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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2 00:57:35| 人氣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線電視法向財團靠攏將導媒體公民權的挫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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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法向財團靠攏將導媒體公民權的挫敗

立法院於一月四日透過不恰當程序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刪除家族股權限制規定、放寬外人投資上限,並且刪減地方政府管制有線電視權限的作法,已經引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之爭,以及各界對財團壟斷有線電視的疑慮。

事實上,不論從科技特性、法規設計及歷史發展上來看,有線電視原本就具有地方媒體的特性,因此,相關管制的權限必須回歸地方政府。不過,目前地方政府所爭取的只有第五十一條、六十三條有關費率決定權以及節目和廣告管理的部分,並無法真正落實有線電視地方化的精神,對地方政府而言,若要能有效地管理有線電視,更重要的是強化地方政府在有線電視法第九條所賦予的執照審議權力,以及提高第五十三條特種基金的比例,否則一切將會是空談。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九條規定,由中央遴選的審議委員會審議相關地區議案時,應邀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之職權與審議委員相同。從此條文來看,有線電視雖具有地方的特性,但執照核發的決定權不在地方政府,而是中央集權的模式。事實上,若要發揮有線電視的地方特色,將規劃及管理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是極為重要的,未來修法時,可以增加地方代表參與有線電視審議的比例與權限,或者,在審議過程中,由地方政府召開地方層級的公聽會,讓民眾及了解地方事務的地方代表有權決定有線電視系統由誰經營。

其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系統業者回饋給地方政府的特種基金,從九三年規定的營業額的百分之二降至千分之四,著實減低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然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營運,屬須經特許之地區性小眾傳播媒體,其許可年費之支出,本質上應作為服務區域的「回饋」。然而,地方政府的稅收減少,將無法落實有線電視的本質,同時亦會降低地方政府積極投入有線電視規劃與輔導的誘因,在國外,有線電視特種基金的回饋比例超過百分之二的國家並不少見。

不過,除了目前媒體關注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之爭外,刪除第十九條中的「家族」條款及提高外資比例,才是更值得關心的焦點。

平心而論,刪改第十九條所帶來的「正面」意義包括了:承認目前媒體壟斷的現狀,以及有效促成電信產業的整合。

事實上,有關家族執股比例的限制,自九三年有線電視法完成立法後便已有相關的規定,然而,在實際經營的層面上,系統業者透過人頭戶及轉投資的方法早已造成壟斷的事實。但是,這並不代表就必須承認現狀,讓過去違法、失職的錯誤就地合法,如果壟斷有違公民平等近用媒體的精神,相關單位就應該更正視壟斷的問題,提出積極的改善作法。

例如,美國司法部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違反反托拉斯法案( anti-trust law ,即反獨占法)為由,指控貝爾系統的美國電報電話公司(AT&T) 涉嫌獨占電信服務市場,迫使AT&T分解為七家區域性電話公司(Regional Bell Operating Company , RBOC)與一家長途電話公司(AT&T),並開放長途與國際電話業務,容許新競爭者加入。如此縮小貝爾公司的經營規模,限制其不當擴張的作法,才是有魄力的施政表現。

另外,在數位時代裡,我們必須同意有線電視未來勢必整合成為電信事業的一部分,十九條的刪修也確實有助於媒介匯流(convergence)趨勢的發展。然而,更該注意的是,在資本全球化的趨勢下,媒介匯流的中心不僅是數位(digital)科技,還包括資本(capital)的操作能力,亦即,促使文化工業生產結構性改變的力量,不單是數位技術,財政(financial)在其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若缺乏有效的資本結構規範,將會導致媒體資本家肆無忌憚地侵吞電信及有線電視市場。另一方面,這樣的發展趨勢,並不意味著有線電視便不再具備地區公共領域的功能與特性,它仍應該成為社區溝通橋樑及促進社區發展的重要管道,畢竟,有線電視仍能同時具有電信事業與地方媒體的特質。同樣的,當國家意圖透過法規修改、放寬媒介經營限制,來迎接全球資本到來的同時,也不見得要放棄對資本壟斷的限制,或者,毫不考慮到媒體作為民主論壇的需要,相反的,應該更積極透過公權力打破既有的壟斷結構,而不是一味地倒退向財團靠攏,否則,將會導致公民的使用媒體權力一再挫敗。

台長: 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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