事實陳述」,並無虛妄、不實之處,就上開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係涉及告訴人,而告訴人已然成為鳥類攝影界之公眾人物,告訴人身兼英國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學會鳥類委員、理事、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中華生態資訊協會常務理事、台灣省野鳥協會前理事長等,較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被告對於公眾人物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而本件被告關於活動之評論,係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係「可受公評之事」,被告之言論,或許因自身對行使法律權利之認知不足,及欠缺與告訴人相同之同理心,然究其發文之目的不外係在喚起一般鳥類攝影人士,就可能因無意間引用告訴人鳥類照片,致經常涉訟一事,提出警告,並喚起注意,此外亦有抒發自身支付2萬元賠償金和解心境之意。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論意見,應認其係出於善意,自受上開合理評論原則之保護,自無以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上揭犯行,尚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訴,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罪嫌均有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98721

                                              檢察官鄭深元

 

 

 

台長: 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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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全部43則回應

也是一位倒楣人
1. 請LINDA:轉知令兄,台灣司法界就是需要如此明察秋毫的法界人士也是善意第三者的福音 (^-^)

2. 版主:想引用您的 "妨害民譽" 不起訴判決書,不知是否可行,因為有一名網友,原本也是刑法不起訴,現被提告"妨害民譽",希望能引用 < (_ _) >
2009-09-29 21:45:06
版主回應
you are welcoome!
2009-10-14 11:18:13
我想告他
我看了您這篇"著作權法的陷阱,小心「林英典」就在你身邊"非常理性的談論經歷,並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鄭檢察官的判處是公平正義的,他弟弟會以他為榮是應該的。

但像他這種濫訴甚至已涉嫌誣告,我個人認為應該勇敢的對他提出誣告刑事和民事告訴,才能遏止他的濫訴行為。
2009-10-05 15:07:07
版主回應
朋友

以法律的"理性"觀點來思考,事實上以我的案例要告林英典刑事上的誣告是很難成立的.

本來,我告他的目的是想請他舟車勞頓來宜蘭應訊,讓他嚐試被人告的煩擾滋味.後來想了想,將時間用在積極正向的事情上比較有意義,況且我不想被"報復"的心情牽扯我的生活,也許你或不能同意.
但是,所謂"萬物有期,天地有時",生命有些許無奈以及無力需要智慧來面對..

這是我"面對"的態度. 謝謝你的留言
2009-10-14 11:32:29
阿惠
我又中槍了
我也跟您樣
天上突然掉下了一張傳票
罪名『妨礙名譽』
想了老半天我不知道又得最誰了
想來想去就只有這位仁兄跟我有過節

今天(10/13)開完審訊庭
確定又是這位仁兄告我

嘿~嘿~嘿~
又要跟他完一次了

板主你的判決書可否傳一份給我作為應戰
小弟會很感激您的
2009-10-13 15:04:16
版主回應
保持平靜的心情,不要被林英典煩擾你的生活.
2009-10-14 11:34:49
JOYCE
我今天也被警察局叫去查了 也是妨害名譽 問題是..我根本沒有打任何字 就只是引用別人的文章提到他而已..他就來告我了..

當初所述的 是不是事實 真的要問問原作者
但是最高法院判決書寫的 跟當初作者說的事情也很一致

只是想到要去跑地檢署就很麻煩

如果大家的情形差不多 可不可以聯合起來一起告 也可以省省律師費
2009-10-19 23:24:53
Sail
我也是在網路引用文章而被告妨礙名譽
http://tnews.cc/03/Supercon1.asp?number=836105
這是引用的網址...
我該不該跟他和解....
因為檢察官跟我說
文章裡圖片上的文字確實有侵害他的名譽
但是他要求的金額好高阿...
2009-10-26 11:40:15
同意格主所說:保持平靜的心情,不要被這人煩擾你的生活
我也是被亂槍打鳥的受害者,一樣是被告妨害名譽,不過我以堅強的意志戰勝了,今天收到不起訴書
要幫上面幾位朋友加油~~~
千萬別妥協,千萬別和解
別讓他得逞
他立場不足告不贏你的
2009-10-29 04:19:25
我想告他
謝謝版主您的回覆!其實我已經告他誣告了。告訴狀裡不僅控告他誣告還指責他的濫訟行為,現在端視檢察官的處分,期盼司法能給他當頭棒喝!
2009-10-30 13:56:45
我已告他
回Sail:我剛去看過,感覺不到妨害名譽的事情,如沒記錯,那篇文章已經是判無罪確定(記得有新聞報導)。至於那個標籤圖案,我個人認為也沒有問題,他的訴訟事跡已是眾所周知,網路略搜尋一大堆,參考此文的不起訴書,列印一些資料足證之。那圖片內容文字非常貼切,並不為過。
有些話不宜公開談論,請靜下心來,別亂了方寸,給人有趁之機。到阿賢的網站請教阿賢、商討對策。
http://blog.sina.com.tw/a_shan/category.php?pbgid=15101&categoryid=27474
mail : comic@seed.net.tw
註:我不認識阿賢
2009-10-30 18:47:56
Susan
Dear 版主~

