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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6 10:36:24| 人氣15,82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收受訂金票據時開立發票及預購退貨之收入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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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收受訂金票據時開立發票如無法兌現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營業人詢問,銷售商品收受票據以為訂金,並於當時即已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票款,該筆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財政部80222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亦可依前開方式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收受訂金票據,票款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

 

 

預購商品嗣後因故解約如何辦理銷貨退回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消費者向營業人預購商品,嗣後消費者因故解約,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參照財政部80222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乘人小汽車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即失效,交易不成立,則已繳納之營業稅,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是以,買受人預付訂金後於營業人發貨前因故解約,其未能檢附原統一發票,營業人仍可檢附相關資料辦理退回已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說明,營業人發生銷售退回、折讓時,應依下列規定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扣抵聯正本,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代之。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三、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得原收執聯正本或影本。但訂有買賣合約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收受訂金,嗣後因故解約,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其解約係於營業人發貨前,而買受人未能檢附原統一發票,營業人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營業稅;惟如發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者,勿以專案作廢方式申請將溢繳稅額轉為留抵稅額,而造成留抵稅額異常及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營業收入認列應採權責發生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公司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辦理巡迴演唱會活動,該演唱會自979月至982月,一共舉辦20場,甲公司依承攬合約於982月與乙公司結算勞務收入,並將全數勞務收入列報於98年度

經查巡迴演唱會部分場次於97年度完結,雖然依承攬合約勞務收入結算年度為98年,惟依權責發生基礎,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為97年度,故甲公司應依年度場次完結比例調整部分勞務收入至97年度。

該局提醒,勞務承攬應於勞務提供完成時認列勞務收入,非以現金結算時點認列,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34:0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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