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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7 11:46:05| 人氣1,4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98重大改革免辦理暫繳申報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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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

 

應於9891起至98930止,

 

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

 

機關或團體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

 

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

 

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凡本年度1 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

 

嗣於71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

 

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

 

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

 

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

 

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九、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該局說明,前項第1點、第2點及第9點新規定,係依98527

正公布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8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規定,

自今年(98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可免辦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

 

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

 

超過2000元者,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

 

扣繳稅額抵減稅額,只需填具暫繳稅額繳款書逕向國庫繳納,

 

免辦理申報事宜。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除符合規定可免辦暫繳申報外,依法均應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
(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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