苦主之一來報到~

去年刑事不起訴處分,事隔年餘,林先生還是沒忘記來補我一記民事回馬槍~
嗯,如果這次有幸過關,定要把判決書po上來傳承!
2009-11-01 20:45:09
阿皓
怎麼不來個北中南東大串連
一起告他
讓他常常到處出庭的滋味
2009-11-18 15:43:45
版主回應
朋友

天地有時,萬物有期.善哉!
2009-12-24 23:51:56
Ibiza
我也被這位大師提出毀謗告訴了
我只不過世2007前出在某網站的相關討論中
跟大家說要小心他
竟然在最近被他告
全台灣從北到南這幾年被他提告的人應該不計其數吧
我想我們應該組織受害者團體
讓大眾更看清這一號人物
2009-11-19 05:44:09
Tina
我今天開庭,而法官說可以提供或不起訴之案件給他,但他需要案件編號,供查照!可否幫忙我呢!提供您的不起訴書給我呢?一定要這幾天我要傳給法官!面對林先生這種人,我越來越無力!
2009-11-25 23:00:26
言論自由
要的是哪類案情的不起訴書?沒寫清楚怎麼幫你?
用那傢伙的姓名做關鍵字,上網查查看有沒有不起訴書和有利你的答辯資料,例如:媒體報導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2008.09.23 02:43 am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580431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不滿黃美鄉在部落格引用他的一張台灣藍鵲照片四次,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定黃美鄉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察官為了加強證據,特別清查列出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林英典在台灣各地檢署提出的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案件共五十九件。其中卅一件撤回告訴,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林才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照片。
2009-11-30 19:31:29
言論自由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謂:「至刑法同條 (即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2009-11-30 19:44:32
言論自由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9號判決謂:「又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係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明定之誹謗罪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所謂「善意」之認定,倘誹謗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則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有實際惡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應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或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在引起其他公民之注意,增加公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並可提供公民更多且深入的資訊。對於所謂出於「善意」,所以採取極嚴格之認定標準,係在避免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避免公民因畏懼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者難以提供更多民眾想關心及參與的資訊,甚且亦難有效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功能。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而應由主張名譽受到損害之當事人舉證證明被告有「實際惡意」。」

XXX長久以來動輒對合理使用其著作之善良百姓濫行追訴,藉以勒索和解金,卻大多遭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告訴人一連串行為已超出行使權利之正當範圍,且因其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及引發公眾之關切,實已成為「可受公評之事」
2009-11-30 19:51:30
Tina
謝謝!我是要您的不起訴書!
上次我有列印下來!但獨缺您的資料!及案件編號我在看仔細
2009-12-01 13:29:16
Tina
對不起補充是妨礙名譽的!
2009-12-01 13:33:05
言論自由
很抱歉!我沒不起訴書可供應。你列印的肯定是別人的。
我只是貢獻一些答辯資料而已,希望沒耽誤你的訴訟!
2009-12-02 10:34:31
uts1026
我也收到了,12/15要去台南開庭
我已經跟媒體連絡,不知道水果要不要幫我
如果他們願意幫,你們願意串連嗎?
願意的話請到我的部落格留下MSN或是連絡方式
我會跟各位連絡
2009-12-08 14:14:53
uts1026
目前我個人的作法是想訴諸媒體,能上頭版就更好了
讓所有民眾知道,不要再讓司法成為他的打手
如果新聞鬧大,有法界政治界的人介入
我想檢警也不會再成為他的工具(希望如此...)
2009-12-08 14:18:07
傲世驕子
哇~上網搜尋 關鍵字,
找到這麼多文章,
小弟我也是近日收到被控告,
原因也事"妨礙名譽"之類的,
這位可真忙,到處提告~_~
跟他有關的都告告看~

