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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19:59:06| 人氣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男子黃恩家殺人案台南地院判刑十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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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二十七歲男子黃恩家,因不滿詹姓女友要分手,持刀侵入女友住處欲找對方談判,因被女友母親陳婦發現,黃男涉嫌持刀刺殺陳婦多刀致死,逃逸時還推傷女友阿嬤、持刀畫傷女友,全案依殺人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九月三日下午以殺人等罪判刑十五年六月,易科罰金部分九月,可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黃恩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又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就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

黃恩家因工作認識詹女後衍生感情糾紛,因詹女欲結束彼此感情關係,黃恩家為使詹女感到害怕而回心轉意,於一0九年三月十六日,在不詳地點,接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傳送:「你現在堅持想結束,我就毀掉,你敢賭嗎;今天我要你的命你也能接受是不是;你只有繼續的餘地,想結束拿命來換;……我乾脆一槍把你斃了不就完事;你不要,我就讓你活不了今天」等內容之訊息予詹OO,而以此加害生命之詞句恐嚇,致詹OO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黃恩家因詹女避不聯絡,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七時許,攜帶一把長近三公分鋼刀至詹女住處,利用大門未鎖之機會,侵入詹女住處,因為詹女之母陳女上樓時發現,黃恩家為迅速逃離該處並免遭陳婦攔阻,以右手持鋼刀正面攻擊陳婦,致陳婦左臉頰及左頸、下顎之割傷,並在陳婦轉身往樓下逃跑時,手持鋼刀自陳婦背後連續朝右肩背部及右背部刺下,致陳婦受有右肩背及右背部之穿刺傷害,其中一刀刺進陳婦之右肩背部,切過肩關節並切斷肱動脈,陳婦送醫急救宣告不治死亡。

黃男於下二樓時,撞見因聽聞陳婦叫聲而出房察看之詹女之祖母,黃男出拳攻擊詹姓老婦,致跌倒在地左頭皮撕裂傷、左臉撕裂傷、牙齒脫位、右手挫傷等傷害。   

黃男到一樓時發現詹女,為免詹女對外聯絡並離去,以鋼刀抵住詹女頸部並強行取走其手機,還造成詹女並因此受有前頸部擦傷之傷害。

後因詹女擔心陳婦生命安全,要求黃恩家交付行動電話以聯絡消防局派遣救護車前來救護陳婦後,乘隙致電其黃姓前夫求救,黃姓前夫到場與黃恩家周旋時,乘機撥打電話向警方報案;員警趕至現場後,在現場附近之一處圖書館前逮捕黃恩家,並當場扣得鋼刀一把。

黃男於開庭時坦承有恐嚇危害安全、傷害、強制等犯行犯行,否認有殺人之犯意,但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感情糾紛,竟揚言殺人以恐嚇被害人詹女,並持刀侵入被害人住處恐嚇被害人詹女並成傷,且為迅速逃離持刀刺擊手無寸鐵之被害人陳婦、揮拳毆打被害人詹姓老婦,造成被害人一死一傷,造成被害人家屬恐懼及難以平復之傷痛,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足認其惡性非輕,造成之損害極重,實應予以嚴懲。

惟法官兼衡被告黃男年紀尚輕、無科刑紀錄、患有精神疾病,與被害人之關係,及自陳未婚,有二個未成年的小孩,被羈押前擔任廚師,犯後有表達賠償及悔改之意但未和解(因被害人詹女、詹姓老婦、陳婦家屬均表示無和解意願),就殺害陳婦部分,屬「間接故意」,檢察官就殺人部分具體求處無期徒刑稍嫌過重,而判處十五年六月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案可上訴。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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