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01-04 19:53:31| 人氣25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證據排除法則by Lok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留言主題:


英美法與大陸法的證據法間,存有很大的差異,詳述如下:

大陸法系對於證據的採納往往較為寬鬆,在訴訟的進程中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餘地。只要是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客觀真實有幫助的證據,一般都能夠影響甚至決定法官對於案件的判斷。雖然大陸法系成文法典中確定了一些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只要不是通過及其反人道和暴力侵犯人權的行為獲得的,一般都不會被排除。既是在某些特殊的場合這些重要的非法證據被排除,即法院應將因違法所取得之證據事先加以排除,使其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然則,為調和基本人權與社會安全之保障,不應一律加以排除,依違法取得情狀之嚴重程度,區分為二: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有更嚴格之規定(即絕對無證據能力)外,其他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例外得由法院依衡平原則以裁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所以會很容易被法官的自由心證所左右,或者可以說,這會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

證據資料→禁止使用→無證據能力→法官不得採為本案裁判之基礎。

證據資料→未經禁止使用→未經合法調查之嚴格證明程序︰不符法定證據方法或其調查程序→無證據能力→法官不得採為本案裁判之基礎。

證據資料→未經禁止使用→經合法調查之嚴格證明程序→取得證據能力→法官得自由評價證明力並採為本案裁判之基礎。

由上述第3點可知,證據能力乃自由心證之前提,若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法官根本不得採為裁判基礎,遑論評價其證據價值;再者,法官尚應於判決理由中就其證據價值之心證如何形成加以說明註。

英美法系的證據制度都是適用毒樹果實的理論,所以對於上述具有瑕疵的證據,會排除其證據能力,以禁止其進入審理。這種排除所引起的直接後果,便是作為法官自由心證之資料的證據範圍縮小,判斷證明力的錯誤性也隨之降低;但當事人進行辯論的範圍及方法受到限制,難免出現有益證據也被排除的情形,因而可能會影響客觀真實的發現。

英美法系的證據排除制度也會有些例外,1當然發現原則;當然發現原則是指即使不通過非法行為,也能找到犯罪證據時不適用證據排除法則。2獨立資訊來源證據之規避。

台長: 法導論
人氣(251) | 回應(1)|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法導論
給明同學:

如lok所言,&quot證據能力乃自由心證之前提,若無證據能力之證據,
法官根本不得採為裁判基礎,遑論評價其證據價值&quot.

大陸法系,證據能力這部分是嚴格受成文法規定,法官無權自由裁量,
自由心證只限於證明力之部分.
也就是說,法官無權使受害之證據起死回生. by ben
2008-01-04 20:06:5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