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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23:54:50 | 人氣8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屋買賣房仲業者有義務告知買方有權選用「要約書」或「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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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方透過仲介購屋時,常見以支付斡旋金方式,由仲介代買方向賣方斡旋,如果斡旋期間內仲介斡旋成功,買賣成交,通常是將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俗稱「轉定」),斡旋金轉定後,買賣一方若反悔不賣或不買,將有違約的問題,通常處理方式是,買方違約則賣方沒收定金,賣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與買方。如果斡旋期限屆至因賣方不願出售導致仲介斡旋失敗時,仲介業者應將斡旋金無息全數返還買方。最後,如果是買方在斡旋期間內反悔終止委託仲介斡旋,斡旋金通常會被仲介沒收作為報酬或違約金。

 雖然收取斡旋金是現金仲介業之常態,但依內政部地政司統計之台灣房地產交易十大糾紛排行榜中,與斡旋金有關者常榜上有名,為此內政部制定了「要約書」範本(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之附件),替代斡旋金制度,供買方之消費者選擇,也就是買方可以選擇不給付斡旋金給仲介,而僅出具要約書交由仲介與屋主議價的方式為替代之,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還認為仲介在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必須主動告知買方有選用要約書而無須支付斡旋金的權利,若仲介未主動告知買方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選擇關係,是屬於隱瞞重要交易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買方可向公平交易委會員提出檢舉,而且實務上已經有多家房仲業者,因違反前開告知義務而受公平交委會裁處罰鍰的案例。

 而買方選擇要約書時,依內政部制訂的要約書範本,須賦予買方至少3日的時間以攜回要約書及附件(不動產說明書及出售條款影本)詳細審閱,並允許買方於賣方承諾前得撤回要約,但賣方已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並經仲介送達買方者,就不能撤回,且為避免爭議,並要求買方於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 若買賣成立後,一方反悔,他方可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履行契約。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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