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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5 20:01:09| 人氣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性騷擾 必然權力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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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祥 中國時報2008.09.05摘要

襲胸、舌吻到底是犯了「刑法」中的『猥褻罪、妨害性自主罪』,還是應界定為「性騷擾」而使用「性騷擾防治法」加以定罪?

坊間日來對此議題多有討論。但反而讓許多男性不知如何在工作環境中,與異性相處應對,唯恐動輒被控以「性騷擾」。孰不知,性騷擾的發生要件:『必須要出現兩造「權力不對等的情境」,若一方沒有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權力」,則不應被視為是性騷擾,不應以性騷擾防治法加以規範。

筆者曾在美國某大學任教,初到校時,學校特別邀請執業律師主講工作環境中性騷擾的議題,美方社會對性騷擾定義早有『共識』,足為我國立法與司法單位借鏡:「兩造雙方『權力的不對等』,才是構成性騷擾的必要條件。」因此,當一位女性對於他人某種形式的言行舉止覺得不舒服時,只因為對方是長官、老闆、老師或重要客戶,遠比自己有更高的權力,於是這位女性基於害怕工作不保或其他原因,而必須對令她感到不舒服的舉止或行為百般隱忍,此時對方的舉動則可視為是『性騷擾』,而這位女性則屬性騷擾的受害者。

如果雙方之間沒有權力不對等的現象,則女方對於他人逾矩的言語或舉止,『當下可以大聲喝止、排除、要求他人協助』或向上司報告,並給予當事人處罰,使對方停止或因不敢再出現同樣舉動。這時雙方的權力『未出現』不對等,女方也『沒必要忍氣吞聲』,因此不應被視為是性騷擾的案件。

例如,如果公司有位男性主管,喜歡蒐集網路上清涼或色情的照片,然後在未經同事同意前就利用e-mail散發給大家觀賞。如果有任何同事,不管是男是女,對於這些照片感到不舒服,但礙於主管的權勢而不敢發難,那這就是典型的『性騷擾』,因為這位男性主管與同事之間有著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此時則應該是「性騷擾防治法」介入處理的時機。

但如果雙方沒有權力上下歸屬關係,任何一位同事收到清涼照片後,都可以循體制內管道給予該發信人警告或處罰,那就不屬於性騷擾案件。同理可證,老師因為掌控學生的成績,對於研究生則還控制論文通過與否,因此老師對於學生有甚高的權力,彼此容易產生性騷擾的事件;但反過來說,因為權力高低之分,『學生對老師「幾乎不會」』產生性騷擾的情況。

同樣的,在公司裡,『部屬不易對長官有性騷擾,職位相等的同事之間不至於有性騷擾,交往中的男女朋友不會』,路人甲與路人乙之間也不會。其原因乃在於雙方『權力是處在幾乎對等的狀態』,因而只要一方出現讓另一方感到不舒服的舉止,則感到不舒服的一方可以立即要求對方停止。對方如果不停止,則甚至可以控告對方『妨害自由』,或控告『對方猥褻、性侵害』等刑法中的罪名等等。

因此,審視過往政壇上許多被稱為是性騷擾的案件,多多少少都涉及到『權力歸屬』與『職位高低』,迫使受害的一方在當時不願聲揚,也沒有制止。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在拍畢業同學會的團體照片時,一位男子用手搭在另一位女方的肩上,儘管讓女方不舒服,但其實不構成性騷擾。因為,女方可以『禁止或排除』對方的行為,如果排除不及,甚至可以事後到法院控告『妨害自由』,但不管如何,這種情況與性騷擾是沒有關連性的。

(作者為中山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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