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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0 14:46:10| 人氣1,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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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22條  
關係法令: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1.21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號
摘要: 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
主旨: 一、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二、本部90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40號令、95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690號函及9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2900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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