想請問贏了有錢,輸了又沒事,
這樣算不算浪費司法資源阿,
是否會有法官再度主動提出污告呢~
PS:我沒針對某特定人事喔~
2009-12-10 02:05:01
傲世驕子
小弟的事件說明http://blog.yam.com/bobtony1014/article/25748809

文章中小弟很誠懇的是在討論事件,
並沒有想到去針對某人,
想不到這樣也中招= =

uts1026大大,
我於2009/12/09開庭確認為被告,
目前等待判決,
理所當然的我願意串聯,
不過我目前沒工作,
人在台北念書(30幾歲了~_~),
沒辦法下去台南,怎樣串聯~
2009-12-10 02:32:19
uts1026
我跟蘋果聯絡後,它們居然說他已經上次四次新聞,所以沒新聞價值了.....
2009-12-12 14:08:09
b翔
大家好,我也是受害者之一。12月18才去北檢報到。

如果有要串連什麼動作,也算我一份。

真的是傳票天上來…

兩年前的留言,他自己對號入座了…莫名其妙…

來了一張妨害名譽…
2009-12-19 17:57:09
我已告他
非常高興的向版主和各位網友們報告
他已經被以涉嫌誣告被檢察官分案偵辦.
2010-01-15 19:55:24
也是受害者之一
2月3日才去台中地檢報到,原因也是大師提告"妨礙名譽",因為2006年一篇回應文出現訟X2字,希望能如樓上的全身而退,也祝各位新年快樂
2010-02-03 15:35:21
Tina
跟大家說一各好消息,
我的民事庭贏了,真是如釋重負
剩刑事庭了,
我一直為了忘記去民事庭內咎很久!
真的太好了...
為了這件事我煩惱了很久,每當我接到法院單子都會很煩燥,我會找賢哥聊幾句,如果沒有他的鼓勵我沒法支持下去,我又想到我根本沒有錢可以賠給他,他一直用言詞不段施壓,讓我又生氣又無奈,今天可以睡個好眠,
希望刑事庭上訴庭,我也有這好消息!
一切都會好的, 相信這各信念我們別怕!
2010-02-11 00:21:32
(悄悄話)
2010-05-06 11:37:22
BirdEgg
各位好:
我們成立一個共享資源資料室
http://sites.google.com/site/birdcourtdata
希望大家不介意的話
可以幫忙授權提供相關判決書類及不起訴書
以便其他朋友遭遇案件出庭辯論時可引用參考
請寄至 birdegg748 @ gmail.com 即可
我們會檢視內容移除無關案情之個資始上傳歸檔
謝謝大家!
2010-05-06 11:39:15
bb
我去年12月做完筆錄,就沒消息了…

這種案子會托這麼久嗎?半年了耶…
2010-05-12 12:55:20
我已告他
不知道bb是否會回來看?
你打電話到警局問看看.可能林已撤告?
1月時他告我不成.反成了誣告罪被告.或許他會嚇壞.趕緊撤回告訴?

他在偵查庭說的每句話都成我的反擊材料.他自己挖洞自己跳.如沒意外.他的誣告罪行跑不掉了!
訴訟達人可能會被我這外行人撂倒!哈~
2010-05-15 21:38:18
楊小鑫
所以我說你不應該妥協的…
有法律問題一定要先問懂法律的人…
如果沒有錢可以問各大學法律服務社
而且還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協助…
沒有做錯,何需賠償!
2010-05-21 16:53:32
討公道
民事訴訟程序流程
http://sdt042.si.net.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430-2&Rcg=8

繕寫起訴書狀→遞狀至所屬法院網站→繳納法院裁判費民事訴訟法院聲請費用→原告依公文調閱被告相關資料→法院通知開庭日期→開庭日法院審理案件→法官作出裁判→雙方收受判決書→一方不服上訴


要告人之前 要先付個1000元的費用
刑事1000 民事1000 加上車資時間
所以請不要和解 一定贏的
目前最低和解金5000他還是有賺
讓他輸去付錢
請大家告訴大家
別被欺負

