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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12 01:23:37| 人氣1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家機密不應成為政府控制媒體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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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單位日前因「駱志豪洩密事件」搜索新聞媒體,約談新聞從業人員的作法已引起各界普遍的討論,此舉不僅侵害新聞自由,若處理不當更可能造成「寒蟬效應」發生,另一方面,此次的事件也突顯出「國家機密」法制化的重要性。

世界各國對新聞採訪自由大多給予積極的保障,而我國新聞自由的概念,基本上可視為是憲法第十一條對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保障的延伸。然而,在此事件中,當新聞自由遭遇其「天敵」-- 國家安全時,卻著實地矮了一截,不但再次顯露出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矛盾,同時如何將兩者關係制度化亦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七O年代美國發生的「五角大廈洩密案」最高法院所作的判決,可作為我國處理類似事件的參考。

一九七一年紐約時報記者謝漢取得一份名為「美國對越南政策決策過程」的研究報告,六月十三日起分期在該報刊登,隨後華盛頓郵報等其它報紙也跟進報導。不過此舉卻先後遭到美國聯邦政府以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院起訴控告兩家報紙。兩週後,最高法院作出決定,支持紐約時報等媒體得以刊登這分報告。

最高法院布倫南大法官指出,雖然政府部門不斷宣稱這分資料極有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傷害,但若因為這種臆測性的判斷,就限制新聞自由,這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是有所衝突的。

站在美國報業界的立場來看,刊登新聞滿足民眾知的權利,當是媒體工作者的天職,因而對美國政府的要求大表不滿,紐約時報華盛頓辦事處主任佛蘭克爾便指出政府提起訴訟的作法是相當不適當的,而他所提出的批評頗值得政府相關單位及媒體工作者深思與玩味。

國家機密成了政府的囊中之物

佛蘭克爾指出政府往往透過三種不同的方式來違反她所限制的行為。首先,政府將部份資料列為機密,但仍經習常慣性的和報業界交換這些未解密的機密;其次不論是在任或下台的官員,往往會因為個人或商業的利益,毫無忌憚地將這些視為機密的資料,刊登在出版的自傳或回憶錄中;另一方面,政府在進行機密等級劃分時,有時會僅為了自己的方便,作出不適當的機密分類,將不具機密性的資料列為機密。

國家機密是政府控制媒介的另類法則

這段發人深省的聲明,不僅說明了媒體記者與消息來源如同舞會中的男女曖昧關係,更重要的是,他也點明了政府一直是媒體最重要的消息來源,在某種程度上,是媒體必須依賴的對象。然而,在實際的新聞運作中,正如同佛蘭克爾所言,政府卻充份掌握了國家機密界定與提供的主控權。一方面是因為政府機關的角色符合新聞價值中的顯著性(prominence),同時,其特有的權威感、專業性與提供消息的能力,更加深與新聞媒體密切互動的機會,也理所當然成為事件內容與意義的主要界定者(primary definer)。因此,吊詭的「國家機密」便如同變色龍般地遊走於國家安全的模糊地帶,甚至成為政府控制媒介的重要籌碼。

雖然台灣早已解嚴,限制出版品經營自由的出版法也於年初廢止,電子媒介所有權也大幅開放,但與國家機密有關的法規卻和解嚴前的規範相去不遠,使得媒體工作者在實作的過程中動輒得咎。事實上,由於缺乏對國家機密的種類與範圍明確界定,以致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間往往找不到適當的分際,而資訊公開法等法規的界定似乎是一個可以讓「國家機密」制度化,媒體與政府互動法制化的選擇。

我國行政院於今年四月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兩項草案,其中規定政府機關資訊原則應主動公開並適實為之,除有害國家安全及整體經濟利益或其它重大利益等應限制公開外,任何人都有權請求政府公開資訊。此項法規的界定便是將國家機密法制化的具體作法,然而,目前仍在立院一讀的階段,相關單位確實需要再加把勁,讓此項法案早日通過。

檢調單位在「駱志豪事件」的約談及搜索行動中,導致了新聞自由的嚴重傷害,然而這卻是將「國家機密」法制化的重要機會,也是重新界定媒體與政府機關互動方式的大好時機,不僅能夠找到「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分際,同時也可儘量避免因新聞媒體機密消息的給予而受到政府控制的情形發生。

台長: 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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