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09-14 17:20:03| 人氣2,2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派遣員工長期至大陸子公司駐廠不得列報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類別

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

公司列報成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內容

本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規定;另依據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公司當年度申報之各項營業費用支出,必須與其當年度營業收入,有相當因果關係,以符合該原則。

本局於查核轄區內某家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
申報鉅額國外差旅費用,經詳查其提示之出差工作紀錄,大部分係屬該公司派遣員工長期至大陸投資之子公司駐廠,辦理人員訓練、督導……等相關工作,與其本業並無相關,經本局剔除相關費用計3,000餘萬元,補徵稅額750餘萬元。本局指出,上述差旅費用支出,

係業者經營大陸轉投資事業所發生之費用支出,與其臺灣母公司並無任何關聯,尚難謂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支出

本局特別提醒業者,若營利事業派遣員工長期至大陸子公司駐廠,

除往來差旅費不得列報為臺灣母公司之費用支出外,其薪資、伙食費、保險費……等相關支出,亦非屬該公司當年度之費用支出。

日期

2009/9/11

發佈單位

審查一科

聯絡人

楊彩玉

聯絡電話

              03-3396789       分機1334

上成稅務新訊

台長: 服務員
人氣(2,220)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數位資訊(科技、網路、通訊、家電) | 個人分類: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此分類下一篇:風災損失得分5年平均攤列 或簽證10年盈虧互抵
此分類上一篇: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