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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21:16:49 | 人氣3,4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在網路臉書或LINE群組罵人,小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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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網路的盛行,使用部落格、無名小站、FACEBOOK(臉書)、LINE等通訊軟體媒介交流的人愈來愈多,衍生的言詞交鋒較之現實生活不遑多讓,因擦槍走火,言語衝突,一時氣憤而在他人的部落格或fb等,留下三字經等侮辱性語句或誹謗言詞,也不少見,部分被罵的人也會以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等妨害名譽罪的方式主張權利。

  公然侮辱或誹謗雖然都是妨害名譽的犯罪,但是所規範的內容不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要件,如果只是「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形。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所以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首先應審究的是,罵人者的罵人方式,是否符合「公然」的要件,法律上所指的「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情形,因此,如果罵人者的罵人方式,是以公開留言的方式,不特定人都可以看得到的罵人的內容,這就構成「公然」的狀態;反之,如果留言的人是以隱藏留言的方式罵人,罵人的內容只有罵人的人和被罵的人看得到,就不符合「公然」的要件,即使罵人的話再怎麼不堪入耳,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另外,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不單純是被侮辱的人內心的感受,還須造成被罵的人聲譽減損的結果,所以須有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聞見的環境背景(也就是前面說的公然),並且使被罵的人在這些人間造成減損名譽的結果。例如:如果罵人者以公開留言方式罵人,雖然有「公然」情形,但可能還須進一步探討:是否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知道被罵的人是哪一位真實人物,如果可以,是否才有可能造成被罵的人在社會上的聲譽減損,也才會構成公然侮辱?而是否能達到如此標準,這就要從部落格或fb等的使用情形去了解,如果部落格或fb的主人始終使用暱稱,隱暱真實身分,也完全沒有人知道格主在現實世界中之真正身分,可能還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然而如果部落格或fb的主人有自我介紹、張貼本人照片等足資具體特定格主現實世界具體身分的情形,罵人的人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網路罵人是否成立誹謗罪,與前述公然侮辱的情形相似。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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