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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派遣員工長期至大陸子公司駐廠不得列報

類別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主題公司列報成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內容本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規定;另依據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公司當年度申報之各項營業費用支出,必須與其當年度營業收入,有相...

新聞台: 會計事務及服務 | 台長: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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