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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30 08:22:51| 人氣4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貼文章-『國務機要費與特支費』 (李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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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媒在對待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與馬英九的特支費,在雙重標準下,嚴重誤導民眾的認知,事實真相應該如何呢? 我不引用法條,直接用口語說明,可能比較清楚。特支費是行政首長才能夠使用的費用,國務機要費是總統府特有的費用,兩者共同原則是,一定是用在公務才能報銷。

國務機要費顧名思義就是國務機要使用,國務多如麻,所以簡單來說,只要是總統府公務使用,要沾上國務機要的邊,嚴格說都沒有太大問題,國務機要費為什麼會上新聞,主要還是報銷程序,其實國務機要費與特支費都要取得收據,但預算法又規定,特支費如果不便取得外來收據,可以用首長的具領收據代替,但不能超過特支費的半數,因此演變成半數不用收據的慣例,至於國務機要費是否同樣半數不用外來收據,嚴格說可以比照辦理。

問題出在買SOGO禮券或女人內衣的發要是否可以報銷國務機要費?如果真使用在國務,其實沒什麼不可以,雖然許多人覺得不可思議,但實務上未必一定有問題,舉例來說:我請客戶在隔壁小吃店午餐,花了500元,但沒有收據,不過當晚我去SOGO買內褲剛好也花了500元,於是我用SOGO500元發票來報銷500元的午餐費,請問這樣是否違法或貪污?程序上雖有瑕疵,但實務上並不違法,什麼狀況才會違法,就是我根本沒花500元的午餐,但是我卻拿買內褲的500元報銷,500元憑空跑進我的口袋,這樣就違法了。
因此認定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是否違法貪污,完全要看是否使用在公務用途,法律上如果無法證明非法使用,就無法扯上貪污問題。特支費也是一樣,半數可以用首長的具領收據報支,但用途仍然必須是『公務使用』,費用報支後直接匯入私人戶頭,其實並不違法,許多公司對於員工報銷費用,也都直接將款項匯入員工私人戶頭,因此問題並不出在款項是否直接撥入私人戶頭,而是出在費用是否使用在公務用途?

以馬英九的特支費直接匯入私人戶頭的說明來看,市政府已經將馬英九的特支費視同薪資的一部份,並沒有根據事前或事後特定的公務用途匯撥,而是每月直接逕行一次匯入市長個人戶頭,其實已經涉及違法的報支,因為一次領走,事後根本沒有機制去查核有沒有使用在公務用途,雖然大家默認許多的特支費,首長用在私人的報銷是普遍的現象,但是程序上還是要合法,一次領走然後匯入私人戶頭,顯然大部份已經中飽私囊了。

我當然不能說總統府完全沒有違法,也不能說馬英九就一定貪污,但在法律面前,就必須要有相同的標準,但從現在檯面上的證據來看,馬英九恐怕要面臨更嚴峻的司法考驗,不過台灣的畸形現象是,台灣是媒體在辦案,媒體已經未審先判,萬一將來司法的調查對總統府有利,統媒恐怕又是一番雞飛狗跳,什麼操縱司法、黑箱作業批判都會出籠了,拭目以待吧!

台長: 酷斯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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