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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3 10:39:41| 人氣5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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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6條

此法條是針對控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對同一個交易對象所做的信用風險。
對於原來持股的同一個人或同一個相關的關係人為了擴大控制權股東的範圍,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相關子公司對特定的人進行特定交易行為要求公開對外揭露。
這二種意思、目的、規範對象範圍都有區別,為了方便區別而訂此條。
而且按照財政部91年3月12日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056號函,依照本項規定的申報和揭露人,因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金額、比率者都要做且交由主管機關定之執行,為了使投資人、關係人得到完整充分的資訊,相關公布的資訊由半年公開一次修正每季公開。

 

 


原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下列對象為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揭露:
一、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
前項交易行為之範圍如下:
一、授信。
二、短期票券之保證或背書。
三、票券或債券之附賣回交易。
四、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交易。
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比率、申報與揭露之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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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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