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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0 19:27:57 | 人氣7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可以申請一條第四台線路後自行分接觀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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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即再公開播送),亦屬之。」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申請一條第四台線路後自行分接觀看,是否違反前述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應視情況而定。如果只是一般住家分接至各個房間供家庭成員觀看,因家庭成員並不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後段所稱的「公眾」,所以這種分接行為,就不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後段的「再公開播送」,沒有違法問題。

 不過,若是將線路分接至營業場所如旅館各個房間或各個出租套房等,供住客或房客觀看,此時因房間內之居住者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後段所稱「公眾」的概念,所以業者或房東這樣的行為是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後段的「再公開播送」,如果未經授權私自分接,是違反前述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而有刑事責任的(不過依著作權法100條規定,這種違法行為,是屬於告訴乃論罪,而非公訴罪),著作財產權人對擅自分接線路之人,除了可以提出告訴追究刑事責任外,也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另仿間有房東利用碟型衛星天線盤接受電視節目衛星訊號,再以有線網路傳輸方式使房客均可透過房間內之電視自由觀賞電視節目,若未經授權,同樣也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播送權之行為。(參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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