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時 地點:大安國中實踐樓三樓會議室 主席:李旦會長 紀錄:魏秋雅 出席人員:理事:李旦、吳志剛、蔡元良、洪萬福、林志豪〈57年次〉、許志遠 監事:王自存、林志豪〈56年次〉 缺席人員:理事:劉紹樑、陳慶祥、盧毓彬 監事:黃世榮 列席人員:趙平南、王立昇、林雅秋 一、主席致詞:(略) 二、報告事項:〈略〉 三、選舉第一屆常務理事及會長 1.發票人:趙平南 唱票人:王立昇 監票:洪萬福 計票:林雅秋 2.選舉結果: 常務理事當選人:李旦〈6票〉、吳志剛〈6票〉、蔡元良〈5票〉 四、選舉第一屆會長: 1.發票人:趙平南 唱票人:王立昇 監票:洪萬福 計票:林雅秋 2.選舉結果: 第一屆會長當選人:李旦〈6票〉 五、選舉第一屆副會長: 1.發票人:趙平南 唱票人:王立昇 監票:洪萬福 計票:林雅秋 2.選舉結果: 第一屆副會長當選人:吳志剛〈6票〉 六、選舉第一屆常務監事: 1.發票人:洪萬福 唱票人:王立昇 監票:林雅秋 計票:林志豪 2.選舉結果: 常務監事當選人:王自存〈2票〉 七、移交 籌備會主任委員將籌備期間之檔案,財產及人事等有關清冊一式四份移交第一屆會 長,由常務監事監交,並於十五日內接收完畢,分別簽章後,籌備會主任委員、會長 及團體各存一份、一份函報主管機關。 移交清冊如附件 八、第一屆會長致詞:略 九、討論提案 第一案 1. 案由:決定本會會址處所〈含聯絡電話〉案。 說明:會址處所應取得准與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例如租約、借用同意書。 決議: 通過會址設於本市大安路二段63號,聯絡電話:27083413。 第二案 案由:聘任本會總幹事等工作人員案。 說明:1.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且不得為會長之配偶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2.擬請同意聘請趙平南為總幹事,總幹事為無給職。 3.魏秋雅為秘書兼出納,秘書津貼每月10,000元。 4.蘇怡君為會計。 。 決議:照案 1.聘任趙平南為總幹事,總幹事為無給職。 2.聘任魏秋雅為秘書兼出納,秘書津貼每月10,000元。 3.聘任蘇怡君為會計。 十、臨時動議: 十一、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