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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7 18:17:04 | 人氣13,01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什麼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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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傷」才叫「肇事」

 肇事逃逸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4,該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肇事逃逸,一定是車禍有發生「致人死傷」的情形下才會成立,如果只是單純車輛擦撞受損,沒有人受傷,縱使不理對方開車離開,並沒有肇事逃逸問題。

「知道」發生致人死傷車禍仍棄死傷者不顧離去,才叫「肇事逃逸」

 發生致人死傷的車禍,肇事者如果是「不知道」發生車禍,例如僅有輕微擦撞,對方雖有受傷,但肇事者因擦撞力道輕微而未查覺,那麼肇事者駕車離開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刑事判)。但如果肇事者車禍當下已經知道發生碰撞並致人死傷,仍然不予救護逃離現場,就屬於肇事逃逸行為。

 另外,肇事者在肇事後如果在警察到場前就離開,一定會構成肇事逃逸嗎?「按88年4月21日增訂之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其立法理由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依上開立法理由觀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及救護被害人,並非為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或避免警察追緝困難而設。上開條文所謂「逃逸」之行為,應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將可能促使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是行為人是否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自應視行為人於肇事後對被害人是否已盡救護義務,未使被害人暴露於延遲救護之危險。」(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須行為人有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之主觀意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45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係:「一、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二、本條之刑度參考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之規定。」,從而該罪係在處罰肇事後之逃逸行為,其目的在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傷亡,並非課以肇事者自首或協助偵查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70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以論,如行為人於駕車肇事後,即留待現場,俟救護車抵達現場被害人已獲得救助後,始離開現場,自難謂其主觀上有肇事逃逸之犯意,而該當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315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及救護被害人,並非為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或避免警察追緝困難而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準此,若救護人員先於警方到場,如果肇事者在事故現場等待救護人員救護完畢後,因另有要事而在警方還沒到場前就先離去,因為肇事者已留待現場,並俟被害人已獲救護後始離去,依照前述說明,縱使肇事者沒有在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就離開,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車禍受傷完全是對方的錯,自己完全沒有過失,仍然不可擅離,否則仍屬肇事逃逸罪,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且其立法精神在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而有發生人員傷亡之情況下,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這整個事故過程的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蓋如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31號刑事判決),所以即使車禍完全是因為對方的過失駕駛行為造成,自己的駕駛行為完全遵守交通規則而無過失,若「知道」對方因車禍死傷,就應留在現場救護,擅自離去未對他方為救護,仍然會觸犯肇事逃逸罪,不會因為自己對車禍的發生沒有任何過失,就不構成肇事逃逸罪。舉例而言,大雄駕駛砂石車在路上合法行駛,卻被違規的技安騎機車自後追撞或從對向車道跨越雙黃線逆向駛來而對撞,大雄沒有受傷,但是技安卻摔車骨折,若大雄不知有發生車禍而駕車離開,並不會有肇事逃逸問題;反之,若大雄當下已經知道車禍造成技安受傷仍駕車離去,即使車禍錯不在大雄,大雄仍然觸犯駕車逃逸罪,。因此如果開車或騎車不小心發生車禍致對方死傷時,不管是自己或對方違規、自己有沒有受傷害等,一定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或救護人員到場協助救護,不要因一時慌張而擅自離去,以免涉犯肇事逃逸罪。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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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5-12-10 01:52:45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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