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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3 15:21:44| 人氣2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反514修憲】本次修憲條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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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憲條文解析】歡迎友善複製轉貼、轉寄

【括弧內是小弟加上去的個人評論和解析】
立法院提案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包括第一、二、四、五、八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

第一條【由公民投票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三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這條明顯就是為了滿足公民投票入憲而訂,根本與國大是否廢除無關,典型地先射箭再畫靶。試問,現在的任務型國代,與公民投票有多大差別?最主要的就是我反對公民投票,民盡黨騙你們20年,大家還拿來當寶】

第二條僅修正第十項,修正內容如下:【原本複決彈劾案,移交憲法法庭】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看來似乎是去除國代後,彈劾國代的替代方案!實則,彈劾案本身是要有違失,許多時候,並不是違反法律,把政治問題和法律問題糾纏在一起,是非常不好的設計!這也是臨時學韓國彈劾總統那套。問題是,法律能干涉政治問題嗎?與其將彈劾案交大法官審理,不如修憲,將總統不受刑事追訴之保護傘去除。
現制的彈劾規定,反而透過國代比大法官來得好】

第四條修正第一、二、五、七項,修正內容為: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及任期延長】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這是最荒唐可笑的修憲,只為林義雄認為國會是亂源,幹!全台灣最骯髒齷齪的,莫過於總統府,怎不見要修憲廢總統?這不是頭痛醫頭,而是頭痛醫腳!
國會減半和單一選區兩票制聯立,而且故意將全國不分區人數減少為1/3,是為了遏殺小黨生存的設計,完全違反多元社會多元意見的價值,堅決反對!
把立法委員任期延長四年,簡直是自肥之最,看不出其中需要】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立法委員提案變更領土規定,這也是美國、老共最關切的『公投入憲』問題】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立法委員彈劾總統規定】

第五條:僅修正第四項,修正內容如下:【配合審理彈劾總統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第八條:【防立法委員自肥條款】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第十二條 【新增,立法院修憲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經過這樣修憲,國大代表即無召集之可能,未來國民大會確定走入歷史】

台長: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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