民事訴訟法院聲請費用
http://sdt042.si.net.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42101-1&Rcg=8
聲請調解法院費用
http://sdt042.si.net.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42101-2&Rcg=8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http://sdt042.si.net.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42101&Rcg=8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
http://sdt042.si.net.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430-4&Rcg=8
2010-11-12 08:27:56
請注意
目前為止
以看到的資料而言
當他刑事 民事都輸後 就沒再上訴
(如果有再被上訴的網友請留言讓大家知)
因為已先付出2000的成本
再上訴還要再付1500
這樣的成本是3500
也因此兩次他都輸之後 再上訴贏的機率是不高的
通常法官會認為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上訴及抗告
http://sdt042.si.net.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42800&Rcg=8

目前知道其的策略是改告妨礙名譽
都是用可以討到錢的方式去處理
不然怎麼不去用誣告 因為誣告沒錢 還要被判刑
沒有任何好處
2010-11-12 08:42:53
(悄悄話)
2011-03-12 09:55:30
(悄悄話)
2011-03-12 10:00:10
無心之過
版主您好~!(想要請教您^^)
我是一個剛滿19歲的大學生
我在去年的2010/11/26
也是被林XX對我提告...
作的筆錄,我都照實回答了
因為我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他的鳥照片PO上去我的無名相簿...
我當時真的不知道是他的,因為圖片是從我小學三年級,老師送給我當禮物的遊戲光的裡找到的,我之所以放在我的無名上是為了要保存起來,但我卻忘了上鎖...= =""(說真的~要送我還不要呢...)
再者,那光碟裡的東西,我當時只知道是老師送我的禮物,我就天真的以為裏面的東西全部是老師的...

這件事對我一個懵懂無知、剛出社會的年輕人,
是個極大的難關,我家人又不懂法律...也是清寒家庭
,他要求我賠他一張圖NT.1萬(我總共放了60張,他說其中有7張是他的),所以總共要賠他7萬...
真是不知如何對呀! 既然躲不掉就撞上吧!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不到一個月內就收到了檢察官的傳票...(12月中)
經過檢官的詢問,我也照實回答
他一進去就劈哩啪啦講個不停,好像他很專業似的
我頭一次進到那,難免會緊張,我也沒多說啥,
最後我將一張家境清寒證明的單子補充給檢官。

之後到現在也沒任何動靜~想請問您~^^
這樣是代表什麼~(事情應該還沒結束吧?)
我只能等待嗎?(說真的~心中總有些不安)
我只是個學生(高雄人),不知會調我去哪間法院,
是否常常要跑法院,這樣我真得無法安心讀書呢...
先謝謝版主的關心~^^ 拍謝打這麼多字
2011-03-12 10:00:42
版主回應
年輕人

很多像你一樣的案例基本上檢察官是以不起訴處分.
放寬心情吧,不要被這件事牽著你的心情,有些檢察官案件多因此在時程上為緩一些, 等收到起訴或不起訴書再來應對, 成天想東想西只會影響你的心情, 世間事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記得, 無需讓自己的生活過得很緊繃,這考驗你是否能夠冷靜而有gut去面對躲不掉的煩擾.
2011-03-12 13:26:52
不懂事的年輕人
好的~我想我一定有gut去面對它~^^
多謝版大ˇ的指點~!感恩
2011-03-13 09:35:09
年輕人
我上次的那件事檢察官也事判不起訴處分,但他現在又要告民事賠償,而且事由寫了兩、三篇幅都是在講觸犯了重製和公開的法律,整個好像在寫文章似的,用了誇張的語意,還故意提高賠償金要新台幣十七萬五千,令我有點擔心呀(聽說民事的法官不會主動追查證據,只是聽被告和原告所提出的相關案情,真是這樣嗎?),請問我可以自己寫一份分析那些對他的影響或能寫些相關資料嗎?這樣可當去智財法院時被告的言論嗎,還事不需要做任準備呢?
先謝謝版主的關心^^
2011-04-02 16:20:39
b翔
好像一直有人被告耶…
我2009年十二月的庭,到現在是2011的七月,一審才結束,也是無罪判定。

如果沒有意外,他會再提上訴,所以會怎麼發展還不確定,不便多寫。

如果各位也有被告妨害名譽的情況,可以連絡我。因為事件都差不多,我想答辯的方法也差不多… 可以互相參考一下…
boss.bo@msa.hinet.net
2011-07-03 16:11:5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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