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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8 15:58:07| 人氣2,3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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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分別依逾期情形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二月為一期(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

,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

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於規定期

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

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2,000元

;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0,000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98年9-10月份營業稅申報之截止日為98年11月15日(星期日)

,因11月15日為假日,申報順延至16日截止,17、18日未逾2日

免徵滯報金,惟營業人如於19日申報即已逾2日,應加徵滯報

金最少新臺幣1,200元;營業人如遲至12月17日始申報營業稅,

則已逾30日,應加徵怠報金最少新臺幣3,000元。請營業人注意

營業稅申報時限,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99年01月06日

台長: 服務員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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