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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11:20:25| 人氣8,6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解散職工退休金、勞退準備金等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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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職工退休金、勞退準備金等要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消滅時,其剩餘職工退休基金等之處理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營利事業查詢,有關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有關其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剩餘,應如何處理?該局就現有法令規定說明如下:一、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職工退休金準備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但合併或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二、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時,其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仍歸屬職工所有外,屬於事業公提款之本息部分,除依原報經稅務機關核准之職工退休離職辦法支付遣散員工離職金外,其剩餘部分,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及勞工資遣費外,如有剩餘,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該局指出,查核某公司因解散辦理之所得稅清算申報案時,其職工退休基金中屬於公提款之本息部分,於支付員工離職金後剩餘200餘萬元,未併入清算所得申報,經併入清算收益並扣除處分資產損失後,調整核定清算課稅所得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注意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資料來源:財政部有關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 《賦稅》2005/3/25 1. 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4﹪為限。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已付薪資總額之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同時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及提撥職工退休基金,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 3. 凡已依前兩項規定逐年提列退休金準備、提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由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4. 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職工退休金準備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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