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12-31 05:37:24| 人氣2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研究發展費有償提供他人使用,方可列報為費用或適用投資抵減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有償提供他人使用,方可列報為費用或適用投資抵減

《賦稅》2008/12/30
(桃園訊)國內某大公司將研發之產品無償提供轉投資大陸之子公司生產銷售,相關研究費及研究與發展支出均被國稅局否准認列,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其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報為費用或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該局表示,某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研究費1,800餘萬元,並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400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497萬元,惟其將研發之產品無償提供給轉投資大陸之子公司生產使用,未收取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違反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而臺灣母公司於接獲訂單後,轉向設於海外的子公司下單,再由海外子公司向大陸再投資公司訂購、生產,其交易行為均為成品買賣,該局認其相關研發支出非供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全數否准認列。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目前有很多企業在臺灣進行產品或技術研發後,均將研發成果無償提供大陸或其他地區子公司生產使用,該局呼籲,公司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提供子公司製造、使用時,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報酬,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報為費用,並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9412&ctNode=657&mp=1

《註》本案例值得注意的是:為何海外子公司下訂單給大陸子公公司中間是否有差價行為?

台長: Jimmy Hsu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