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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18:45:38|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學系畢業女劉瑀涵縱火燒死父親二審改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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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醫學系畢業沒考上醫師的女子劉瑀涵,被控僅因與母親發生口角,竟購買汽油在住處縱火,造成生父逃生不及而喪命,母弟2人受傷,一審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放火等罪將她判刑十二年,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一月十八日上午宣判,劉女改判十年,執行前仍至特定場所監護二年。

台南地院於一0八年十二月判劉女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十二年,且在服刑前監護二年,案子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一月十八日宣判撤銷一審原判決,改判十年徒刑;合議庭表示,劉女犯案時處於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後來法院依職權送劉女到嘉南療養院治療,病情有明顯改善,她也坦承縱火犯行、但說不知後果會如此嚴重,加上其母弟也為她求情從輕發落,因此裁減二年徒刑,判刑十年。一審宣判時,在押的劉女有出庭聽判,劉女聽到判決結果、一度停頓數秒不走,法警上前牽扶時,才轉身離開法庭。但一月十八日二審宣判時,劉女與其家人都未到庭聽判。

一審判決指出,劉瑀涵於一0八年五月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在住家內,因細故與母親發生爭執,明知汽油為易燃物,倘點火可能燒燬住宅,並使同住之父母及胞弟逃生不及,有發生窒息或燒死之結果,竟仍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及縱因此發生有人死亡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犯意,前往加油站購買九二無鉛汽油十七點四八公升,注入所攜帶塑膠桶內,再於五月十六日凌晨四時八分許返回住處,將桶內汽油潑灑在一樓客廳沙發睡墊附近,點火引燃後,即駕車逃逸。

消防人員於凌晨四時四十五分許迅速撲滅火勢,故住宅之主要效用尚未達燒燬之程度而未遂,但其弟因此受有一氧化碳意外毒性作用及喉嚨痛等傷害,其母則受有雙側下肢及會陰燙傷、體表面積三十三%、合併吸入性灼傷及左下肢腔室症候群等傷害。其父則因吸入過多濃煙,引發燒燙傷併吸入性嗆傷而死亡。

  被告劉女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之犯行,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應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1項心神喪失不罰之情形。法院合議庭參酌台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為縱火,再觀諸被告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可知確是被告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被告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亦經證人證述屬實,可認被告有放火動機,綜合相關事證,認被告應已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再查,被告是選擇性將汽油潑灑在客廳沙發睡墊附近,放火後尚知迅速駕車離開,並可開上高速公路等情,再參酌成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及相關證人證詞,認被告並未達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不罰之情形,故被告及辯護律師所辯均無可採。

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劉女犯案後,刑法第二七二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修正,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故合議庭認定被告劉女所為,係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均屬家庭暴力罪。又被告是以一放火之行為,同時觸犯四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處斷,有期徒刑部分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因被告劉女經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確認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故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有期徒刑部分並先加後減。

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被告為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傷人之虞,再審酌被告放火行為之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為,且於法院審理期間開始展現之防衛、敵對性格,如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始進行治療,較刑之執行前就治療之實益低,故法院認在被告刑之執行前,即有先予治療之必要,故併命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使其得於執行前先行治療,避免病情繼續惡化,以達個人矯正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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